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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章

[疏]“凡为”至“已应”释曰:“方其峻”,峻,谓箫,箫宜方为之。“而高其柎”,柎,把中,高对方,则此高者谓为柎骨,宜高为之。“长其隈”,谓柎之上下,宜长为之。“而薄其敝”,敝,谓人所握持,手蔽之处,宜薄为之。有此四善,故引之无休止而应弦,故云“宛之无已”,应谓常用而不就弦也。
下柎之弓,末应将兴。末,犹箫也。兴,犹动也,发也。弓柎卑,箫应弦则柎将动。卑,刘音婢。
[疏]注“末犹”至“将动”释曰:言“下柎”者,犹把骨大下,为之,由弓隈下短,故箫应弦,则将动发也。
为柎而发,必动於閷。閷接中。閷,色界反,刘色例反,注下同。
[疏]注“閷接中”释曰:此重释上文“末应将兴”。若如上为柎而发动,则接中亦动也。
弓而羽閷,末应将发。羽读为扈,扈,缓也。接中动则缓,缓箫应弦,则角干将发。羽,音户。
[疏]注“羽读”至“将发”释曰:破“羽”为“扈”者,羽於弓义无所取,故破从扈也。必知此有缓义者,以其上文云“必动於閷”,故知此云羽閷者,当从缓閷。
弓有六材焉,维干强之,张如流水。无难易也。易,以豉反,下同。
[疏]注“无难易也”释曰:弓有六材,惟以干为强者,以其干外五材,当依干而有,以干为本,故指干为强。“张如流水”者,以干得所,以制五材,故张如流水无难易,无难易,则强弱得所也。
维体防之,引之中参。体,谓内之於檠中,定其体。防,深浅所止。谓体定张之,弦居一尺,引之又二尺。
[疏]注“体谓”至“二尺”释曰:云“体谓内之於檠中,定其体”者,此亦谓内之檠中则往来体定,体定然后防之。防之者,郑云“深浅所止”,若王弧之弓,往体寡,来体多,弛之乃有五寸,张之一尺五寸。夹、庾之弓,往体多,来体寡者,弛之一尺五寸,张之得五寸。唐弓、大弓,往来体若一者,弛之一尺,张之亦一尺。是防之深浅所止。云“谓体定张之,弦居一尺,引之又二尺”者,此据唐、大中者而言,馀四者,弛之张之虽多少不同,及其引之皆三尺,以其矢长三尺,须满故也。
维角之,欲宛而无负弦。引之如环,释之无失体,如环。负弦,辟戾也。负弦则不如环。如环亦谓无难易。郑司农云:“读如牚距之牚,车泲之牚。”,直庚反,或之亮反,又诗尚反,注同,沈云或音堂,非。辟,刘必亦反,众家皆四亦反。
[疏]注“负弦”至“之牚”释曰:云“维角之”,,正也,谓置角於隈中既正。云“欲宛而无负弦”者,引之弓体不辟戾故也。云“引之如环”者,亦由无负弦故也。云“释之无失体,如环”者,谓放矢后无失体,得如环然。先郑云“”读如“牚距”之“牚”,牚距,取其正也。“车牚之牚”,谓车輢之木,亦取正也。
材美,工巧,为之时,谓之参均。角不胜干,干不胜筋,谓之参均。量其力有三均。均者三,谓之九和。有三读为“又参”。量其力又参均者,谓若干胜一石,加角而胜二石,被筋而胜三石,引之中三尺。假令弓力胜三石,引之中三尺,弛其弦,以绳缓擐之,每加物一石,则张一尺。故书“胜”或作“称”,郑司农云:“当言‘称’,‘谓之不参均’。”玄谓不胜,无负也。胜,音升,下注同。被,皮寄反。擐,户串反,刘郭大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