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制附諸圖會典
服以達哀、其制有四、曰正服、曰加服、曰降服、曰義服、其中隆殺之等、皆本親之分、而制其宜者也、斬衰齊衰之服重矣、稍知禮者、亦知講明而服行之、其自大功以下、往往忽焉而不加察、即有行者、亦止門內之親、外此則皆忘而廢焉、吁、其誼亦薄矣、今特謹遵
大清會典所定服制、詳列於後、使鄉里知制服之不苟、庶幾哀與服稱、而平時情誼、亦有所準以自致焉、則此服制數圖、豈非律禮之權、倫紀之標準與、
五服之制
一曰斬衰三年衰、摧也、斬、不緝也、用極粗生麻布為之、旁及下際、皆不緝邊、縫皆向外
二曰齊衰杖、齊衰不杖、齊衰五月、齊衰三月、齊緝也、用次等粗生麻布為之、旁及下際、緝邊、縫皆向內
三曰大功九月大功者、謂布之用功粗大也、用稍粗熟麻布為之、
四曰小功五月小功者、謂布之用功細小也、用稍細熟麻布為之、
五曰緦麻三月緦麻者、謂麻縷之細如絲也、用極細熟麻布為之、
按右所謂布、皆麻所成、今之棉花、自漢武帝時張騫得其種於西[域](城)始有之、古服皆用麻、今●用棉布、非古也已、
服制有五、服之差等有八、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子之妻同、子為繼母慈母養母、子之妻同、庶子為嫡母、為所生母、庶子之妻同、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女在室為父母、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承重嫡孫為祖父母、嫡孫之妻同、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子為嫁母、子為出母夫為妻、若父母在、期而不杖、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父母為嫡長子之妻、父母為女之在室者、父母為子為人後者、繼母為長子眾子、子為改嫁之繼母、侄為伯叔父母及姑之在室者、為己之親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為親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孫為祖父母、孫女為祖父母、雖出嫁不降、庶孫為生祖母、慈母養母之孫皆同、出嫁女為父母、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仕者解任、士子考丁憂一年、在室之女、及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兄弟之女之在室者、出嫁女為兄弟之為父後者、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侄女之在室者、妾為家長之父母、及家長之正妻、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己所生之子、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雖出嫁不降、為人後者之子為父之本生父母、
齊衰三月
元孫為高祖父母、元孫女同、雖嫁不降、為繼父先同居後不同居者、自來不同居者無服、為同居繼父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及孫女之在室者、祖母為嫡孫眾孫及孫女之在室者、生祖母為庶孫、慈養祖母同、父母為眾子婦、及女之已嫁者、伯叔父母、為侄婦及侄女之已嫁者、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夫為人後、其婦為夫之本生父母、為己之同堂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為兄弟之子之為人後者、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及兄弟與兄弟之子、為姑姊妹及侄女之在室者、婦為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
小功五月
侄孫為伯叔祖父母、為同堂伯叔父母、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之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為祖姑之在室者、謂祖之親姊妹、為堂姑之在室者、謂父之同堂姊妹、為兄弟之妻、祖為嫡孫之婦、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為外祖父母、為母之兄弟姊妹、為姊妹之子、及女之在室者、為人後者為其姑及姊妹之已嫁者、婦為夫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婦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皆同、婦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出嫁女為本宗姊妹之出嫁者、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曾祖父母為曾孫及曾孫女、高祖父母為元孫及元孫女、祖母為嫡孫眾孫婦、為乳母、為曾伯叔祖父母、為族伯叔祖父母、為族伯叔父母、為族兄弟、及族姊妹之在室者、為曾祖姑之在室者、為族祖姑、及族姑之在室者、為兄弟之曾孫、及曾孫女之在室者、為兄弟之孫女出嫁、為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為父姊妹之子、為母兄弟之子、為母姊妹之子、為妻之父母、為女婿、為外孫、及外孫女、為兄弟孫之妻、為同堂兄弟子之妻、為同堂兄弟之妻、婦為夫之高曾祖父母、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之在室者、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堂姑之在室者、為夫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為夫之同堂姊妹、出嫁同、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為夫同堂兄弟之女之出嫁者、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為夫兄弟孫之妻、及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為夫兄弟之曾孫、及曾孫女之在室者、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之在室者、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之在室者、為本宗堂姊妹之出嫁者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喪服解
問至親之服以為斷、何也、曰、至則天地已易矣、四時已變矣、凡在天地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曰、加隆焉、使倍之、故再也、
三年之喪、二十四月而闋、以餘哀未忘、加三月、實二十七月也、三年象歲之閏、年象歲之周、九月象三時、五月象五行、三月象一時、
服自斬至緦、數窮於五、為父母加隆至再、則祖宜、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然期年大功小功、乃伯叔兄弟之服、不敢以旁親之服加於至尊、故重其麻枲、自祖至曾高服、皆齊衰、尊尊也、又於祖之減杖、減曾祖之大功九月為五月、減高祖之小功五月為三月、恩殺也、
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而名、九月者、減服之一時也、斬衰齊衰之服不計閏、大功以下之服、則并閏月而數之、恩殺也、
小功者、以布之用功細小而名、五月者、去曾祖之齊衰而用其月數也、邱氏禮宗、謂用白布為之、
緦麻者、麻縷如絲、三月者去高祖之齊衰而用其月數也、此五服中之最輕者、
今有服墨衰者、始自晉襄公伐秦師、不便以凶服
第9章服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