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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德国民法典1

一概说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着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着的进步。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从我们中国人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远较法国民法典为密切。从民国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台湾)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的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吸收的营养,也远较从法国民法得到的多。在我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也胜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这从我国法学刊物上的论文和译文可以看出)。当然,我们绝对不应该对法国民法典有丝毫的忽视,特别对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应该加深认识,不过就发展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建立我国的民法体系说,我们必须着重去研究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它的本国的名称就是《民法典》(BuergerlichesGesetz
buch,简写BGB)。它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称为《法国人的民法典》,更没有像《拿破仑法典》那样辉煌的名称。因此虽然德国的国体和国名几经改变,这部《民法典》在它本国的名称一直未变。不过我们对它的名称则从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国民法典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德国民法典。一百年来,法典的内容当然有很大的变化,不过也同法国民法典一样,其外貌并无根本性的改变。本节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仍限于原来的情况,不及于后来的修改。
二、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同。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区的法典。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白手起家。而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这样,德国民法典是在这些邦法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这些已有的好法律,对它们比较研究,找出最合适的资料,以构筑这座大厦。
其次,制定德国民法典,在学术基础方面与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情形不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迟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学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现。这样,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还没有出现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都成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就是在这两方面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作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的一些法典,主要的有下例数种:
(1)巴伐利亚民法典。这是欧洲在启蒙时期里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制定这部法典的目的是统一巴伐利亚境内的法律(各种都市法、地方法、采邑法),全称为《巴伐里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Codex
MaximinaneusBavaricus
Civilis),公布于1756年。该法典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兰本,分为4编。第1编8章,依次为:自然法与正义、法的分类、与人的身份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家庭身份、父权、婚姻、监护、奴役。第2编有11章,包括所有权、时效、占有、抵押、地役权、用益权等。第3编是继承法。第4编有18章,包括各种合同、无名合同、准合同等。这部法典的内容仅限于民法,已开近代民法之先河。
(2)普鲁士普通邦法。这是德意志境内最大的国家的法典,全名为(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AllgemeinesLandrechtfurdie
Preussischen
Sttaten,ALR)。该法典内容很杂,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规定,共分2部43章,有17000条之多。于1794年2月5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在公法方面,本法典是绝对主义国家思想的体现,在私法方面却包含着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思想。第1部为个人法,第2部为家族法与团体法。开始有关于法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以下第1部前7章规定:人、物、行为、意思表示、合同、不法行为、占有。这些相当于民法总则。接着第8至第16章规定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保持、追及、权利义务之消灭等关于财产权的得丧变更。第17至22章规定共有、分割所有权、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权、相邻权等。第23章规定罚则。第2部第1至第4章规定婚姻、亲子、亲族、家产,是为亲属法部分。第5至第12章规定仆婢、组合、农民、市民、贵族、官吏、教会、学校等,即规定各种身份的人的特别义务。第13至第17章规定国家、国库的特权与义务,第18及第19章规定监护与各种慈善机构,最后第20章规定刑罚。这是一部体现”普鲁士的自然法“精神的法典,一直施行到帝国成立后德国民法典施行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