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姐这些日子每天都过的心惊胆战的,根本见不得什么风吹草动,只要看见别人靠近,她都觉得是凌禹辰派人来抓她了。
从那天之后,红姐就找了个村子把自己给藏了起来。村子门口有个饭店,人家看她手脚还算利索,就把她留在了饭店里打杂。虽说她也想早点回到正轨,可现在的她身无分文,也没有办法回城市。
远在一边的陆简清心里也有些着急,不过是让红姐去打探些事情,怎么会去了这么久都没回来呢。当然,他也没有闲着,派了许多保镖去找红姐的下落,可红姐就和人间蒸发了似的,哪里都见不到人影。
这天,饭店里异常的忙碌,红姐也有些奇怪。村子里的人平时都比较节俭,哪会突然这么多的人像约好了似的出来吃饭呢。
“老板娘,今天是什么日子啊?我看好像怪热闹的。”
看着红姐完全不知道情况的样子,老板娘觉得有些诧异。原本她以为红姐不过是个外村人,哪里会想到她连如此传统的节日都不知道呢。
“小红,你到底是哪里人啊,怎么会不知道走亲节呢。走亲节可是我们这边的传统节日,每逢这日子全家人都得一起出来吃饭的。”
听老板娘说完,红姐略显慌张的抓了抓头发,说道:“我也不是这附近的,自然不知道走亲节了。今天看来啊,还确实热闹。”
红姐知道,像这种地方一般都会对外地来的人很小心,她也只能小心翼翼的,生怕引起了老板娘的怀疑。主要她也觉得自己没跑多远,凌禹辰说不定还是可以抓得着她。
“好了好了,快去给客人上菜吧,好几桌都等着不耐烦了。”老板娘说完,挥了挥手,把红姐赶到了一边去。
这段时间,她几乎每天过的都是同样的生活,不仅无趣,还让人觉得十分辛苦。不过也只有这样,她才能活着回去。
辛苦了一整天,红姐有些无力的躺在床上。这个村子,别提有多落后了,许多年轻人用的都还是老人机,更别说智能手机呢。至于电脑呢,那更是少之又少,只有她睡着的大厅,才有一台破旧的电视机。
那电视机只会在客人有要求的时候打开,问老板原因,得到的回答就是省电。红姐不得不承认,以前的她从未见过这么荒唐的事情。
想到今晚老板和老板娘回去的早,红姐有些手痒,她都许久没看电视了,也许能从电视上得知一些陆总的情况也不一定。
虽说老板和老板娘两人有些抠门,但是开个电视应该没什么大关系吧?
最后,红姐脑子里的小恶魔还是战胜了小天使,她起身偷偷摸摸的把电视给打开了。刚打开电视,映入眼帘的就是一些桃色新闻。
红姐跟着陆简清的时间长了,自然也知道这里面有些新闻都是假的,甚至还有的人是为了名气自己炒作的。一直以来,红姐最瞧不起的就是这样的人,居然用感情来换自己想要得到的利益。
但是红姐也理解他们,毕竟在这个年代,信息流通的速度那么快,一不小心就会被时代所淘汰掉。
红姐砸了砸嘴,继续看了起来,还别说,这些桃色新闻偶尔看看打发打发时间还挺好的。也许明天老板和老板娘也会特别早的回家,这样她就有机会再看看电视了。
好不容易熬到了第二天晚上,老板和老板娘确实让红姐如愿以偿了,客人还没走完,就只了留红姐在店里。
忙完之后,红姐还和昨天一样,悄咪咪的打开了电视。谁料到刚打开电视,就看见了金城的消息,凌禹辰居然绑架了流年,岑凛荣为了救她居然命丧黄泉了。
红姐一时有些接受不了这个消息,同时她也知道,是时候回去了。若是一直在这里龟缩不前,只会把难题留个陆总。
打定主意之后,红姐第二天就和老板娘说清楚了。老板娘见她一个人身无分文的样子也可怜,毕竟也是在店里帮了几天忙的,便给了她几百块钱路上用。
一路上,红姐遇见了许多困难,所幸也遇见了许多好人。等她再回到金城的时候,总有种物是人非的感觉,这一次,她也算是去经历了一种她以前从未经历过的人生了。
红姐没有时间多做感慨,马不停蹄的跑到了公司,想见陆总一面。可刚到楼下,保安就把她给拦住了。
这些日子她藏在村里,都出现了高原红,包括她身上的那几件衣服,都是农村妇女才会穿的。他们这种大公司,若是没有预约都很难进得去,看见这样的人,保安自然是会拦的。
红姐也没想到这保安居然如此没有眼力见,狠狠地瞪了他一眼,被这么一瞪,保安就认出来了。
“这不是红姐吗,怎么穿成这样了。”
红姐没有搭理保安这句话,推开了他走进了电梯。
来到陆总办公室门前,红姐还是有些紧张的,毕竟过了这么久了她才回来,也不知道陆总会怎么想。
红姐敲了敲门,得到允许之后推门走了进去。陆简清看见是红姐回来了,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赶紧让秘书给红姐泡了杯咖啡。
“你这些日子到底上哪去了?”陆简清说出这句话的时候还是冷冷的,不过红姐倒感觉到了一丝温暖。
“这些日子凌禹辰的人也一直在找我,所以我迟迟不敢现身。直到前天在电视上看到了这儿的消息,我才冒险走了回来。”
说完,红姐把她收集来的证据全部都给了陆简清。看见这些证据,陆简清的心里还是微微有些惊讶,他拍了拍红姐的肩膀,说道:“这件事多亏有你了。”
红姐有些无地自容,她过了这么久才回来,若是换了旁人,早就要责怪她了。
“陆总,这些都是我该做的,若是没有什么事情我就先走了。”
陆简清抬头看了看红姐这身衣服,有些无奈的朝她挥了挥手。
第664章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