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诬罔”至“失实”释曰:谓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诬以恶事,致使善政失实者也。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郑司农云:“辩读为风别之别。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师别受其数条,是为荒别之法。”玄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辩,依注音贬。风别之别,皆彼列反,下“傅别”及注同。数,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释曰:凶荒,谓年谷不熟,民皆困苦,则以荒贬之法治之,不得用寻常之法。注“郑司”至“刑贬”释曰:先郑之言,义无所据,故后郑不从。后郑破“辨”为“贬”,从《朝士职》之文也。《朝士职》“虑刑贬”者,彼注谓谋虑缓刑,减损国用,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移民,就贱救困也。通财,补不足也。纠守,卫盗贼也。缓刑,舒民心也。纾,音舒,本亦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释曰:“移民,就贱”,谓可移者将身往也。“通财,补不足”,谓不可移者,即於丰处,将财谷以补不足。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中别手书也。约剂,各所特券也。故书“别”为“辩”,郑司农云:“傅或为付。辨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傅,音附,注同。约,於妙反,又如字。
[疏]注“傅别”至“正之”释曰:此注云“傅别,中别手书也”,《小宰》注“为大手书於一札,中字别之”,语异义同。此先郑云“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义与后郑同,故引之在下。《小宰》注先郑云:“傅,着约束於大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其一。”后郑不从先郑,至此更为一解,故从之。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以刑官为尸,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释曰:案《凫鹥》诗,宗庙、社稷、七祀皆称公尸,不使刑官。今祭胜国之社稷,用士师为尸,故郑云“用刑官为尸,略之也”。云“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者,经云“胜国”,注为亡殷,又云亳社者,据周胜殷谓之胜,据殷亡即云亡国,即《郊特牲》云“废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灾”是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道王且辟行人。道,音导,下三公道盗贼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释曰:“导王”,解“前驱”。“且辟行人”,解“而辟”。王燕出入,谓宫苑皆是。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洎,谓增其沃汁。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谓增其沃汁”释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门北面,则以盘匜盥手。王盥,谓将献尸时,先就洗盥。洎镬水,增其沃汁,镬在门外之东,亨牲之爨。言须镬水,就爨增之。亨实镬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馀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职》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如是,则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郁人》云“凡祼事沃盥”,惟在宗朝为祼时。
凡刉珥,则奉犬牲。珥读为恤。刉恤,衅礼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恤。刉,音机,刘音奇。珥,而志反,注恤同。
[疏]注“珥读”至“曰恤”释曰:郑为“恤”者,珥是玉名,故破从恤,取用血之意。知刉恤是衅礼者,《杂记》云“成庙则衅之,门、夹室皆用鸡,其恤皆於屋下”,彼虽不言刉,刉恤相将,故知是衅礼。知“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恤”者,《杂记》鸡言恤,即毛曰刉可知。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
[疏]“诸侯”至“王宫”释曰:《士师》言“帅其属”,当官下云“属”,上士已下皆是也。注“谓诸”至“飨时”释曰:经云“跸于王宫”,飨在庙,燕在寝。言于王宫,故知燕飨时也。
大丧亦如之。
[疏]“大丧亦如之”。释曰:大丧在宫中,谓朝庙,亦在宫中为跸也。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逆军旅,反将命也。犯师禁,于行陈也。将,子匠反。行,户刚反,陈直刃反。
第2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