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暴政
假如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任何人
运用他所固有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得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假如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就是暴政.
如果有人因为这话出自一个寒微的臣民之口,而怀疑它是真理或健全的论断,我希望一个国王的权威会使他接受这个说法.年詹姆士一世在向议会的演说中告诉议员们说:“我将永远以大众和整个国家的福利为重来制定好的法律和宪法,而不着眼于我的任何特殊的或私人的目的;我始终以为国家的富足和幸福是我的最大的幸福和人世的乐趣,这就是一个合法的国王和一个暴君的根本不同之点.
因为我确认,一个有道之君和一个篡夺的暴君之间突出的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傲慢的和怀有野心的暴君认为他的国家和人民只是受命来满足他的愿望和不合理的贪欲的;正直有道的国王却与此相反,认为自己是受命来帮助人民谋取财富和财产的.”在年他对议会的演说中又有这样的话:“国王以一种双重的誓言来约束自己遵守他的国家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契的,即作为一个国王,就必须保护他的国家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加冕时用誓言明白地表明的.
所以每一个有道的国王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都必须遵守他根据他的法律与人民所签订的契约,并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上帝在洪水之后和挪亚订结的契约来组织他的政府:‘地还存在的时候,稼穑、寒暑、冬夏、昼夜就永不停息了.’因而,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进行统治的国王,如果不依照他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就
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一个暴君了.“稍后又说:”之内,一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国王,都将欣然束身于他们的法律的范围以内.
凡是诱使他们不这样做的人都是奸佞险恶之徒,既不忠于国王,亦背叛国家.“由此可见,这位通晓事理的明达的国王认为国王和暴君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如果以为只有君主制特有这种缺点,那是错误的;其他的政体也同君主制一样,会有这种缺点.
因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扰乱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的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管运用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因此我们在历史上看到雅典有三十个暴君,西拉科斯便是其中一个;而罗马的十大执政的不能令人忍受的统辖,也不见得比较好些.若法律被违犯而结果与旁人有害,则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如果掌握权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强力强迫臣民接受违法行为,他便不再是一个官长;未经授权的行为可以像以强力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的人那样遭受反抗.
这一点对下级官员来说是被承认的.
一个有权在街上逮捕我的人,如果企图闯入我的住所来执行令状,我纵然知道他持有逮捕证并具有合法的职权可以有权在宅外逮捕我,而我仍可把他当做盗贼那样抗拒他.
为什么对于最下级的官员可以这样,而对于最高的官长就不可
以这样呢?我倒很乐意有人对我说明.
假如说长兄因为拥有他的父亲的产业的最大部分,就有权剥夺他的任何一个兄弟的分得的财产,这是不是合理呢?或者一个占有整个地区的富人,他是否就享有随便霸占他的穷苦的邻人的茅舍和园圃的权利呢?合法地拥有远远超过绝大部分亚当子孙们所有的广大权力和财富,不独不能作为借口,更不能作为理由来进行不依职权而损害别人的掠夺和压迫,相反,这只能使情况更加严重.
因为,超越职权的范围,对于大小官员都不是一种权利,对于国王或警察都一样无可宽恕.
可是,只要他受人民更大的托付不管是谁,比他的同胞已享有更大的份额,并且由于他的教育、职守、顾问等便利条件,理应对于是非的权衡认识得更加清楚,假如他竟还如此,当然是更加恶劣.
那么君主的命令是可以反抗的吗?
是否一个人只要觉得自己受害,而且认为君主并不享有对他这样做的权利,就可以随时加以反抗呢?
这样国家的组织和秩序就不会保存,就会扰乱和推翻一切制度,而是呈现无政府状态和混乱罢了.
第7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