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君人者有大过,臣人者有大罪,国所有也,民所君也,有国君民而使民所恶制之,此一过也。民有三务,不布其民,非其民也。民非其民,则不可以守战。此君人者二过也。夫臣人者,受君高爵重禄,治大官。倍其官,遗其事,穆君之色,从其欲,阿而胜之,此臣人之大罪也。君有过而不改,谓之倒;臣当罪而不诛,谓之乱。君为倒君,臣为乱臣,国家之衰也,可坐而待之。是故有道之君者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以牧其群臣,群臣尽智竭力以役其上。四守者得则治,易则乱。故不可不明设而守固。
昔者,圣王本厚民生,审知祸福之所生。是故慎小事微,违非索辩以根之。然则躁作、奸邪、伪诈之人,不敢试也。此礼正民之道也。
古者有二言:“墙有耳,伏寇在侧。”墙有耳者,微谋外泄之谓也;伏寇在侧者,沈疑得民之道也。微谋之泄也,狡妇袭主之请而资游慝也。沈疑之得民也者,前贵而后贱者为之驱也。明君在上,便僻不能食其意,刑罚亟近也;大臣不能侵其势,比党者诛,明也。为人君者,能远谗谄,废比党,淫悖行食之徒,无爵列于朝者,此止诈拘奸、厚国存身之道也。
为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和,是以中央之人,臣主之参。制令之布于民也,必由中央之人。中央之人,以缓为急,急可以取威;以急为缓,缓可以惠民。威惠迁于下,则为人上者危矣。贤不肖之知于上,必由中央之人。财力之贡于上,必由中央之人。能易贤不肖而可威党于下。有能以民之财力上陷其主,而可以为劳于下。兼上下以环其私,爵制而不可加,则为人上者危矣。先其君以善者,侵其赏而夺之实者也;先其君以恶者,侵其刑而夺之威者也;讹言于外者,胁其君者也;郁令而不出者,幽其君者也。四者一作而上下不知也,则国之危,可坐而待也。
神圣者王,仁智者君,武勇者长,此天之道,人之情也。天道人情,通者质,宠者从,此数之因也。是故始于患者,不与其事;亲其事者,不规其道。是以为人上者患而不劳也,百姓劳而不患也。君臣上下之分索,则礼制立矣。是故以人役上,以力役明,以刑役心,此物之理也。心道进退,而形道滔赶。进退者主制,滔赶者主劳。主劳者方,主制者圆。圆者运,运者通,通则和。方者执,执者固,固则信。君以利和,臣以节信,则上下无邪矣。故曰:君人者制仁,臣人者守信。此言上下之礼也。
君之在国都也,若心之在身体也。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戒心形于内,则容貌动于外矣,正也者,所以明其德。知得诸己,知得诸民,从其理也。知失诸民,退而修诸己,反其本也。所求于己者多,故德行立。所求于人者少,故民轻给之。故君人者上注,臣人者下注。上注者,纪天时,务民力。下注者,发地利,足财用也。故能饰大义,审时节,上以礼神明,下以义辅佐者,明君之道。能据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过,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
第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