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者是行气之义,直侯气足,方名为道。行气者,二气是也。
况乎非远,目前可见矣。包真人云:真一法朝,日在眼前。太上曰:大道汎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生而不辞,又何远乎。又经曰:母藏子胞,子隐母胎,知白守黑,神明自来。
白者,西方金也,金者便是母也。黑者,北方水也,水者便是子也。知有西方金也。丹首起北方壬癸,壬癸是水也。经云:金胤于水但安水,叉存其丹,斯言黑白二义明矣。故丹书云:知白守黑,求死不得,此之谓也。
青霞君云:水为凝而纳火,金消散而入水,水火之气相蒸,金形相转,往而不定,上下无常。水得火而升,金得水而潜,相须变化,凝结气中,又何朱砂潜火,水银结霜。丹书云:画镜照胆,登山网鱼,何日获之。夫炼丹炼神水,有水始生牙,火釜烧金药,金药是三花。
金虎元君云:鍊三花但去其玄色,色归西方之色正白。经云:洁白见宝,可造金花矣。
此花入鼎,须凭刻漏,始分清浊。如无漏刻,灵芽不生,三花入鼎。歌曰:入鼎须凭漏,无漏不成丹。如盲奔却杖,聋者抱琴弹。
大丹无漏,如盲者奔杖,无以能进。虽加喊水火,奈时候不正,默而·不分,又何定气升降,如聋者弹琴,自不能分别也。
论曰:漏者便是此日直符,使者符到奉行,算阴阳水火正数,一进一退,定其斤两,合日辰,应运金·鼎,先定天地时而后行事,顺天地也。《阴符经》曰:阴阳相推,而变化顺矣。论曰:且如此日阳时将至,漏已来报,即称太阳应数,累功成干。其或阴时将至,漏已来报,即称太阴应数,累功成坤。如是乾坤俱备,阴阳两全,夺天地造化之功,盗四时生成之务,鼎中灵药,万一成真,红液流珠,天人共爱。论曰:已前分漏,时在运火,牙必成矣。时在运丹,丹必成矣。并同玆法天象成形。又《紫阳金碧经》云:还丹之道,与九鼎法同,神水化功,更相运入斯。乃前九鼎炼牙,后九鼎炼丹,故日还丹之道,与九鼎法同。《周易参同》曰:漏刻未过半,鱼鳞狎猎起。如是明分刻,漏显配五行。昼夜玄功,应运符节。
经云:符节者,是分管此日十二时之候也。昼夜应运,曾无暂停,至道神功,准漏消息,阴阳变化,恍惚而迁,水被火逼,时不兼容。故元君曰:恍惚变化,在于当时。
《参同》曰:隆冬大暑,盛夏霜雪,二分纵横,不依漏刻。此是《参同》圣意,微密之妙旨也。诀曰:若运丹升降之次,辄勿暂抛药炉,听察吟声,调燮火候,进火稍麓,前功恐失。
失者,是火数与时不相应也。春木未满,夏火已行,夏暑炎炎,却行冬令,此是掌炉之人懈怠之过也。
是何灰暗日久,火养岁年,颗块朱砂,犹言未伏。论曰:且如金液之丹,是金华之气凝结而成,人得服之,流胤百脉,驻颜返老,行疾如风,万灾莫及,龙神仰敬,土地护持,服之岁月,别有异常之事。
服药三年,别有真圣灵异之事。
更资阴隐,直候上升。此是九转金液,凝结化为还丹。岂是朱砂作粉,水银为霜,恨之甚矣。是谓学不稽古,暗详经论,以意自裁,背道返德,万家倾产,一无可成,实为世愚,孰能开悟。而况前贤后圣,大丹理贯一源,故无二三,尽明真一,妙算五行,钻簇阴阳,潜运寒暑,仁贤相授,广业经纶,知铅汞之根源,定水火之大数,如斯明白,始可经营矣。诀曰:且如脉同一身,漏行百刻,时随漏应,准刻定时,漏既不得,丹随时变。
此一法众仙共禁之诀,荃蹄之义,息忘经纶,途远妙极之理,神明丹中要义,无过此诀矣。
《太易》曰:一日有十二时,阳六时,阴六时,便是时计之数也。转运轮还,时内消息,又如何顽心度日,弊意弥年,一向灰暗,将延岁月,故堪取笑,实谓痛哉。可惜光阴散亡,学仙之士,请细详焉。且如定气分节,大凡五日一候,计六十时,禽类胎卵,应节变迁。书云:后五日,雀入水化为蛤。后五日,野鹦入水化为蜃。后五日,鹰化为鸠。后五日,田鼠化为驾。制不自由,时至化也。理丹玄象,运化亦同。后五日,神水冰丹形变,斯乃天时共造,律历同迁神化也。
诸圣玄意,丹家多议,此一科也。
又圣意一科,且如今日直符,开启运丹,复卦为首,起火子位,发爻通灵,而终于已,纯阳也。妮者,纳音之首,收摄元气,而终于亥,纯阴也。此日行火大数,理乾坤二卦,变一十二爻,计一十二时,时数之内,有阴有阳,有明有暗,有动有静,有进有退,升降随时,周而一匝,鼎中灵药,随卦变通,五色流光,天人共贺。此诀外镌金简,内宝存心,凡传于人,贤圣相授,斋修重誓,莫妄轻泄。乃元始玄言,毕法金科,勿违师诚。茅君诚文曰:天门开,地户闭,圣人机密,勿妄漏泄。妄泄真诀,殃及绝灭。岂非容易哉。
又云:得者不泄,泄者丧德。付之以言,诫守玄默。
论曰:若得药源,万一成矣。必利众生,且非一人。
此药得成,有全家拔宅之功,非独一人升举也。
且见今人炼药,虽有其言,而无其实。朝朝说道,日日言丹,究论真诠,罔知圣意。如斯暗昧,自尚未能,孰为利众,而全家升举者哉。经云:若昧药源,一身难存。若明神水,全家归真。
神水圣石,一龙一虎,二物知宗,神仙之倡,此之谓也。
论曰:得者日学日新,
但得药源,经营有神,一月一合,开鼎沐浴,观其颜色,渐睹幽深,鼎鼎见信,转为玄功,其道日新,可见重矣。
迷者日学日昏。
第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