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用刑說
管同
世皆謂今之用刑輕於古昔。故民不畏而犯法者多。其說曰。漢高之法。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今之律例。有故殺。有誤殺。有下手加功之殺。故殺者死。而誤殺者未有或死者也。下手加功者。仍以致命不致命為分。致命者或幸不死。而不致命者。未有或死者也。其法如此。用法者大抵避重而就輕。故殺人者往往不死。民見殺人者之猶可以不死也。彼何憚而不殺人。故不畏而犯法者多。今當一效漢法。直曰殺人者死可也。奚用多律為。是論也。愚請折之。今士大夫之家。有器皿焉。一奴故壞之。一奴誤壞之。一奴謀壞焉。而一奴助之。是數奴者。主人將以一例處之乎。故壞與謀壞者。笞而逐之可也。助而壞之。其輕譙足矣。
彼誤壞者。遇牛宏。則且曰爛女手。遇韓琦。則爇鬚無言。而俾執燭如故。何罪之有焉。人命之重。固非若器皿之輕也。然其中實有故殺誤殺之分。實有下手加功之異。情事懸殊。用法者安得以一例處之。漢高之興。庶事草創。約法三章。然未幾法不足用。故必命蕭何造律。設使初法可行。漢有天下。後奉行三語足矣。造律何為。若是者豈徒漢為然。尚書呂刑。孔子錄以垂教者也。其言五刑之屬。至於三千。古之明王。豈其不樂於簡哉。世故日降。人情日紛。不多為科條。不足以盡天下之情。而窮天下之變。今不問其情事為何如。第曰殺人者死。是荒陋之說。不應經典者也。天下之事。名實而已矣。今之制法。緩既死之辜。重失入之罪。仁厚邁乎前世。要之殺人者死。必有主名抵罪者。是名實在也。名實在。則民已知懼矣。何慮乎不畏之多。即使幸而不死。人命株及。亦必遭毒刑。入牢獄。拘禁如犬豕。少者一年。多者二三年。然後為徒流。或竟逢赦宥。雖不死而懲之者極矣。如此而仍犯法。非人情也。謂此可以僥倖不死。而樂效其犯法者。尤非人情也。世固有桀驁凶悍不畏死者。然如此人。雖峻法豈能使其變更哉。蓋經有之。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是自古賢聖皆言省刑。未有或言峻法者也。漢以文景為盛。漏網吞舟之魚。宋以仁宗為盛。所用者或止於鞭朴。惟商鞅治秦。王猛佐苻堅。皆教之峻法以殺人。致二秦之祚不長。
國家慎重人命。曠古未聞。蓋古者富俠酷吏者。操生殺之權。今雖宰相不能妄殺一人。古者人命繫於刑官而已。今自州縣府司督撫以內達刑部。而奏請勾焉。殺一人而文書至於尺許。民之感激也深。天之垂佑也至。社稷延長。端賴於此有識之士。不當於此時而議嚴刑也。
修例宜慎
宋邦
謹按律文四百五十七條。歷代相因。至雍正五年。刪改增併。定為四百三十六門律。垂一定之法。例則因時制宜。定限五年增修一次凡。歷年欽奉上諭。及議准內外臣工條奏應纂為例者。並舊例內應修應刪者。刑部悉心參考。分為修改修併移改續纂刪除各名目。開列本例之首。並逐條加具按語。繕冊進呈。恭候欽定。是聖世祥刑之典。莫慎於修例。一經修定。永遠遵行。關繫最大。一字一言。必參酌盡善。寬嚴得中。庶有合於欽恤之意乎。
經訓
易先王以明罰法。
書呂刑輕重諸罰有權。權一人之輕重刑罰世輕世重。權一世之輕重惟齊非齊。法之權也有倫有要。法之經也又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胥占。與眾占度也。
獄貴有斷制
宋邦
斷制之義甚廣。而大旨不外準情配理。得審處之權衡而已。嘗聞治獄有四要。公則不偏。明則能照。慈則不刻。斷則能。竊謂惟公與明與慈。然後可以善吾斷。否則吾不知所謂斷者何如也。
經訓
書呂刑非折獄。惟良折獄。罔不在中。
禮王制有旨無簡。不聽。附從輕。赦從重。有發露之旨意。而無簡核之實跡。則難於聽斷矣。於是有附焉。有赦焉。附而入之。則施刑從輕。赦而出之。則宥罪從重。又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所犯雖同。而有輕重淺深之殊者。不可概議也。故別之。所謂權也。
至誠開導令愚民悔悟
宋邦
小民狃於習俗。不知禮讓。往往激於一時之忿。遂成不解之
第41章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