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卦(第二十一)
离上震下“噬嗑”:亨,利用狱。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则已晚矣,故“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为“噬嗑”者,四也;否则为“颐”矣。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
“噬嗑”之时,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阳欲噬阴,以合乎阳;阴欲噬阳,以合乎阴。故曰“刚柔分,动而明”也。
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谓五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时,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自二与五,反复相噬,犹能戒以相存也。惟初与上,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过,终于大咎。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以阴居阴,至柔而不拒者也①。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至于“灭鼻”而不知止也。夫灭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则二无咎矣。
【校注】
①不拒:《苏氏易传》作“不刚”,误。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干胏”、“干肉”,皆难噬者也。凡《易》以阴居阳,则不纯乎柔,中有刚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难噬之象。夫势之必不能拒也,则君子以不拒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敌,而怀毒以待之,则已陋矣,故曰“小吝”。出于见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若以阴居阴,则无复有毒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取其坚而可畏。
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
取其居中而贵。
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九四居二阴之间,六五居二阳之间,皆处争地而致交噬者也。夫不能以德相怀,而以相噬为志者,惟常有敌以致其噬,则可以少安;苟敌亡矣,噬将无所施,不几于自噬乎?由此观之,无德而相噬者,以有敌为福矣。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干肉,得黄金”,九四之难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难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得”之为言,犹曰“赖此以存”云尔。“利艰贞吉”、“贞厉”、“无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为能居安而享福,夫岂赖有敌而后存邪?故曰“未光也”。“得当”者,当于二阳之间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灭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犹可以无咎,“灭耳”则废其聪矣。无及也,故“凶”。
贲卦(第二十二)
艮上离下“贲”:亨,小利有攸往。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
刚不得柔以济之,则不能“亨”;柔不附刚,则不能有所往,故柔之“文刚”,刚者所以“亨”也;刚之“文柔”,柔者所以利往也。“乾”之为“离”,“坤”之为“艮”,阴阳之势、数也。“文明以止”,“离”、“艮”之德也。势、数推之天,其德以为人。《易》有刚、柔、往、来,上下相易之说,而其最着者,“贲”之《彖》也。故学者沿是争推其所从变,曰“泰”变为“贲”,此大惑也。一卦之变为六十三,岂独为“贲”也哉!学者徒知“泰”之为“贲”,又乌知“贲”之不为“泰”乎?凡《易》之所谓刚柔相易者,皆本诸“乾”、“坤”也。“乾”施一阳于“坤”,以化其一阴而生“三子”,皆一阳而二阴;凡“三子”之卦有言“刚来”者,明此本“坤”也,而“乾”来化之。“坤”施一阴于“乾”,以化其一阳而生“三女”,皆一阴而二阳;凡“三女”之卦,有言“柔来”者,明此本“乾”也,而“坤”来化之。故凡言此者,皆“三子”、“三女”相值之卦也,非是卦也,则无是言也。
凡六:“蛊”之《彖》曰:“刚上而柔下。”“贲”之《彖》曰:“柔来而文刚,分刚上而文柔。”“咸”之《彖》曰:“柔上而刚下。”
“恒”之《彖》曰:“刚上而柔下。”“损”之《彖》曰:“损下益上。”
“益”之《彖》曰:“损上益下。”此六者适,适遇而取之也。凡“三子”、“三女”相值之卦十有八,而此独取其六,何也?曰:圣人之所取以为卦,亦多术矣,或取其象,或取其爻,或取其变,或取其刚柔之相易。取其象,“天水违行,讼”之类是也;取其爻,“六三:履虎尾”之类是也。取其变,“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是也,取其刚柔之相易,“贲”之类是也。夫刚柔之相易,其所取以为卦之一端也,遇其取者则言,不取者则不言也,又何以尽怪之欤?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明庶政”,明也;“无敢折狱”,止也。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文刚”者,六二也。初九、九三,见文者也。自六二言之,则初九其趾、九三其须也。初九之应在四,六二之文,初九之所不受也。车者,所以养趾,为行文也。初九为趾,则六二之所以文初九者为车矣。初九自洁以答六四之好,故义不乘其车,而徒行也。
六二:贲其须。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六二施阴于二阳之间,初九有应而不受,九三无应而内之。无应而内之者,正也;是以仰贲其须,须者,附上而与之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初九之正配,四也,而九三近之;九三之正配,二也,而初九近之。见近而不贞,则失其正,故九三不贞于二,而贰于四,则其配亦见陵于初九矣。初九亦然,何则?无以相贲也。自九三言之,贲我者二也,濡我者四也;我可以两获焉,然而以永贞于二为吉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六四当可疑之位者,以近三也。六二以其贲贲初九,而初九全其洁,皤然也。初九之所以全其洁者,凡以为四也,四可不以洁答之乎?是以洁其车马,翼然而往从之;以三为“寇”,而莫之“媾”也。此四者,危疑之间,交争之际也,然卒免于侵陵之祸者,以四之无不贞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丘园”者①,僻陋无人之地也。五无应于下,而上九之所贲也,故曰“贲于丘园”。而上九亦无应者也,夫两穷而无归,则薄礼可以相縻而长久也。是以虽吝而有终,可不谓吉乎?彼苟有以相喜,则吝而吉可也。“戋戋”,小也。
【校注】
①丘园:《苏氏易传》皆作“邱园”,误。
上九:白贲,无咎。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夫柔之文刚也,往附于刚,以贲从人者也。刚之文柔也,柔来附之,以人从贲者也。以贲从人,则贲存乎人;以人从贲,则贲存乎己,此上九之所以“得志”也。阳行其志,而阴听命,惟其所贲。故曰“白贲”。受贲,莫若白。
第14章《东坡易传》卷之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