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難生,
中土乃中華福地,人天最貴之國,福緣淺薄,中土難生也。
假使得生,正法難遇,多迷真道,多入邪宗,
尹真人云;正人說邪法,邪法悉歸正;邪人說正法,正法亦歸邪。法無邪正,道無二端,人有邪心,互生雜亂,不能自明,正法難遇也。
多種罪根,多肆巧詐,多恣淫殺,多好羣情,多縱貪嗔,多沉地獄,多失人身。
六根不能清凈,諸罪自此而生。巧詐乃綺言兩舌妄語,人多放肆而不務檢束。淫殺乃淫欲殺生,人多恣為而不知節戒,情竇眾多,人皆好之而不能窒塞,貪愛嗔恚,人多縱之而不能收斂,身謝之後,沉淪於地獄之中,受諸苦惱,而不得為人身矣。
如此等緣,眾生不悟,不知正道,迷惑者多。
如是前項等緣,眾生不能覺悟正道,所以迷惑者甚多也。
我今哀見此等眾生,故垂教法,為說良緣,令使知道,知身性命,皆憑道生,了悟此因,長生人道,種子不絕,世世為人。
老君哀見眾生,故說經訣良緣,令使悟道。《內觀經》曰:自一稟形謂之性,從道受生謂之命,人之性命皆從道而生,知其道而行之者,如春耕種,秋必收成,復有來春,春復下種,復得再生,生生之生,皆由此道也。
不生無道之鄉,
有道之君,撫民如赤子,無道之君,視民如草芥,如夏桀商紂之君,秦皇隋煬之時,晉魏之代,亂世相繼,此時為人,豈為幸哉!生居有道之邦,其惟大善乎!
不斷人之根本。
既悟此道,則世世為人,根本不斷矣。
更能心修正道,漸入仙宗,永離輪迴,超昇成道。
道在於心,守而不失,當漸次有成也。人之修學,皆從其漸易,所以有漸卦,如老子曰:合抱之木,發於微末,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但患知道而不行,行者無不及也,能修正道,進之以漸,可離輪迴,可成道矣。
我故示汝妙法,令度天民,歸真知命。
老君授天師玄妙之經訣,令覺悟下士,歸其真道,知其元命。
可以本命之日,修齋設醮,啟祝北斗、
人之元命謂之小攢會,身中之神皆聚集於元宮,校定罪福,每六甲一周,故經中云:每歲六度降在人間,是日宜修齊醮,啟告斗星,懺罪消灾,延生析福。
三官、
上元賜福天官,中元赦罪地官,下元解厄水官也。七元所統以隸三元,又三命之所歸也。
五帝、
青帝屬木,赤帝屬火,白帝屬金,黑帝屬水,黃帝屬土,人稟五行受形,五帝無所不關也。
九府、
上元三官九府,中元三官九府,下元三官九府,合九官二十七府。上元三十六曹,中元下元各四十二曹,計一百二十曹。總統天上天下人物、靈仙鬼神、羣類萬物,悉皆關會斗官,以通內外之職,毫分不差。
四司,
天曹四司者,司命、司錄、司非、司危也,地府四司者,司命、司錄、司功、同殺也。
薦福消灾,奏章懇願,
凡所懇之願,具以章詞表狀,以盡其情。事宜實告,辭不以文,可以消除灾厄,薦請福祥。
虔誠獻禮,種種香花,時新五果,
四時新成之果,謂之薦新。五者,桃李棗栗杏是也,當虔誠薦獻其禮。
隨世威儀,
世之威儀,進退俯仰、趨伏壇陛、讚拜朝會、慶讚之禮也,獻花酌水、棗湯細茶、世之儀也,高下之所宜,陳之而不等,上以論王公大人,次以論大富長者,次以論中庸之家,下以論貧窮之屬,各量己之受用,陳以薦誠而已。且高下有別,如親朋慶會,各以威儀相攝。當是時也,貴之與富,水陸畢陳,中庸之家,亦須粗辦,以人命人,猶尚如此,將命天真,可輕率乎?初非奢論,存乎威儀者也。至于金錢雲馬,亦世上之儀也,天師曰:太古無錢,中世始用,燒錢化馬,亦隨世用矣。天地始判,已有天錢之星,用司其事,時更代變,星辰應機,與道合同,陰陽通義也,若用河圖古法醮斗,則別有威儀,與世像不同矣。
清净壇宇,法天像地。
清净宅含,以圓法天,以方像地,謂立壇之式,內圓而外方也。
或於觀宇,或在家庭,隨力建功,請行法事,
觀宇家庭皆可醮祭,隨其事力,以建功德,無力者,惟存一心,有力而慳,又非隨力也。
功德深重,不可具陳。
所修功德,實為深重,不可聲述。
念此大聖北斗七元真君名號,當得罪業消除,灾衰洗蕩,福壽資命,善果臻身。凡有急難,可以焚香誦經,剋期安泰。
至心稱念北斗聖號,當得罪業隨消,灾衰洗滌,福壽助命,善果及身,凡人急難之處,焚香誦念,剋時而應,即獲安寧也。
於是說大聖北斗解厄應驗曰:
修持經訣之人,可解諸厄,應驗如此,所宜禳謝。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三灾厄。
三灾,星也,臨年最為重灾。告斗法,有置三灾星於斗口之前供養者,良由此星操惡於諸厄之首也。其例寅午戌生人至申酉戌年值,此人皇星,天禍星、地灾星,為之三灾;申子辰生人至寅卯辰年值,此天蟲星,天刑星、天孛星,為之三灾;巳酉丑生人至亥子丑年值,此地敗星、地亡星、地刑星,為之三灾;亥卯未生人至巳午未年值,此黑惡星、陰謀星、白殺星、為之三灾。凡人遇會臨命之時,三年之內叉有灾厄,預宜解之則獲福也。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四煞厄。
年煞、月煞、日煞、時煞,謂之四煞。遇於寅申、巳亥、辰戌、丑未、子午、卯酉之年月,與人之四柱沖對而全者,皆謂之四煞,若犯之又重灾,預宜禳解。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五行厄。
金剋木,木剋土,土剋水,水剋火,火剋金者也,人之五行不順,而互有剋制,則將有其灾,預宜解之。
第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