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邦国,小大相维。大国比小国,小国事大国,各有属,相维联也。比,毗志反,下文“比小国”并注同。
[疏]注“大国”至“联也”释曰:春秋之世,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又有敌国自相聘,是以《司仪》公侯伯子男相为宾,又相为国客。故《易?比?象》云“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又《王制》云:“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彼虽是殷之诸侯,亦是各有属相维联之事也,故郑据而言也。
王设其牧,选诸侯之贤者,为牧,使牧理之。
[疏]注“选诸”至“理之”释曰:此即《大宰》云“建其牧”是也。按《大宗伯》注并《曲礼》注,皆兼伯而言,此直言诸侯者,以侯为主,无贤侯乃兼伯可也。
制其职,各以其所能,牧监参伍之属。用能,所任秩次。
[疏]注“牧监”至“秩次”释曰:此即《大宰》云“设官分职”。彼下文又云“施典於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传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也。云“用能,所任秩次”者,称其所任,则以次禄秩之。
制其贡,各以其所有。国之地物所有。
[疏]注“国之地物所有”释曰:诸侯国无贡於王法,民间得税,大国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市取当国所有以贡於王。即《大宰》“九贡”,《小行人》云“春入贡”及《禹贡》“厥篚厥贡”之类是也。故郑云“国之地物所有”也。
王将巡守,则戒于四方,曰:“各修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乃犹女也。守,谓国竟之内。职事,所当共具。女,音汝。竟,音境。共,音恭,又九用反。
[疏]注“乃犹”至“共具”释曰:《职方氏》既主四方诸侯,故至十二年王将巡守之时,先以文书戒敕于四方曰,各修汝当国所守境内,待王之务,无得失所。又当考校汝所拟供王职事,若不敬戒,国有大刑。大刑,谓杀之也。
及王之所行,先道,帅其属而巡戒令。先道,先由王所从道,居前,行其前日所戒之令。
[疏]注“先道”至“之令”释曰:此谓王将发行之时,即在王前巡行前日所施戒令豫备之等,如前所施以不。
王殷国亦如之。殷犹众也。十二岁王若不巡守,则六服尽朝,谓之殷国。其戒四方诸侯,与巡守同。朝,直遥反。
[疏]注“殷犹”至“守同”释曰:王有故,不巡守於方岳之下,则春东方尽来,夏南方尽来,秋西方尽来,冬北方尽来。王待之,亦各於其时。在国外为坛,行朝觐盟载之法。若然,则王自在国外为之,而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文戒令四方诸侯者。王殷国所在无常,或在畿内国城外即为之,或向畿外诸侯之国行之,故有戒令之事也。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致日景者,夏至景尺有五寸,冬至景丈三尺,其间则日有长短。
[疏]注“致日”至“长短”释曰:按《玉人职》“土圭尺有五寸以致日”。先郑注《大司徒》,以为於颍川阳城,夏日至昼漏半,立八尺之表,表北得尺五寸景,适与土圭等,则为地中,以建王国也。冬至景丈三尺者,亦於颍川阳城昼漏半,立八尺表,表北得丈三尺景,亦为地中。云“其间则日有长短”者,谓冬至日极短,夏至日极长。其极长极短之间,冬至后日渐长,夏至后日渐短。假令冬至日南至之后,日渐北之时,日行大分六小分四。大分者,一寸为十分。小分者,十分寸之一分,又为十分。但日景一寸,则於地千里。大分一为百里,小分一则为十里。则冬至后,日向南行六百四十里。但冬至丈三尺景,除本尺五寸外,加丈一尺五寸。从冬至至春分,昼夜等之时,则减五尺七寸半景。从春分到夏至,又减五尺七寸半景,则减昼丈一尺五寸。惟有尺五寸在,以为夏至之景。南戴日下万五千里,谓之地中。故云“其间则日有长短”也。
第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