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民国政史拾遗>第8章
双十节就职之三总统
民国以来,有三总统于国庆日就职,曰袁世凯、曰徐世昌、曰曹锟。袁为叛国罪人,其心目中不知有民国,更何知所谓国庆?而所以必择是日就任总统者,盖以国庆,各国使节例必进贺,果是日兼举行第一任总统就任典礼,不特为无上光荣,且亦足以增加其国际之声望。故袁在十月以前,即极力促成总统选举,国会既徇其意,先行制定宪法一部分之大总统选举法而公布之,及至国会选举总统之日,犹恐不能获得法定票数,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以军警假装公民团,包围国会,威胁议员,求达其当选之目的。闻袁事前曾向人表示,民国成立,瞬届一年,若正式总统尚未能选出,恐将影响及国际承认问题,予个人固无关系,如国家前途何?此足见二年之十月十日,实袁所视为最重要之一日,而不容不极力争取者也。
第一任总统既以二年十月十日就职,则因任期关系,第二任以下总统其就职日期,亦必为某年十月十日,本属当然之事,毫不足怪。惟我国政治情形,至为复杂,十余年间,总统问题层见迭出,其时实力派及一班政客又均以法律迁就政治,牵强比附,不计及他,而机缘凑合,竟使每届选出之总统,皆恰于是年十月十日就职,是则可异而堪以一述者也。袁世凯既背叛民国,帝制自为,即不死,亦已丧失大总统资格,依大总统选举法规定,自应由副总统继任。不幸当时副总统黎元洪亦在附逆之列(其理由前已述及),以法律言,自不能使其继位,而应另开总统选举会选举总统。果尔则新选出之总统,其就职日期必不为是年之十月十日,可以断言。乃当时因图政治利便,各方对黎均无异言,国会议员遂宣言:“现在黎大总统继任,实根据民国二年十月国会所制定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之规定,应承继本任总统之任期,至民国七年十月为止。”盖依规定总统任期为五年,袁于民国二年十月就任总统,其任期应至七年十月始届满也。
黎既继袁,国会遂举冯国璋为副总统,其后黎又因解散国会,引起复辟事变而去职,冯乃又继黎,本应至黎所余之任期届满为止(即七年十月十日),不生疑问。乃冯、段执政,忽主张改造国会,其理由以“中华民国已为张勋复辟灭亡,今仿照第一次革命先例,召集临时参议院,重定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后,再行召集新国会”。既认中华民国为已经灭亡,则民国以来,所颁布之法律自亦随之失效,冯之大总统地位,且无所依据以取得,更何论于任期问题!然当时秉政柄者,仍为图政治上之利便,仅以民国中断为改造国会理由,而一切法令则悉仍旧贯。于是冯之任期,仍至黎所余任期为止,由新国会举徐世昌为总统,徐遂亦于七年十月十日就职矣。
及皖、奉相继失败,直系独握大权,以欲使己系领袖膺总统,非先驱徐废弃安福国会不可。乃又假恢复法统之美名,主张由黎复位,重行召集旧国会。然黎既于六年宣告离职,请冯继位,且已至黎所余之任期为止,则黎果依何法得以重登总统宝座?于是有谓袁于称帝时即已丧失总统资格,而黎之继袁则自袁死亡之日始,故黎任期应补足一百六十余日,即自洪宪改元至袁死之日止者;有谓袁在任期间,在法律上无效,故黎任期尚有一年三个月者;又有谓黎任期应由修改约法,旧约法失效之日起算,须至民国十四年九月始满者;但亦有置法律不谈,而主张黎只能为事实上总统,即国会亦只能为事实上国会者。凡此皆属有为而发,适成为政治上之投机论而已。其实直系之拥黎复位,一方藉之以驱徐,一方亦利用其任期之短促,故愈主张延长黎之任期,不啻转以促黎之去位,因黎之恋栈及附黎者为之张目,终使直系迫不及待,而扮演逼宫夺印之丑剧。于是公行贿赂,由国会选曹锟为总统,而曹亦适于十二年十月十日就职矣。
总之所谓三总统者,其选出既皆予人以非议,徒种祸乱之根源,而所用手段,或出威胁,或由行贿(徐表面上虽似无此二者,然当日安福系议员于岁费外,均领有相当津贴费,俾便该系指挥投票,不可谓非间接变相贿选),令人回忆其就职之日,仿佛犹觉刀光围绕,铜臭薰天。以国庆日之庄严璨烂,乃竟着此污点,袁、徐、曹固不足责,而当日昧于远见,及曲解法律以图取便之政客,自亦不能辞其咎也。
国会之双包案
自庄周有“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之语,于是世人多误以社会为无真是真非,遇事之有利于己者,辄强词主张以求幸胜,而天下遂愈多事矣。如民国八年之发生所谓国会双包案,亦其例也。
忆当民六段(瑞祺)内阁废弃旧国会,依据其所颁布之新国会议员选举法,另行选举参、众两院议员,因而旧国会之一部分议员,乃奔赴广州,自行集会。计当时南下者,仅有政学会、益友社、政余俱乐部、民友社(皆属国民党)四派议员,他如研究系等则均不之应,致难获法定人数,只称为“非常国会”。虽明知未能正式行使职权,作用究属不大,终以无法补充人数,不得不暂维现状。直至七年六月,以迫于时势之需要,乃决定继续第二届常会会期,开正式国会,将不到会议员除名,以候补议员递补。使此方法果属圆满可行,何至迟至一年之久,方始援用?盖依院法,议员于开会一个月后尚未到院者,得经议决,予以除名。然第二届常会曾经在北京开会,其未南下议员均已到院报到,自不能于同一会期中,强引此项法条,加以除名之处分。且即欲除名,亦须经议决程序,今到会议员既未达过半数以上,则所谓议决自亦不能成立。故除名递补之举,于法殊欠根据,此亦为当日非常国会议员之所自知,徒以事势所驱,不得不牵强比附,藉以凑足人数,而其基础固甚薄弱也。世人因此事发生在民国八年,遂称其递补之议员为“民八议员”,并称其国会为“民八国会”,至原有议员则称为“民六议员”,亦称其国会为“民六国会”。
其后北方直系军人败皖驱奉,主张黎元洪复位,并下令恢复旧国会,于是民六国会遂于十年八月一日得过半数议员出席,正式开会于北京。当在京之参议院议长王家襄,与由南方北来之众议院长吴景濂,在天津筹备召开民六国会时,民八议员即已通电否认,旋又在上海设立法统维持会、北京设立法统学会,此唱彼和,藉张声势。至其所持理由,无非(一)认广州之自由集会为合法,(二)以未参加之议员为放弃职权,应行除名另补,(三)既经除名之议员,不得再行恢复,(四)除名之议员多曾任北政府官吏,及充安福国会议员,不能再容其置身议坛。而民六议员自亦依据法律,逐点加以驳正,且在事实上,民六国会业经开会,于是民八议员乃于八月三十日,相率冲入议场,索殴议长。一时国会双包案喧传于世,民六议员当议决于九月十八日举行第二届常会闭会式,为无形之抵制,并以示此一会期业经完成,民六议员之地位已成不可动摇之势也。
虽当时国会已不甚为社会所置重,然吾人依法论法,实认民八议员之主张不能成立。盖议员自行集会,虽为法之所许,但广州集会,不过出自一部分议员之意,并非经多数议员议决或同意,因之未参加之议员,自不能视为放弃职权,其除名递补,于院法既属不合,在手续亦欠完全,实难生效。况当日黎元洪解散者,为民六国会,则今之撤销此项解散令而恢复之者,自亦为民六国会,与民八何涉?至于民六议员有在解散期间转任官吏及充安福议员,其资格是否发生问题,亦属民六国会本身之事,应听其自行解决,绝非民八议员所能强为主张。综此理由,民八议员在法律上显处于失败地位,故虽有某某南方要人为幕后支持,而彼辈亦极尽跳踉叫嚣之能事,终以不能博社会之同情,不得不偃旗息鼓,由沉寂而归于消逝,此亦足见凡事虽或有见仁见智之不同,而真是非究终未可湮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