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及葬”至“象人”释曰:及,至也。谓至葬,冢人语巾车之官,将明器鸾车及象人,使行向圹。注“鸾车”至“生乎”释曰:云“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者,《巾车职》云:“大丧饰遣车。”遣车则明器,遣送死者之车也。云“亦设鸾旗”者,以其遣车有鸾和之铃,兼有旌旗,经直云鸾车不言鸾旗,故郑言之,以其旍旗在车所建,故知有车亦有旗。先郑云“象人谓以刍为人”者,后郑不从。以其上古有刍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则象人与刍灵别也。云“言,言问其不如法度者”,此后郑亦不从,以其临葬,不得始问其不如法度。玄谓“语之者,告当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车行之”者,遣车之数,依《檀弓》云:“诸侯七乘,大夫五乘。”郑云:“天子九乘。”遣车所载所苞大遣奠,大夫苞五个,诸侯七个,天子当九个,令向圹,巾车抱之而行也。云“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於用生乎”者,此《檀弓》文。彼郑云:“俑,偶人也。”谓以为木人,与生人相对偶,有似於人,此则不仁。又云:“非作象人不殆於用生乎哉”,是记人释孔子语。殆,近也。言用象人,不用於生人乎?是孔子善古而非周人也。郑引此者,欲破先郑以刍灵与象人为一。若然,则古时有涂车刍灵,至周仍存涂车,唯改刍灵为象人。
及窆,执斧以莅。临下棺也。莅,音利,又音类。
[疏]“及窆执斧以莅”释曰:案《乡师》云“执斧以莅匠师”,则此亦临匠师。两官俱临者,葬事大,故二官共临也。
遂入藏凶器。凶器,明器。
[疏]注“凶器明器”释曰:因上文窆下棺讫,即遂入圹藏明器。明器,即《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神明死者之器者也。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位,谓丘封所居前后也。禁,所为茔限。
[疏]“正墓”至“墓禁”释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是也,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守墓禁,谓禁制不得漫入也。注“位谓”至“茔限”释曰:云“丘封所居前后”者,即上文为诸侯及有功者居前,为卿大夫士者居后是也。云“禁所为茔限”者,谓禁者以茔域为限而禁之。
凡祭墓,为尸。祭墓为尸,或祷祈焉。郑司农云:“为尸,冢人为尸。”
[疏]注“祭墓”至“为尸”释曰:后郑知此祭墓为祷祈者,上文“遂为尸”,是墓新成祭后土;此文云“凡”,非一,故知谓祷祈也。先郑云“为尸,冢人为尸”者,上文祭墓,谓始穿地时,此文据成墓为尸。后郑以此亦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是以《礼记?檀弓》云“有司舍奠於墓左”,彼是成墓所祭,亦引此“凡祭墓为尸”证成墓之事也。
凡诸侯及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疏]“凡诸”至“其禁”释曰:上文唯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睹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耳。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疏]注“凡邦”至“葬地”释曰:郑知邦中之墓地是万民葬地者,以其冢人掌王墓地,下文云“令国民族葬”,非有爵者,故知经邦墓是万民。若然,下云“掌其度数”,郑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而见有爵者,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其葬不离父祖,故兼见卿大夫士也。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族葬,各从其亲。
[疏]注“族葬各从其亲”释曰:经云“族葬”,则据五服之内亲者共为一所而葬,异族即别茔。知族是五服之内者,见《左传》哭诸之例云:“异姓临於外,同姓於宗庙,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故知族是服内,是以郑云“各从其亲”也。
正其位,掌其度数,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
[疏]注“位谓”至“大小”释曰:凡万民墓地,亦如上文豫有昭穆为左右,故云“正其位”。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者,亦如《冢人》云“丘封之度与其树数”也。
使皆有私地域。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后相容。
第5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