盖阳动必生阴,体阳者必用阴;乾虽纯阳之气,若既动矣,亦当生阴;
既用矣,必当有阴;不必其变也。以三爻之重,逐换奇为偶;非爻之变,其数之自易也;
乾卦如是,余卦亦然,故体用不同,动静各异;因其异,而气乃见,数乃明;生成之功,乃得而言;事物之类,乃得而辨;
则六爻重卦者,实易道之本,而言易者所必知者也。
重卦之爻六,因而变化以成六十四卦;即八自乘数也;
六爻之变为三百八十四爻,因而变化以成四千九十六;即六十四之乘数,皆自变出;
故六爻重卦,为极卦之变,而穷象之用也。
伏羲之初创时,由八卦之三爻,易为六爻,八卦之用以见;由六爻之变,成六十四卦,而八卦之变以明;若再推之,则变者愈多,为用愈广;其所以测事物者,亦无尽矣!
故卦之体止于八,而变则无尽;则由于六爻之重卦也。
其所仿者,河图之数,易为洛书;二气分合,化成万类;
皆以数之变,而象以成,类以众也;易卦之象,三爻者,阴阳自纯,而六爻则交错矣!
三爻者,生化未见;而六爻,则分明矣!六爻之卦,系後天之象,盖气已动,而形亦成,数已繁;而用亦广,非复单纯之象可比;
则观象以辨物,徵数以卜事者;必于爻求之,且必于重卦之爻求之也。
三爻之象天地人也,为数甚简;六爻则天在上,地在下,人居中;各得二爻,其数已繁;
由下而上,地居其始;由上而下,天处其颠;人在中央,得二气之和。
故爻六而气仍二,天气上行,地气下降;一卦之例,正如八卦之方位图;
故乾气自初至五。为乾之正位,即九五也;坤气自上至二,为坤之正位,则六二也。阳者阴用,阴者阳用;阴阳交用者也。
故天气下行,而地气上达,人在其中也;卦之有爻,以纪数也;爻之有象,以明气也;重卦之爻,二气或备;
六爻之用,八卦俱全;
阳奇阴偶,天往地来;
故在下为初,在未为上;
初以明时之始,上以纪位之高;
皆气之所至、所行、所进、所退也。
故卦爻六,而所象甚多;类虽三,而所用无尽也。
文王八卦讲义——宣圣讲义
3文王八卦。世所称为後天卦象者。即今本易经所传。以别于连山归藏。故曰周易。
其八卦方位次序。与伏羲者不同。易传帝出乎震一节。即指明其位次也。其位次之定。亦由于太极图及洛书之象。
合伏羲卦而互阐其用也。盖伏羲之卦。位次依于河图。文王之卦。位次仿于洛书。一体一用。一天一人。其异者正其变化之迹。其变者正其自然之象。初非文王故异之而变之也。
文王之卦。原伏羲所制。八卦及六十四卦。六爻及三百八十四爻。皆无异也。
其所异者。方位次序而已。因方位之异。而见主客之殊。因次序之异。而见生化之别。
无非就天人之间。事物之内。尽其情状。推其始终。以象之于卦。而足为推测之用耳。
故位次之不同。乃卦之自变。文王不过因而演之。以成易耳。他如连山归藏。亦如此例。各以不同而徵其变。以变而成其易而已。
夫易固取变易为旨者。则推异致变。亦伏羲易之所有。而人事变易无穷。一易之象。无以尽之。则虽屡变屡异。
既为易道所包者。自可顺其然。而推衍其新。盖後天之事物日繁。气数日变。而易亦象之。以成後天之卦也。
故卦之方位。非前之地位。次序非前之交代。其各类以殊。道路以别。观文王之制。即可见後天与先天之不同也。夫先天八卦以乾坤居上下。而後天则易以离坎。先天以日月列东西。而後天则易以震兑。而乾坤反在其则。与巽艮同处于隅者、何也。
盖即後天之气数然耳。後天者本生生不息之例。为变化不居之规。不息则位无定方。行无定所。不居则气有消长。数有盈虚。与先天者自异其趣矣。
以先天之气。变为後天事物。则体用自殊。如後天之二气。以水火为主。水火代乾坤大用。为五行之首。为阴阳主器。司万物之生。故坎离二卦为上下正位。示後天生化之本源。
如先天之乾坤也。且先天之气纯。一交而分後天。则相错以行。相和以化。不可划为二也。
如水火为阴阳合体。水以阳合于阴。火以阴藏于阳。其成固非纯。
而水以体阳用阴。故坎属阳而在下。火以体阴用阳。故离属阴而居上。
其行固交错以推演之也。故连归之後。文王又重演之。得文王之易。
而伏羲之卦象更明。以用能昭体。人能合天。其义一贯。其道互证。而其象数变化。尤能全始终。
一本末。足以探天下之繁赜。极事物之常变者也。故以先天名伏羲之易。後天名文王之易。示虽有异。不过先後之分。
其如一人亦有先後天。事物皆然。则先後天之易。犹一易也。何可异视之耶。
文王卦位次之变自伏羲卦者。由于先天之气数。因动静往来而生变化。如河图之象。因五行之交代而生变化也。故河图易而洛书成。先天卦易而後天卦见。其例然也。
先天之象。阴阳始判。天地始位。气动而升。形定而降。
乾坤定位于上下。日月交行于东西。阳由地升而为震。阴自上降而成风。泽则近天。以示阳之近极。艮则近地。以明阴之将盈。其位定而次明也。
定则不变。明则不化。不变则穷。不化则灭。而天地将息。事物何生。此先天之气数。必由穷而变。明而通。生而继灭。化而继尽。以太极之运。本不息也。
天地之气。原贵生也。故不息以行其位。而性使然也。水性流下。故就地。火性炎上。故亲天。故天火为同人。水地为比。
且其致用。则水以体阳宜上升。火以体阴宜下济。如天道尊而下。地道卑而上。
故水火为既济。火水为未济。皆以其所得于二气者交错。所行于天地者同化。
第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