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小司”至“弊谋”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后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注“摈谓”至“明也”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着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讯,音信。尽,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注“附犹”至“论之”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侀也”者,上刑为法,下侀为着,谓行法着人身体。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此释用情讯之也。汉时“读鞫已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甯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为治,于伪反。咺,况阮反。钅咸,其廉反。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疏]注“为治”至“大理”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引《丧服传》者,《丧服经》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误,当以彼为正。云《春秋传》者,《左氏》僖二十八年,卫侯坐杀弟叔武,元咺诉於晋,晋使人断之。引之者,证命夫命妇不身坐狱讼之事。若然,元咺、甯子、钅咸庄子皆大夫得坐讼者。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以是卫侯不得坐,使庄子与元呾对坐也。若然,观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不通士。案《内宰》云:“佐后使治外内命妇”,先郑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后郑云:“士妻亦为命妇。”又《阍人》云“凡外内命夫命妇”,注:“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为命夫命妇者,彼皆据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诸侯臣,子男士则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疏]注“郑司”至“兄弟”释曰:此囚上论断狱之事,故说“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故先郑云“当刑诸甸师氏”。故《甸师》云“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师者,甸师掌耕耨王籍,其场上多屋,就隐处刑之。引《礼记》者,《文王世子》文。彼据诸侯法。云“刑于隐者”,谓就屋中。云“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杀,国人见之,亦谋虑兄弟,是与国人虑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与也。天子之礼亦然,故引为证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释曰:案下五事惟辞听一是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本故也。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后。”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毦然。眸,莫侯反,刘无不反。眊,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第2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