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人生唯一之目的>第2章
然则所谓快乐者。果何物乎。依爱比克罗司之解答。则为“满足感性。”斯皮挪萨谓为“满足欲求之意志。”修谟拉之说。亦谓“快乐者。使吾人满意之谓。痛苦反之。而压迫吾人者也。”是则快苦云者。以吾人之自由意志为其根本。凡顺吾人之意志。从心所欲者快乐。逆吾人之意志。不能如愿者痛苦也。人类意志。依程度之文野。教育风习。宗教法律之种种不同。快苦感情。亦随之而生差异。要其为人生趋避之标的。则至不可诬也。修谟拉曰。快乐为人生之指南车。痛苦乃航船之警备塔。洵至言哉。
此等理解。在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大都一致承认。盖无论何种巧辩。不能反乎人性以立言也。然则怀抱为我主义。审择快乐与痛苦。以抉进取之途。乃人类自然之大方针。宅此身於安乐之乡。非人生唯一之天职乎。
世有反对此说者乎。必曰人类为群居动物。独标为我主义。与群居之理性不相容。且乐极生悲。未有不能坚苦卓励。而能向上发展者。群情趋於快乐。且与进步主义不相容。是足以流毒社会。堕落人群者也。虽然。此未究明为我与快乐之真性。纯以世俗眼光论事者耳。
人生天地间。乃自然之事实。非有为而生也。既非有为而生。则除维持此自然身体之生活及适意外。不能发见第二之目的。如谓人曰。汝须爱人。须利人……须爱物。须利物。为达爱人利人。爱物利物之目的。虽牺牲本身。亦为当然之事。则必决定一前提曰。“人也者。为人与物而生者也。”然后乃有立脚之根据。否则其结论为不可通。盖叩其何以爱与利。不在本身而在人物。不能得切当之解答也。人类既无为人为物之天职。则所当为者。舍我而外。更有谁哉。乃为之教者。必使其精神附丽於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为臣、为子、为妻者。各以身附丽於君父与夫也。依草附木。附於奴隶牛马不能独立自主之惨境。尚有何向上发展之可言。为我两字。既为天经地义。无可为讳。则转眼於外界。接触於我之身心者。但有快乐痛苦两境。商量审择之间。去苦而就乐。亦乃人性之自然天赋之权利。吾人所当自为主张者也。
第仅曰为我。仅曰去苦就乐。浅闻之士。每诮为卑劣。不足以语高尚。且快苦感觉。为人类之本能。无所用其提倡。即鹿豕虫鱼。其蠢然动息。感觉中亦未尝无快苦两境。余既以等於鹿豕虫鱼。为人生之病。己复以是导人。其陷於矛盾矣。然鹿豕虫鱼之具此本能也。不能自确认之。且其活动。不克出本能一步。所谓“冲动的活动。”“盲目的活动。”未尝有丝毫审议於其间也。吾人既具此本能。自确认之。更自发挥光大之。冲动之来。酌加审议。以调节之。即所以尽其为人之道。至高尚卑劣云者。则比较程度之差。以目光远迩。见地广狭。为其标准。纯属知识问题。与快乐之本身无与。彼杨氏之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其目光至短。见地至狭。非吾人所谓为我也。谚所谓“今朝有酒今朝醉。”只顾目前娱乐。不计来日痛苦。非吾人所谓快乐也。
真能为我者。但行动以我身为中心。不为外界所驱使。乃精神上之一转捩。非兢兢与人较量之谓也。至形之於外。则我自为我。当使人之行为。有利於我。否亦无害於我。故人我之间。不能不有交换之条件。而行为之规律。随之以生。真能快乐者。当使前途之希望。发生愉快。而现实之享乐次之。故牺牲目前之快乐。以希冀将来。为青年唯一之箴言。修谟拉曰。“为高尚之生活者。当使高尚之感情。支配卑劣之感情。舍弃目前之享荣。而博得将来之效果。”凡此皆基於本人之见地。而广狭各殊。我国民族。素以刻苦相励。而其结果。反以只图目前娱乐。著闻於世。虽属知识上之缺憾。抑亦逆性之道德家。其教泽不能真入人心故耳。
爱比克罗司之论快乐也。区为感性快乐。与智性快乐两种。感性快乐。人类与群动所同。智性快乐。则人类所独有也。且曰“人类之寻乐。应以知识及克己精神为手段。抑制一时之快乐。以期其比较的永久。”边沁弥尔诸氏。则谓“追求个人自身之快乐。不可不兼顾社会公众之快乐。”惟吾人何以必须兼顾公众。则其立说之根据。尚嫌薄弱。至斯宾塞、斯悌文诸氏。更立坚固之地盘。谓“社会为一有机体。个人为其组成之细胞。细胞欲自求健全。不可不图有机体全身之健全。故个人欲增进生活。寻觅快乐。不可不增进社会全体之活动。此说足以固边沁弥尔两氏之壁垒。尚未使吾人满意也。英人古林氏。於十九世纪末期。创为“自我实现说”以满足种种欲求为伦理之善。无大异於诸氏。惟关於满足欲求之节制。仍以本身快苦为立脚点。反覆说明。谓“逞一时之欲求。而不顾其他。乃自灭之道。如恣口腹之欲。不加制限。必至害胃伤肠。病延全体。是以饮食欲自戕也。故欲求之中。一面为感情作用。一面仍不可无理性作用。”其说个人与社会之关联。尤为剀切瞭亮。谓“人类之智能。及生活资料。皆辗转受供给於他人故必相依相扶。以营协同之生活。若自宅於孤立之状态。则死而已矣。故个人求自己之满足。同时不可不求社会全体之满足。求社会全体之满足。不必有他妙巧。但发挥自我之天才。遂其向上发展。自能达其目的。恰如人身诸部之机关。但能自保健康。即於全身福利。有所贡献。理无二致也。”
修谟拉之说曰。恣意享乐。不能忍受痛苦。诚为荼毒人间之恶魔。然不足以破快乐说之壁垒。盖人类以教育及生活经验之结果。感情跻於高尚。渐认抛弃一时之快乐。以图永久幸福。为人生之必要。故牺牲逸暇之愉快。以事劳作。受训育。为将来之幸福也。制肉体过分之享乐。为防将来之害毒也。其进步之迹。初由肉体感情。进於美的感情。再进於智的感情。更进於道德感情。至是不能以肉体之快感为满足。必於社交家族。智术技能各方面。寻永久不变之快乐。快苦感情。既为种种之结合。其决定意志。指导行为之方向。不能出於一途。如为家族及同胞而战死沙场。亦出於幸福感情之一念。固已超出生理快感之上也。
观此诸说。则快乐主义。一方面仍具有牺牲之精神。特其牺牲也。仍以自我快乐为动机。非於自身快乐以外别有被动之义务也。为快乐而牺牲。肉体方面。虽不无苦楚。精神上尽有无限逾快。以其牺牲也。固出於自动的自由意志也。若受外力强迫而为之。则五衷俱痛矣。
青年乎。汝知汝所受之教育。为为人之教育乎。忠孝节义。全非植根本於汝身。由身外之人。课汝以片面之义务。汝知汝所处之境地。为痛苦之境地乎。自由意志。毫无发展之余地。如知之也。其速决汝大方针曰“为我。”以进於独立自主之途。其速定汝大目的曰“快乐。”以遂汝欲求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