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搏圜”至“之动”释曰:先郑以甐为动,而不动於凿中。后郑以甐亦敝,不能敝於凿旁,不从先郑者,以其动者先动於旁,乃及於中,不可先动於中,故不从也。
凡揉牙,外不廉而内不挫,旁不肿,谓之用火之善。廉,绝也。挫,折也。肿,瘣也。挫,作卧反,李又祖加反。瘣,胡罪反。
[疏]“凡揉”至“之善”释曰:此一经论用火揉牙,使之圆正之意。古者车辋屈一木为之,要当木善,火齐又得,乃可圆而得所也。注“廉绝”至“瘣也”释曰:凡屈木,多外廉绝理,内挫折中,旁肿负起。无此三疾,是用火之善也。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轮中规则圜矣。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轮中规则圜矣”释曰:谓轮成,以绳规之,中规则不枉也。
萭万之以视其匡也,等为萭蒌,以运轮上,轮中萭蒌,则不匡刺也。故书“萭”作“禹”。郑司农云:“禹读为萭,书或作矩。”萭,姜禹反,李又音俱,注同。蒌,良主反,刘音流,下文同,李又里俱反。
[疏]注“等为”至“作矩”释曰:云“等为萭蒌,以运轮上”者,见令车近萭蒌於轮一边,置於轮上,是等为萭蒌以运轮上也。轮一转一匝,不高不下,中於萭蒌,则轮不匡刺。
县之以视其辐之直也,轮辐三十,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中绳则凿正辐直矣。县,音玄,后皆同。直,音值。
[疏]注“轮辐”至“直矣”释曰:此以轮侧於一边,轮辐三十两,两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两两中县,则凿正而辐直矣。
水之以视其平沈之均也,平渐其轮无轻重,则斫材均矣。斫,陟角反。
[疏]注“平渐”至“均矣”释曰:两轮俱置水中,观视四畔入水均否,若平深均,则斫材均矣。
量其薮以黍,以视其同也,黍滑而齐,以量两壶,无赢不足,则同。
[疏]“量其”至“同也”释曰:谓两轮俱用黍量,视其容受同不,齐同则无赢,亦无不足。郑云“黍滑而齐”,则不取《律历志》以黍为度量衡之义也。
权之以视其轻重之侔也。侔,等也。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轮有轻重,则引之有难易。易,以豉反。
[疏]注“侔等”至“难易”释曰:云“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者,正以钧石言之者,以其轮重,非斤两所准拟,故以三十斤曰钧、百二十斤曰石之言也。
故可规、可萭、可水、可县、可量、可权也,谓之国工。国之名工。
[疏]“故可”至“国工”释曰:此一经总结上文也。
轮人为盖,达常围三寸,围三寸,径一寸也。郑司农云:“达常,盖斗柄下入杠中也。”杠,音江。
[疏]注“围三”至“中也”释曰:轮辐三十,盖弓二十有八,器类相似,故因遣轮人造盖。但盖柄有两节,此达常是上节,下入杠中也。
桯围倍之,六寸。围六寸,径二寸,足以含达常。郑司农云:“桯,盖杠也。读如丹桓宫楹之楹。”桯,读为楹,音盈。
[疏]注“围六”至“之楹”释曰:此盖柄下节,粗大常一倍,向上含达常也。先郑引“丹桓宫楹之楹”者,按庄二十三年,为迎姜氏,为华饰,故丹桓公庙之楹柱。引之,证此盖柄之桯,楹柱之类也。
信其桯围以为部广,部广六寸。广谓径也。郑司农云:“部,盖斗也。”信,音申。广,古旷反,刘音径,下同。
[疏]“信其”至“六寸”释曰:此言盖之斗四面凿孔,内盖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谓之为“部”。信,古之申字。馆申上桯围六寸,以为此部径部径,六寸也。
部长二尺,谓斗柄达常也。
[疏]注“谓斗柄达常也”释曰:此部即达常。以此达常上入部中,遂名此达常为部,其实是达常也。
桯长倍之,四尺者二。杠长八尺,谓达常以下也。加达常二尺,则盖高一丈,立乘也。
第9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