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上元积年》
自上元以来,岁代绵远,纪法差殊。虽设繁词,备而靡用。今从上元甲子到唐开元十二年甲子岁,通前计四万八百一算。臣按宋琨置元,似童儿戏。推求人纪之年,下求不得日辰,上求不得冬至。自三百余年,学者何多,逮于淳风,但效尤而已。臣今别修甲子元四分历法,与太乙同元。举而备用,得上元甲子冬至;引而下之,齐距岁计大乙行官。进不违于四分,退不失于元纪。自上元混沌甲子之岁,至今大唐开元十二年甲子岁,积得一百九十三万七干二百八十一算。上考注古,每年减一算;下捡将来,每年加一算。
《推太岁所在》
置上元甲子积年,以三百六十去之;不尽,以六十去之;又不尽,命甲子算外,即太岁所在辰也。
《推入六纪三无法》
置上元以来距所求积年,以周纪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纪法六十去之,所得为纪数;不尽,为入纪年数也。
《积太乙所在法》
推上元积年,以周纪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尽,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除之,又不尽,以三约之,为宫数,不满,为入宫以来年数。其宫数易其命起一宫,顺行八宫,不游中五,算外,即得太乙所在及入官以来年数也。
《推天目所在法》
置上元积年,以周纪法去之;不尽,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尽,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不满者,命起武德,顺行十六神,遇武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
《推计神所在法》
置积年,以纪法六十去之;不尽,命起寅宫,逆行十二辰,算外,即计神所在也。
《推太岁支合神法》
假令太岁在子,合神在丑,逆行十二辰,十二年一周天矣。
《推六纪月建法》
一纪:二甲仲辰。甲子、甲午,二甲仲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宫,武德为天目,计神寅,合神丑;
二纪:二己孟辰。己巳、己亥,二已孟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宫,地主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三纪:二甲季辰。甲辰、甲戍,二甲季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宫,大灵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四纪:二己仲辰。已卯、己酉,二已仲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官,武德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五纪:二甲孟辰。甲申、甲寅,二甲孟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官,地主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六纪:二已季辰。己丑、已未,二已季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宫,大灵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凡三十有六纪。三十年有三百六十个月,是以甲子、甲午同建,太乙、天目、计神、合神用式之法一同岁计之法,占验逆顾,其义亦等。臣今为李淳风定时,计五日六十时。法以为月,计五年六十个月,三十年有三百六十个月。若有闰月,只以逐月节气时刻为正也。
《推太乙月计差法》
章岁六百五十七。章月八千七百二十六。
闰差二十秒二十七。周纪法三百六十。
秒法二百。
《推积月》
置积年,所求年以章月乘之。
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若有余月,随数加之。
《推求闰月》
置闰余,每月加闰差及秒,满法从闰余,或六百三十秒者,以上无中气者,详之。
《推太乙月计所在》
置积月,以周纪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尽,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不尽,以三约之,为宫数;不满,为入宫月数。命起一宫,顺行八宫,不游中五,算外,即月计大乙所在也。
《推天目所在》
置入月纪,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不尽,命起武德,顺行十六神,遇阴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计神所在》
置积月,以纪法去之;不满者,以周法十二去之;不尽,命起寅,逆行十二辰,算外,即计神所在也。
《推日计差法》
日法四十九。月法二千四百四十七。
朔策二十九。小余二十六。纪法六十。
《推积月朔法》
置积月,以月法乘之,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纪法除积日,不满,为月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小余也。若更有余日,随数加之,求次月,每月加二十九,小余三十六,各加法求之。弦望,算如大历,非此所须也。臣按:梁武帝天监三年甲申,帝召太史虞履、乐茂言之:今日太乙在八宫,和德为天目,文昌将外宫,迫灾轻,无所畏也。退谓人曰:外宫迫,为外人之迫也。四十年后辰巳之年,同于桓公大亨之岁。臣以日计太乙求之,积至梁天监三年甲申岁六月八日,凡得七亿七百五十万一千六十一日。以周纪法除之,得一百九十六万五千二百八十;不尽二百六十一,以小纪法除之,得四;不尽二十一,为入第五纪也。
《推日计太乙所在》
置积日,以周纪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者,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尽,以大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又不尽,以三约之,不满,为入宫以来日数。其宫数命起一宫,不游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也。
《推月计天目所在》
置积月,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尽,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又不尽,命起武德,顺行十六神,遇阴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日计计神所在》
置积日,以纪法六十去之;不尽者,又以计神十二除之。命起寅,逆行二十辰,算外,即计神所在也。
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