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卦(第二十三)
艮上坤下“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
见可而后动。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与之,则“剥”者自衰,不与之校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阳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载己者①,床也,故下为床②。阴之长,犹水之溢也,故曰“蔑”。“辨”,足之上也,床与足之间,故曰“辨”。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恶,而幸其有毫发之善,“剥床以足”,且及其“辨”矣,犹未直以为凶也,曰“蔑,贞”而后“凶”。小人之于正也,绝蔑无余,而后“凶”可必也;若犹有余,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故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小人之为恶也,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方其未有与也,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
【校注】
①为己,载己: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②下为床:《苏氏易传》作“下为剥床”,误。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阴剥阳,己独协焉①,虽处于剥,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阴,应阳则失上下也。”
【校注】
①己独协焉: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独协焉”,均属刻印之误。《周易正义》所载王弼原注为“我独协焉”,从而改之。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剥床以肤”,始及己矣①,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校注】
①始及己矣: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观”之世几于“剥”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阳也;六五,“剥”之主,凡“剥”者,皆其类也。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四以下,“贯鱼”之象也。自上及下,施宠均也。夫宠均,则势分;势分,则害浅矣。以宫人之宠宠之,不及以政也。不及以政,岂惟自安,亦以安之,故“无不利”。圣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几从之。如责之以必无,则彼有不从而已矣。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见食者也;“硕”而不见食,必不可食者也。智者去之,愚者眷焉。上九之失民久矣,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然且独存于上者,彼特存我以为名尔,与之合则存,不与之合则亡,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彼得志于上,必食其下,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可以得民。载于下谓之“舆”,庇于上谓之“庐”。“庐”者,既剥之余也,岂可复用哉!
复卦(第二十四)
坤上震下“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彖》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
自“坤”为“复”,谓之“入”;自“复”为“乾”,谓之“出”。“疾”,病也。
“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
“坤”与初九为“七”。
“利有攸往”,刚长也;“复”,其见天地之心乎?
见其意之所向谓之“心”,见其诚然谓之“情”。凡物之将亡而“复”者,非天地之所予者不能也。故阳之消也,五存而不足;及其长也,甫一而有余。
此岂人力也哉?《传》曰:“天之所坏,不可支也;”其所支,亦不可坏也。违天不祥,必有大咎。
《象》曰:雷在地中,“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
“复”者,变易之际也。圣人居变易之际,静以待其定,不可以有为也,故“以至日闭关”明之,下至于“商旅不行”,上至于“后不省方”。
初九:不远复,无祗悔。元吉。
《象》曰:“不远”之“复”,以修身也。
去其所居而复归,亡其所有而复得,谓之“复”。必尝去也而后有归,必尝亡也而后有得,无去则无归,无亡则无得,是故圣人无复。初九未尝见其有过也,然而始有复矣。孔子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
六二:休复,吉。
《象》曰:“休复”之“吉”,以下仁也。
“休”,初九也。以阴居阴,不争之至也,退而“休”之,使复者得信,谓之“休复”。
六三:频复,厉,无咎。
《象》曰:“频复”之“厉”,义“无咎”也。
以阴居阳,力不得抗;而中不愿,故频于初九之复也。外顺而内不平者,危则“无咎”。“频”,蹙也。
六四:中行,独复。
《象》曰:“中行独复”,以从道也。
“独”,与初应。
六五:敦复,无悔。
《象》曰:“敦复无悔”,中以自考也。
忧患未至而虑之,则“无悔”。六五,阴之方盛也;而内自度其终不足以抗初九,故因六四之独复而附益之,以自托焉。
上六: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
《象》曰:“迷复”之“凶”,反君道也。
乘极盛之末而用之不已,不知初九之已复也,谓之“迷复”。“灾眚”者,在天之罚也①。初九之复,天也;众莫不予,而己独迷焉。用之于敌,则灾其国;用之于国,则灾其身。极盛必衰,骤胜故败。在其终也,国败君凶。至于十年而不复者,明其用民之过,而师竞之甚也。
【校注】
①在天之罚:《苏氏易传》作“示天之罚”,亦通。
第15章《东坡易传》卷之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