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后汉纪(一)>第70章
甲戌,长乐卫尉鲁恭为司徒。
是时诏书令〔麦秋〕得案验薄罪〔一〕。恭上疏谏曰:“诏书忧万民,而郡国〔讬〕(记)言劳来贫民〔二〕,多为烦扰,逮证一人,有疑罪,延及良人
数十人〔三〕,上逆时气,妨废农功。案易消息,四月干卦用事,经曰‘干以美利利天下’。又曰‘时乘六龙以御天’。五月姤卦用事,经曰‘后以施命诰四方’。
君以夏至之日,止四方行者,助阴气也。况于逮召考掠,扰百姓哉!月令‘孟夏断薄刑’,谓正罪,不欲令久系,不谓可考正罪法也。故出轻系,明不欲拘之也。月
令周世所造,而所据皆夏之时也,所变者唯正朔、衣裳、牺牲、徽号、器械而已〔四〕。易曰‘潜龙勿用’,言十一月、十二月也〔五〕。又曰‘驯致其道,至坚冰也’
〔六〕,言五月微阴起,至十一月坚冰至也。十一月中孚曰〔七〕:‘君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皆详议其法,大辟之罪,极尽冬月乃断其狱。其立春在十二月中
者,勿以报囚〔八〕。”诏从之。
〔一〕据范书鲁恭传补。
〔二〕讬记形近而讹,范书作“讬”。
〔三〕据龙溪精舍本补“延”字。蒋本原阙,黄本作“近”,误。
〔四〕李贤曰:“夏以建寅为正,服色、牺牲、徽号、器械皆尚黑。殷以建丑为正,尚白。周以建子为正,尚赤。周以夜半为朔,殷以鸡鸣为朔,夏以平旦
为朔。祭天地宗庙曰牺,卜得吉曰牲。徽号,旌旗之名也。器械,礼乐之器及甲兵也。”黄本下有“不可变易者也”句,乃衍文,故蒋本阙而不录。
〔五〕见易干卦。
〔六〕见易坤卦。
〔七〕范书作十二月中孚,误。标点本从袁纪以正之。
〔八〕范书鲁恭传“月令周世所造”以下,乃邓太后诏令公卿会议时恭之奏文,袁纪合二奏为一。
爵太后邓氏母新野君〔一〕。
〔一〕此乃六月事。
西羌叛,车骑将军邓骘率师击之。
是时水雨屡降,灾虐并生,百姓饥馑,盗贼群起。于是策免太尉防、司空勤〔一〕。太傅禹称疾告退。
〔一〕徐防于九月庚午以灾异、盗贼免。三公以灾异免自防始。辛未,尹勤以水雨漂流免。袁纪月份多脱。
丙戌,死罪以下及亡命赎罪各有差。
庚寅,太傅张禹为太尉,太常周章为司空。
十月,倭国遣使奉献。
初,上立,非大臣意也。司空周章谋诛邓骘兄弟,废太后及上,立平原王为帝。事发觉。
十一月丁亥,司空周章有罪自杀。颍川太守张敏为司空。
十二月,郡国十八地震。李固曰:“地者阴也,法当安静。今乃越阴之职,专阳之政,故应以震动。”太后摄政之应也。
骑都尉王仁将兵迎〔慬〕(悝)将吏还入塞〔一〕,遂弃西域。都护任尚抵罪。
〔一〕范书梁慬传“王仁”作“王弘”以迎滞留龟兹之梁慬,此误作“悝”,故正之。
二年(戊申、一〇八)
春,京师旱〔一〕,太后亲幸洛阳狱省罪囚系。
〔一〕范书安帝纪作五月之事。
夏四月甲寅,濮阳阿城中失火〔一〕,燃杀三千余人。
〔一〕范书安帝纪作“汉阳城中灾”。按续汉五行志作“汉阳阿阳城中失火”。又据郡国志汉阳郡有阿阳城,则袁纪“濮阳”系“汉阳”之误,又“阿”下脱“阳”字。
冬十一月,车骑将军邓骘与羌战平襄,羌诈降,既而复叛,侵掠边郡,吏民死者无数,并叙遂虚。
十二月,征车骑将军邓骘还京师,遣使者迎拜骘为大将军,诏大鸿胪亲迎,中常侍郊劳以乘马、束帛。于是悝为执金吾,弘为屯骑校尉,阊为步兵校尉〔一〕。
〔一〕“步”蒋本阙,黄本作“捕”误,现据学海堂及龙溪精舍二本补。
郎中颍川杜根与同署郎共谏太后不宜久摄政,太后怒以绢囊盛根〔等〕于殿〔一〕,扑杀之。谏者皆以被扑死〔二〕,根先知〔名〕(召),司扑者阴共
为意,乃使执扑者不加力〔三〕,既毕,皆载出城外。根以扑轻得免,逃窜宜城山中,为酒家佣积十年余。天子知根等忠,普告天下,使录其子孙,根乃自出。公车
征,转迁至济阴太守,以德让为政,移风易俗。
〔一〕据范书补。
〔二〕黄本“谏者”上有“其”字,蒋本以为衍而阙之。
〔三〕根与同署郎同时被收,岂能未卜先知必受扑刑,而私召司扑者密议?范书“召”作“名”,甚是,据以正。
是岁郡国十地震〔一〕。
〔一〕范书、续汉五行志均作“郡国十二”。
三年(己酉、一〇九)
春正月庚子,皇帝加元服,大赦天下,赐公卿已下天下男子爵各有差。
骑都尉任仁将兵讨叙州〔一〕。
〔一〕讨叙州金城郡西之先零羌。
三月,京都饥,人相食。癸巳,司徒鲁恭以灾异策罢〔一〕。
〔一〕范书安帝纪“癸巳”作“壬寅”。又恭传作“以老病策罢”。观袁纪下文,恐当以恭传为是。
恭再为宰相,掾属至卿大夫者数十人。恭门下耆生或望恭为之论议〔一〕,恭曰:“学之不讲,是吾忧也。不有乡举乎?”终无所言。学者受业,必躬核
问难,道成,然后谢遣之。学者曰:“鲁公谢与议论,不可虚得也。”谦退不伐,有善终不自显,是以在位不以亮直称。自为三公,常称病不视事。上辄遣小黄门问
疾,喻令强起者数矣。至是,遂称疾笃,赐钱二十万。年八十余,终于家。赐至厚,以两子为郎。
〔一〕范书“门下耆生”作“耆旧大姓”。通鉴从袁纪。
弟丕,字叔陵〔一〕。以笃学质直称,仕至侍中、三老。章帝初,对策曰:“政莫先于从民之所欲,除民之所恶,先教后刑〔二〕,先近后远。君为阳,
臣为阴;君子为阳,小人为阴;京师为阳,诸夏为阴;男为阳,女为阴;乐和为阳忧苦为阴。各得其所则和调,精诚之所发,无不感浃。吏多不良,在于贱德而贵
功,欲速,莫能修长久之道〔三〕。
〔一〕惠栋曰:“东观记作平。隶法,丕平字相类,未详孰是。李充传亦作平。”王先谦曰:“丕,亦作平,就伪为平耳。”王说是。
〔二〕荀子宥坐篇:“孔子曰:‘
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也。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
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书曰“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
〔三〕论语子路曰:“欲速则不达。”
古者贡士,得其人者有庆,不得其人者有让〔一〕,是以举者务力行。选举不实,咎在刺史二千石。书曰:‘天工,人其代之。’〔二〕观人之道,幼则观其孝顺而好学,长则观其慈爱而能教,设难以观其谋,烦事以观其治,穷则观其所守,达则观其所施,此所以核之也。
〔一〕李贤注引尚书大传曰:“古者诸侯之于天子,三年一贡士,一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赐以车服弓矢,号曰命。诸
侯不贡士,谓之不率正,一不适谓之过,再不适谓之傲,三不适谓之诬。诬者,天子绌之。一绌以爵,再绌以地,三绌而爵地毕也。”按史记范雎传曰:
“范雎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席稿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秦昭王恐伤
应侯之意,乃令国中:‘有敢言郑安平事者,以其罪罪之。’”则可知秦人行古贡士“不得其人有让”之道。昭王赦应侯乃法外超恩,仅为特例。汉初,诏举贤良方
正,州郡察孝廉秀才,亦贡士之方也。武帝元朔元年冬,有司奏议:“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武帝可之。而选举不实亦受坐。
有削户者,若汉书陈汤传,张勃举汤,司隶奏汤无循行,勃遂以选举不实,坐削户二百。有贬秩者,如严延年传:延年坐选举不实贬秩。又有免官者,如百官公卿表
曰:执金吾韩立、御史大夫张谭并坐选举不实免。甚至有因此而被刑者,如功臣表曰:山阳侯张当居坐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完为城旦。光武中兴,亦行其
道,其诏曰:“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覆,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官事,
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袁纪言左雄任尚书时,郡国守相坐举者百余人。然所举得人,则亦有劳来之制。范书胡广传注引续汉书曰:“故
事:孝廉高第,三公及尚书辄优之,特劳来其举将。”时胡广由法雄举为孝廉,至京师试章奏,广为天下第一,故公府特下诏书劳来雄。但武帝以降,选举多非其
人,言官多议之,至东汉时尤甚,所谓古贡士之道,名存而实失之远矣。然鼓励举才,并制定法律予以保证,得其人者有庆,失其人者有罚,不失为秦汉人事制度中
之有益经验,至今尚足借鉴。
〔二〕见书皋陶谟。注曰:“人代天理官,不可以天官私非其才。”
民多贫困者急,急则致寒,寒则万物多不成,去本就末,奢所致也。制度明则民用足,刑罚不中则于名不正。正名之道,所以明上下之称,班爵号之制〔一〕,定卿大夫之位也。
〔一〕困学纪闻卷十三翁元圻注引袁纪,“爵号”作“爵禄”,不知所据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