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们的作者要把原文这句话当作是一种“授予,政府的最初授予”
,而且是政治性质的政府的话,他就应该提出更加有力的论据来证实它,而不只是简单地说“你必恋慕你的丈夫”这句话就是一条法律,依据这条法律夏娃和由她生出的一切人都应当从属于亚当和他的继承人的绝对君权之下.“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一语的意义特别含糊不清,《圣经》注释者们对它的解释也不一致,不能拿它当成可信的根据,在一件如此重要并涉及全面的问题上更不允许如此.
但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写作方法,只要一旦把原文提出,他即不加思索,断定原文的意义是像他所想的那样;不管是在正文中或是在页边上,只要一出现“治理”或者“臣民”这些字,它立刻就成了表示臣民对其君主
的义务之词,关系也改变了;虽然上帝说的是“丈夫”
,罗伯特爵士却要把它说成是“君主”
虽然《圣经》没说过一个字,我们的作者也没有拿出一个字来证明,但是亚当却立刻对于夏娃有了“绝对的君权”
,而且不单是针对夏娃,甚至对“由她生出的一切人”
,也都有了这种权力.亚当无论怎样都必须是一个绝对君主,从该章末尾直到第一章都是这样.鉴于原文中既未提到“君主”
,也未提到“人民”
,除了夏娃作为妻子对她的丈夫的从属外,一点也没有谈到“绝对的”或“君主的”权力,所以,在没有提出任何根据来证实我的看法,即这段经文并没有给予亚当以我们的作者所假设的那种“绝对君主权”的情况下,我让我的读者自己去思考,我的这种简单说法是否已经是以拆穿他以简单的断语所肯定的那种权力.
即使有的人想对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绝大部分根据作简短而充分的解答,并且单纯的否认就满可以把他驳倒了,他也会用这种办法来对付我们的作者;对于没有证据的推断,不举出理由加以否定,就已是充分的答复了:所以如果我也不说甚么,只是否认根据《圣经》原文,上帝自己已把“最高权力”授予和建立在父亲的身份上,规定了这种权力为君权,并将其赐给了亚当本人和他的继承人,而这些显然都是我们的作者从同一页书中的这些话里得出的结论,如果我请求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读者把原文读读,并考虑一下,这话是对谁和在什么场合说的,他一定会觉得吃惊,如果不是作者具有超人的能力,从不能指给别人看的地方自己发现出来的,他怎样从那里找出绝对君权来呢.
这样,我们已经把我能记起的、我们的作者据以证明“亚当的主权”
,那种“最高地位”
的两处《圣经》原文全部加以考察了,他说这种权力之“应当给亚当无限制地行使,并应大到任由他的意志决定,是上帝的意旨”
,(见《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第三章第十六节)其实这两处原文的一处,仅仅是指低级动物对人类的隶属,另一处则指妻子对丈夫应有的从属,这两个地方比起政治社会中臣民对于统治者的从属来,都相差很远.
论亚当因为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
现在还有一个论点要说,然后,我认为我就已经把我们的作者用以证实亚当的主权的一切证据提供给你们了,这一个论点就是假设做父亲的由于是儿女们的父亲,就具统治其儿女的自然权利.我们的作者很喜欢这个“父亲身份”的权利,差不多在每一页都提到它,而且特别指出:“不光是亚当,连以前的先祖们,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就具有对他们的儿女的主权”
在同一页上又说“这种儿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等等.
他那样屡屡提到此点,使我们认为这就是他取得名望的主要基础,我们期待他会举出明确的理由来,因为他把这当作为达到他的“凡是人一生出来,就很不自由,他一出生便成为生他的父亲的属下”这一目的的必要论点而肯
定了下来.
那么,既然只有亚当唯一是神所创造的人,而以后任何人都是生出来的,所以没有一个人是生而自由的,如果我们问,亚当怎样获得对他的儿女的这种权力,他在这里就回答说,这是由于他生了他们出来,他又说,“亚当的这个自然统治权”还可以用格老秀斯自己的话证明,格老秀斯教导说:“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确实,生育的行为既然使一个人成为一个父亲,他作为父亲对儿女的权利,自然不能从父亲的身份以外产生.格老秀斯在这个地方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范围到底有多大,但是我们的作者对这一点却是说得十分明白,他向我们断定它是“最高权力”
,像绝对君主对于他们的奴隶所享有的权力那样,是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假如有人问他,生一个孩子怎样给予父亲这样一种对于孩子的绝对权力,他就得不到任何回答.
我们只应相信他在这里说的话,和在其他几处说的话一样,自然法则和政府宪法的建立与取消都必须视他的话而定.
第1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