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替他运用智力,谁也就应当替他拿出主张;他必须规定他的意志并且调节他的行动;但是当那种使他父亲就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时,他也成为了一个自由人.
在一个人所受约束的一切法律中是都可适用这一点,不论是自然法或国家法.
一个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摆脱了那个法律?什么东西又使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根据他的意志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我的回答是,成熟的境界,他如果达到了这个境界,就可以被认为能够理解那个法律,从而他可以把他的行为限制在那个法律的范围之内.如果他达到这一境界,他可以被认为是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应用自由的程度,从而取得自由;而在这以前,被认为知道法律所容许的自由程度的人必须对他进行指导.
假使这种理性的状态、这种成年使一个人自由,同样的情况也可以使他的儿子自由.
一个人是否受到英国法律的约束?他凭什么不受那个法律的支配?即在那个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与财产的自由?这就是了解那个法律的能力;按照那个法律的假定为二十一岁,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要早些.
如果这曾使父亲自由,它也该使儿子自由.在这以前,法律不容许儿子有意志,他要接受他使用理智的父亲或监护人的意志的指导.
父亲死亡,而且又没有委托一个代表来接替,假如他未曾准备一个导师在他儿子未成年与缺乏悟性期间加以管教,法律将负责做这件事情.当
一个人尚未达到自由的状态时,他的悟性还不能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来管理他,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
但是过了这个阶段,父亲和儿子,正像导师和成年之后的徒弟一样,都同等地自由了,他们同样地受制于同一法律,不论他们只是处在自然状态而受自然法的约束或者受一个已成立的政府的明文法的约束,父亲对他的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不再拥有任何统辖权.但如果由于超出自然常规而可能发生某些缺陷,并且有些人并未达到可被认为能够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决不可能成为一个自由人,而且也能让他依照他自己的意志去行事(因为他不知道他自己的意志应有限制,并不具有作为它的正当指导的悟性)
,在他自己的悟性不能担负起此项责任时,仍须继续受他人的监护和管理.
精神病者与白痴从来不能脱离他们父母的管束,也正是这个原因;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七节中说:“尚未达到能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年龄的儿童,自然缺陷而从来不会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呆子,以及第三,目前还不能运用正确理性来指导自己的精神病者,只能以他们的导师用以指导其行动的理性作为他们的指导,来谋求他们的福利.”凡此种种,似乎只不过是上帝和自然加诸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一种责任,以保护他们的后代,直到他们有能力自立为止;这个例子并不可以被当做父母享有王权.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年龄带来自由,理性也随之产生.
由此我们能够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从父母
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依靠他父亲的理智而自由的,其支配着他的是其父的理解,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时为止.
一个成年人的自由和一个尚未达到那个年龄的儿童对他的父母的服从,两者没有抵触但又判然有别,以致主张君主制的最盲目的父权党也不能忽视这一区别;最顽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
假如他们的学说是完全正确的,假如亚当的合法嗣子现在已经被确定,并基于这一权利而被立为君,享有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说的一切绝对的无限权力;假如他在他的嗣子一出世的时候便死亡,这个婴孩不论他自由、高尚至极,在年龄和教育使他具有理性与能力来管理他自己和他人之前,必须服从他的母亲和保姆、导师和监护人的支配.
他生活上的需要、身体的健康和心灵的培育都要求他受他人的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的指导,然而是否有人会认为,这种限制和服从是不符合或剥夺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把他的王国丧失给在他未成年期间对他进行管教的一些人呢?这种对他的管教,只是使他更好和更早地具备行使他的自由权或主权的条件.
当人们问我,什么时候我的儿子才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将答复说,就是当他的君主可以当政的年龄.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六节中说:“只有这时一个人才可以说是已经达到这样的运用理性的地步,以致足以使他能够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他自己的行动的法律,这用感觉来辨认要容易于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
国家本身就注意到并承认人们要到某一时刻才开始像自由人那样行动,所以直到那时为止,效忠或忠顺的宣誓,
或对他们国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顺从根本没有意义.由此可见,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按照他所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且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
在他的理性指导他的行动之前,放任他享有无限的自由,并不是让他得到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让他处于与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比之人所处的状态要低得多.
这就是父母有权管理未成年的儿女的根源.
上帝要他们以管教儿女为己任,并赋予他们以适当的慈爱和关切心情,来调整这一权力,而在儿女需要受这一权力的约束期间,他的智慧正是按照那样去筹划,为了儿女的利益来行使这一权力.但是没有什么理由把父母对儿女的这种管教责任引申成为父亲的一种绝对的、专横的统辖权.
第5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