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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守令1

  前因時論八守令
  吳鋌
  天下之權。分寄之守令。而天下之治。至於守令無權。則雖句稽簿書。緣飾耳目。曾不能自為政令。而民之疾苦。遂壅於上聞而不可振興。何則。守令於民為最親。其於民事尤最習。興利除獘。往往有參於情理之中。而不可旦夕成者。乃束縛而苛繩之。使不得措其手足。除積獘則以為生事。裁橫征則以為損官。特創正議則以為礙例。力事振作則以為專擅。其勢一不足以有為。而佐貳分之。監司奪之。六部又從而屈抑之。方且避嫌之不暇。蹈常習故。苟且以自全。其於國事曷有濟與。守令以三載任滿遷去。當其始至也。與民初未相識。風俗之澆。政治之險易。茫然莫辨。及其既久。漸有以知之。方欲有所措施。則又將遷去矣。曾不能新其耳目。故必久其任而後可有為也。兵刑錢穀。皆守令專職。後世守令不能專職。或分寄於人。或悉入於官。事如蝟毛。動皆掣肘。欲究心於撫字。而催科足以迫之。欲盡力於吏治。而處分文法足以縛之。故必一其權而後可有為也。法者。足以束賢智之手足。不足以防大奸之狡猾。守令專制一方。事無定軌。理無合轍。當得法外之意。然後可治。強英異於循途。屈奇材於守跡。其曷有濟。故必寬其法而後可有為也。漢時最重守令。皆得召見。後世召見時少。寄耳目於監司。飾功狀於文簿。守令之情實。不竭於上。小民之情狀。遂壅於下。堂陛闊絕。遠若萬里。故必通其情而後可有為也。至於獎勵之法。又有可得而言者。守令望輕。不足致治。如出朝官為之。則守令皆樂功勸進。奮於為善。而京朝諸官。非歷守令者不得進擬。則吏治重而民情益達。及其任滿報最。則又厚其祿秩。使之久於其任。斯興利除害。動無格閡矣。至於光武擢卓茂為三公之制。亦可采行之。以激發其氣。此守令之所以有權。而天下治也。
  論治四
  孫鼎臣
  天下者。州縣之積也。宰相者。治之所由成。而州縣者。治之所從出。不可輕也。治天下者。養之教之而已。朝廷有養之教之之政。而不及於民。是州縣之過也。川陝楚之變。民皆以州縣為辭。州縣者。民所望為父母也。今疾之如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