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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校勘记
(一)按文选潘安仁金谷集作诗注引作汉官仪之文,与御览卷二十九引同。孙氏既以据御览所引入汉官仪,不当于此出处中复注文选注。
(二)孔本书钞卷五六引作汉官仪之文,孙氏既据以引入所辑汉官仪上卷,不当于此复出。
(三)据俞安期唐类函补“外”字。又孔本书钞卷六二引无“内掌”以下九字。
(四)据书钞卷六二引补“曰”字。
(五)“太常卿”三字,孙氏所补,依例当作小字。
(六)据汉书司马迁传如淳注补“公”字。
(七)影宋本御览卷二三五“谈”下有“世”字。
(八)影宋本御览卷二三五“乘传”上有“使”字,“行”下无“
至”字。
(九)据孔本书钞卷六七补“士者”二字。又类聚卷四六引作汉官仪之文。
(一十)类聚卷四六引作“中都官史”,御览卷一三六则作“中都官吏”。
(一一)“习学者”原作“有学者”,据书钞卷六七改。
(一二)影宋本御览卷二四三此引亦作汉官仪,孙氏所据本误。
(一三)据唐六典卷九、通典卷二一引删“令”字。又书钞卷六二、唐六典卷九、通典卷二一均有“眉”字,据补。
(一四)据孔本书钞卷六三补“便”字。通典卷二八亦作“便弓马者”。
(一五)孔本书钞卷四五引作“主治厩五署郎”,“狱”字在前引“
未央厩”下。又初学记卷二十亦作“未央厩狱”。
(一六)“设官部”系“刑法部”之讹。
(一七)汉书景帝纪注、三辅黄图卷四“头”均作“匹”。孙辑此引皆本唐六典卷一七。
(一八)后汉书和帝纪注引作汉官仪。
(一九)“设官部”系“刑法部”之误。
(二十)据御览卷二一三补“座”字。又其引乃汉官仪之文,孙氏既已辑入汉官仪,于此不当复出。
(二一)孔本书钞卷五五“以”下有“新平”二字。此引文句怪谲,疑有脱误。
(二二)孔本书钞卷五五“太官”下有“令”字。
(二三)影宋本御览卷二三十作“主饭肉,汤官酒”,且为小注。续汉志亦曰“汤官丞主酒”。孙辑引有误。
(二四)御览卷二二九作“大置酒”,又卷八一六作“大置酒日”。
(二五)此四字孙氏所补,依例当作小注。
(二六)此三字亦当作小注。
(二七)孔本书钞卷五七首引有“尚书令并掌诏奏,既置”九字。
(二八)汉书百官公卿表如淳注引汉仪注仅“寺互”二字,余皆如淳之语。
(二九)“设官部”乃“刑法部”之误。
(三十)据孔本书钞卷六一补“及”字。又孔本作汉官仪之文。
(三一)孔本书钞卷六一引作汉官仪。
(三二)汉书百官公卿表注、通典卷二一“诸”下均引有“吏”字。
(三三)汉书百官公卿表注、通典卷三一皆作“诸侯王黄金玺”。又续汉志补注引东观书亦作“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据疑此引“黄金”当在“印”上,且“印”亦当作“玺”。
(三四)汉书百官公卿表注“二百石以上”引在“铜印”之上,且有“至”字与“四百石”三字相衔接。又孔本书钞卷一三一“四百石”作“三百石”,无“章二百石”以下。
(三五)此引实出文选范蔚宗宦者传论注,其引“郡国”作“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