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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2

(二)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这一点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第8条的内容。这一点的意义,今天已经不必多说了。从此以后,这一条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当然,在各国民法典里,尽管所用的文字和词语有所不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l条,苏俄民法典第9条等等,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
对法国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条只说到“法国与德国民法典第1条只说”人“相比似乎差了一点。但应该注意到,在那个时代,民族国家是人类最高的生活共同体,用”法国人“这个字眼是完全正当的。何况就是1964年(一个半世纪以后)的苏俄民法典也还是说”苏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第13条规定:”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前者与第8条合起来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第13条奠定了近代民法与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础。
法典还就两项特别能力作了明文规定,第1123条规定:”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第1594条规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订立契约和买卖物品。在封建社会是有严格限制的。法国民法典特别规定这两条,也是”解放“人的表现。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似乎没有必要。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我国在解放后,在农村土地改革后,要特别申明农村借贷自由和买卖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刚从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人们是多么重要了。
(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净净。在这一点,德国民法典也不如法国民法典做得好。
关于这一方面,只要举出几个原则性的条文就够了,用不着详加阐述。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我国近年来制定某些法律时,对于类似于第545条的规定,还要反复讨论。这时,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过这样的条文,要有多大的勇气。
法典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其次关于契约自由。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自由也扩及于夫妻之间。第1387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得随意订立契约。
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包含有几层含意。第一,废除古代的形式主义。第二,不许国家干预个人的意思自由。第三,讲求个人的真实意思。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典型的规定是第1583条,买卖的合意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是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总之,人们可以指出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甚至是缺点,但很少能在财产法方面指出什么大的问题。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为了说明这一点,还可以举出以下几条规定。第一,法国民法典把关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538-542条),具有特殊意义。在这种规定下,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立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对待。第二,法国民法典对契约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共9条)。第三,在买卖中,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买回”而废除了“先买”制度。对于买回,法国民法典对买回的期限规定不得超过5年,法院也不能将之延长(第1660条、第1661条)。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与先买两种,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定为30年(第503条)。两相比较,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当时更具有进步的意义。第四,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关于买卖有失公平时不动产出卖人可取消买卖的规定及其整个办法(第1675条以下),为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开启了先例。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类似规定比较研究后,不能不承认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仍有其独到之处。因为第一,限于不动产,第二,规定了严格的评估鉴定办法。
法国民法典财产法中的某些规定,因其为当然之理,以后各国民法典多不作规定。但正因如此,这种规定就成为对我国民法学生十分重要的知识。例如第2092条规定:“负担债务的人,以其现在所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分配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这种规定,特别是前一条的规定;由于在别的国家民法典中已经没有,因此,今天在对中国民法学生说明什么是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时,仍要引用它。因为必须明白了无限责任后,才能明了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