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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两个政权下面的工人生活

一、在反动统治下的中国工人
在整个经济危机影响下之中国工人阶级的生活是比前一天一天地更加恶化了。资本主义的合理化造成在各种工业中对于工人阶级剥削的种种新的形式。各主要产业和大城市工人生活的情形一方面是加重工作,资本家在各项借口之下减少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改劣待遇。另方面是物价飞涨,尤其是在金价高涨之后全部社会的经济恐慌是空前未有的剧变,资本家更将经济恐慌损失的重担推卸到工人阶级的肩上。同时因战争的继续生产中各种克扣加甚,以不兑现的纸币付工资,欠发工资至很长时间等等现象,亦是日甚一日,使工人阶级更陷于残酷的生活。今将主要各现象引述如次:
(一)工资
工资的一般现象,都比大革命前(一九二七年)低落了很多,尤其是重要产业如:铁路、海员、矿山、纱厂等产业工人的工资陷于更杂乱的状况。铁路工人的工资有长期没有增加过一次,他们主要的现象是欠薪,一欠十余月不发饷,是变相地取消了工资。海员工资近来历次减少,并且“涉孖纱”的剥削日甚,使实际工资更加低落。矿山工人有多处因经济及政治的危机,也有取消工资的办法,如安源、井陉、中兴的煤矿都没有固定的工资,仅发给五分至一角的伙食费或煤炭少许,开滦、抚顺等矿,矿工的工资仍保持数年前的标准,并改用银币付给工资,至于纱等,丝业以及其他各地工人的工资,我们都可以在下面引的统计中窥见一斑。
总之,中国工人工资的低落原属世人周知之事。但是目前的工资率的恶化尤为厉害,这是表明目前中国工人生活的水平线仍在不断降低的过程中。同时我们知道工资在克扣罚工、拖延,用低价纸币付给等情况之下实际上的数目更减少许多,尤其是包工制猖獗,使工人所受的损失愈大,在铁路、造船、矿山、烟厂近来大规模地采用包工制度,工人的工资更是每况愈下了。
(二)工作时间
中国工人工作时间就一般观察通常为十小时至十二小时,八小时工作制间有实行但为数极少。各业的情形常有很大的差别。尤其是在生产合理化过程中额外工作的加紧,及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常使实际的工作时间比较表面规定的加多。至于有些矿工及手工业工人、店员、学徒等的工作时间有高至十七小时的,星期休息仅在极少数工厂实行,多数为隔星期一休息。每年规定假期更是少有的事,休息日扣除工资是普遍的情形。
铁路工人为十小时工作,但在长期军事管制之下,事实上常延至十二小时以上。矿工时有分为三班者,每班工作八小时,但一九二八年以来此制完全破坏。如开矿局之窿外工人表面上采八小时工作制,实际为九小时,窿内通常为十二小时。萍乡、福中等公司亦同。抚顺煤矿,本溪湖铁矿则中日工人待遇不平等,中国工人工作时间一律在十二小时以上,又如鄱东矿(江西)、繁昌铁矿(安徽)、贾汪煤矿(江苏)、博山煤矿(山东)、井陉煤矿(山西)、穆棱煤矿、(北满)工人的工作时间均在十三小时以上,湖南的锑矿工人、江西锰矿工人、云南锡矿工人在残酷的包工制之下,工作时间长在十四小时左右。至于海员工人,在外洋航线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至九小时,南北洋沿海船只船员工作时间恒在十小时以上,长江及内河航线工作时间为十二小时,一部分中国船的海员在被政府征发运兵运械的时候,有很长的时间在半军事管理之下工作时间是毫不限制的。兵工厂工人的工作时间在军阀不断准备战争中从十小时延长至十四小时,并取消任何休假的时间,又从全国各大城市各业工人的工作时间看来,可以知道两年来工作时间的直接间接延长为激起工人反抗的重要原素。
(三)加重工作与待遇恶化
加重工作是目前中国一般工厂施行规例。最显着的如纱厂增加车数,提高工作标准。在上海、无锡、天津、青岛极为普遍。轮船上则两年来施行一种有计划的裁减工人办法,每班通常裁减二人至四人,“涉孖纱”剥削的增涨有加无已。一切新的虐待工人的苛例,如禁止海员登岸,禁止请假,严格检验身体等随时发生,开除熟练工人代以新雇的生手。可以说在失业恐慌与白色恐怖双重镇压之下,所有国内中外资本家经营的工厂、作坊等厂规是特别加紧了。包工制的剥削是增加得很厉害,裁减工人,加重工作是极其普遍。许多国家企业在军阀管理之下是军事化了,因此工人所受的恶劣待遇使他们的生活陷于空前悲惨之境。最显着的工厂卫生防险的设备全未注意。如开滦、抚顺、本溪、井径等煤矿每次出险死伤各达百数十人,两年来不断罹难的矿工在二千人以上。上海、南京、济南、云南兵工厂的爆炸亦伤死达数百人,其次如女工童工的无限制采用,亦为工厂最普遍的现象,纱厂主有计划的采用养成工制,新雇用十四岁以下之男女童工上海一埠达五千人以上。
此时童工在三年期内既无固定工资,又无工时的限制,在奴隶制镇压之下,残酷地被资本家榨取。女工的引进亦在包工头制度之下进行,用极低的工资,规定长期的学习时间,使女工地位日渐降落,此外如滥罚工资、强迫储金、打骂、禁锢,厉害的搜身检查、强索贿赂。种种举动都是伴着上面情形产生的,各地工厂有计划的开除年久工资高熟练工人,而代以新工人,又将长工改为临时工,特别减少工资,为普遍的现象。上海杨树浦纱厂一厂,有新进临时工人达三千人口为全厂工人之半,这些临时工是长年的临时工。奉天、太原兵工厂开除大批熟练工人。
总之加重工作与待遇恶化情形,在最近发生的金融恐慌与军阀混战中是一天一天的更厉害了,资本进攻的种种复杂的方式正在不断的上演,中国工人的生活亦在整个经济政治危机之中,蒙到了空前未有的灾难。
(四)失业问题的严重
与生活恶化同样进展的便是工人的失业问题。失业是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严重问题,在中国的失业工人为数尤多。最近许多工厂的倒闭,减工,失业是急剧的增加。海员的失业工人数经常在十万以上,矿山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失业工人,铁路工人的失业数目,因军阀混战而愈增加,烟厂工人在经济危机中有百分之九十失业,纱厂丝厂同样在生产合理化中开除了几万男女工人。其他工业工人的失业为数更为广大,大略估计占在业工人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全国产业工人,手工业工人,店员工人,直接间接受失业影响者为数总在几千万人。这些广大的失业队伍,是根本没有丝毫救济的,也没有领到过退职金。目前失业数量是在不断的继续增加,在金融恐慌中预料会有很大的发展,比较生产合理化过程中的数量更为超过,这是毫无疑义的。同时农村经济急剧破产,广大的饥民跑到城市,劳动后备军无限制增加,工厂的倒闭很多,使所有的在业工人充满了失业的恐慌心里,生活没有一时的安定。
(五)物价飞涨与工人生活
物价的高涨亦为降低工人生活水平线的主要因素,几年来南北各大城市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与工资指数多有相反的进行。物价飞涨实际两年之内增加到一倍有余。最近金价高涨中,上海天津武汉香港工人的生活降低更速,通常降低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物价高涨中最普遍的问题就是米贴问题(而粉亦然),米贴问题不仅在上海引起全体工人的广大斗争,就是在海员、矿山、铁路、纱厂及其他各工厂都有过普遍的要求。在米价继续高涨之中。工人工资间接减少三分之一,这是各大城市最普遍的现象,其余日用品大都来自国外,增加价目恒在百分之十左右。关于这点可惜不能举出最近的统计,就我们所搜集的两种统计也很可以看明十来年中国工人在一般生活高涨下之实际生活状态。
而且金价剧涨之后。中国许多工商业必然不能维持,将继续的倒闭。物价必然不断的向前高涨。以银及铜之付工资的中国工人,在一九三○年下半年将更有不可言喻之灾难到来。
二、苏维埃政府下面的工人生活
现在要说到苏维埃区域工人的生活状况了。关于这项我们虽然没有引出什么统计材料,但是我们可以说到重要的几点。
在苏维埃政权下面的工人(产业工人、手工业工人,店员、农村工人)都一律得到八小时工作制,青年工人得到六小时工作制,每星期日得到工资和休息。工资是一般的增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三百。废除一切克扣工资的方式,废除包工制度。女工童工得到特别优待,童工年龄有了限制,女工产前产后有八星期的休息。
工厂行政在政府监督下,对于工人的清洁、卫生、防险等设备是很周到的。工人疾病得到免费治疗,死伤得到抚恤,退职得到津贴,这都是苏维埃区域最普遍的工人生活。
同时因苏维埃区域一般粮食用品价格的低廉,有些苏维埃区域的米粮价格比上海要贱到八倍以上。工人生活实质上是提高很多。这是与反动政权下完全不同的。
在苏维埃区域的工人特别是在政治上有最高限制的权利。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的实际机关,一切野蛮的虐待、打骂、镇压完全取消了,工人的一般幸福设施都在苏维埃政府指导之下进行。
自从第一次全国苏维埃区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劳动保护法之后,苏维埃区域劳动者生活更得到正确的保障。这个法会使苏维埃区域的工人生活得到显着的变化,现在已随苏维埃政权的扩大而推行各地,引起中国工人的极大感动。这里我们把苏维埃区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保护法抄在下面,以当介绍苏维埃区域工人生活的总结。苏维埃区域工人生活之改进与劳动法令之颁布,其严重意义是要号召中国全体工人阶级反帝国主义国民党的革命斗争,为苏维埃政权而斗争,得到自身彻底的解放。
劳动保护法
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工作时间
第一条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二条未成年工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三条地下工作及特殊劳苦工作,应减少工作时间。
第四条缩短夜间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四小时。
第五条工作时间内应规定休息及进膳时间。
第六条禁止一切额外工作。
第二章休息时间
第七条每星期应继续休息四十二小时,工资照付。
第八条下列革命纪念日及节日应停工休息,工资照给。
一、一月二十一日(世界革命导师列宁纪念)
二、二月七日(京汉路工人流血纪念)
三、五月一日(劳动节)
四、十一月七日(十月革命纪念)
五、十二月十一日(广州暴动纪念)
六、新年、端午、中秋……等节。
七、地方革命纪念。
第九条休息日及纪念节日的前一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工资照原发给。
第十条工人继续工作经过半年者,每年应给例假休息,此项例假至少为两星期,工资照给。
第三章工资
第十一条一般工资不得少于当地苏维埃政府机关所规定之最低工资。
第十二条在第九条与第十条所规定之休息时间如经当地工会特别允许得到延长工作时间,其超过时的工资应加倍给算。
第十三条工资发给期应规定为每星期一次,至多不得延长逾两星期。
第十四条工资付给须一律现金或与现金月值互通用纸币。禁止任何方式积欠工资与克扣工资。
第十五条废止存工或储金制度。
第十六条禁止雇主罚金。
第十七条取消包工制,包工头制及一切与此类似制度。
第四章女工及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未满十四岁的男女工人绝对禁止雇用。
第十九条劳苦笨重及有障卫生工作,禁止妇女及止十岁以下的未成年工人操作。
第二十条妇女及未成年工人禁止做夜工及额外工作。
第二十一条妇女及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同样工作,应得同样工资。
第二十二条女工在产前产后各六星期内,在月经五天内完全停止劳动,工资照给。
第二十三条雇主应为女工设置托儿所,女工应给哺乳时间,每次至少半小时,每次相距时间不得多于三小时,此停工时间工资照给。
第二十四条废除学徒制度。
第五章保障与抚恤
第廿五条雇主应遵守苏维埃政府工厂法在厂内设置最完备卫生、清洁、防险等设备。尽力保持工人健康,预防不幸事体发生。
第廿六条工人或工人家属发生疾病、伤害等事,应由工厂给费调治,听其疾病治愈为度,此项停工期内不得克扣工资。
第廿七条因工作致死伤或残废之工人,应按照政府与工会之规定给以恤金。
第廿八条雇主应出资交给工会举办工人文化辅助事业。
第廿九条工会会员因办理工会事务不能工作时,应照常发给工资。
第三十条雇主宣告歇业经当地政府机关批准时,应先期(至少一个月)通知工人,要发给工人最低限度三个月的退职金。
第卅一条工人因故请假离开工作,至少准于三个月内保持其工作地位。
第卅二条工人如被征为苏维埃政府服务时,工厂应给予一月工资的津贴金。
第卅三条由雇主出资建筑工房,无代价给工人住,否则按月津贴工人房金。
第卅四条店主进退工人,须经工会同意和批准。
第六章工会
第卅五条工会为代表工人利益机关,有代表工人与雇主订结团体契约之权。
第卅六条工会应计划改善工人经济生活及教育辅助事业,并赞助苏维埃经济的发展。
第卅七条工会应派选劳动监察员,随时监督劳动保护事宜。
第卅八条工会发现不利于工人的劳动契约时,得随时提示要求解除。
第卅九条按照下列各项实施社会保险:
一、疾病时的医药津贴;
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津贴(如受孕及服侍病人等);
三、失业时的津贴;
四、残废衰老津贴;
五、死亡失踪工人的家属津贴;
六、生育、结婚、葬丧及意外灾难的津贴。
第四十条实施社会保险时,应遵照苏维埃政府法令,按工资成数由雇主出资缴付之。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由工会负责办理。
第七章劳动保护监察事宜
第四十二条雇主如有违反本法事件应受政府的行政法处分或司法处分。
第四十三条关于审讯及处理违反劳动保护法案件细则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