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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采矿事惟滇为善。滇中矿硐,自国初开采至今以代赋税之缺,未尝辍也。滇中凡土皆生矿苗。
其未成硐者,细民自挖掘之,一日仅足衣食一日之用,于法无禁。其成硐者,某处出矿苗,其硐头领之,陈之官而准焉,则视硐大小,召义夫若干人,义夫者,即采矿之人,惟硐头约束者也。择某日入采,其先未成硐,则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费皆硐头任之,硐大或用至千百金者,及硐已成,矿可煎验矣,有司验之。
每日义夫若干人入硐,至暮尽出硐中矿为堆,画其中为四聚瓜分之,一聚为官课,则监官领煎之以解藩司者也,一聚为公费,则一切公私经费,硐头领之以入簿支销者也,一聚为硐头自得之,一聚为义夫平分之。其煎也,皆任其积聚而自为焉,硐列炉若干具,炉户则每炉输五六金于官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