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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章

[疏]注“九谷”至“为主”释曰:案《月令》“首种不入”,郑注引旧说,首种谓稷,即种粟,是五谷之长。下文辨九谷,此云粟,是以粟为主也。
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若谷不足,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止犹杀也。杀馀法用,谓道路之委积,所以丰优宾客之属。
[疏]注“止犹”至“之属”释曰:知杀馀法用是道路之委积者,案上《遗人》注:“委积者,廪人、仓人计九谷之数足国用,以其馀共之,所谓馀法用也。”则彼委积是法用,以此馀宅为之,是丰优宾客者。今仓人谷不足,故止彼馀法用,故郑据《遗人》而言焉。郑云“之属”者,彼《遗人》注云:“《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今谷不足,亦止之,故云之属。
凡国之大事,共道路之谷积、食饮之具。大事,谓丧、戎。
[疏]注“大事谓丧戎”释曰:案《左氏》成公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不言丧事。今此丧、戎,不言祀者,此经云“共道路”,惟军戎及丧在外,行於道路,故据而言焉。祭祀远无过在近郊之内,无在道共粮之事,故不言祭祀也。
司禄。阙。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闾。周犹徧也。徧知种所宜之地,县以示民,后年种谷用为法也。种,章勇反,注“知种”同。徧,音遍,下同。
[疏]“司稼”至“邑闾”释曰:云“巡邦野之稼”者,谓秋熟之时观之矣。若然,春稼秋穑,不云穑而云稼者,穑由稼而有,故本之言稼也。
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敛法者,丰年从正,凶荒则损。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敛,力验反,注同。
[疏]“巡野”至“敛法”释曰:此观稼,亦谓秋熟时观稼善恶,则知年上下丰凶,以此丰凶而出税敛之法。注“敛法”至“减半”释曰:郑云“丰年从正”者,年虽丰,与中平一,皆从正法十一而税之也。云“凶荒则损”者,凶荒,谓年谷不熟,则减於十一而税之。云“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者,郑举汉法以况义。十伤二三者,谓汉时十分之内,伤二分三分,馀有七分八分在。实除减半者,谓就七分八分中为实在,仍减去半不税,於半内税之,以凶荒所优饶民可也。
掌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均,谓度其多少。赒,禀其艰厄。兴,所徵赋。
[疏]释曰:《诗》云:“瓶之罄矣,维罍之耻。”《诗》刺王不能富分贫。以是司稼既知民之禾稼多少,则使之均万民之食,减取多者,以周给其急困者。云“平其兴”者,兴谓徵赋。当各计十一而税,不得特多特少,是平其兴也。
舂人,掌共米物。米物,言非一米。
[疏]释曰:案:上文《仓人》、《廪人》言物者,据米谷多者而言,故郑言“米物言非一米”是也。
祭祀,共其齍盛之米。齍盛,谓黍稷稻粱之属,可盛以为簠簋实。
[疏]释曰:器实曰齍,则黍稷稻粱是也。在器曰盛,则簠簋是也。故郑总言“齍盛谓黍稷稻粱之属”。属中兼有麦菰,可盛以为簠簋之实也。
宾客,共其牢礼之米,谓可以实筐筥。
[疏]释曰:下别言“飨食”,则此言牢礼谓饔饩之米。郑云“实筐筥”,知非车米者,以其公车米四十,侯伯车米三十,子男车米二十,非舂人所供,故知惟谓筐筥者也。若然,车米出於民税,故《禹贡》云“五百里纳米”是也。
凡飨食,共其食米。飨有食米,则飨礼兼燕与食。
[疏]释曰:燕礼无食米,食礼无饮酒。若飨礼,有饮酒有食米,故云“飨礼兼燕与食也”者。若然,经云其食米,则飨礼俱供食米也。
掌凡米事。
饣熙人,掌凡祭祀共盛。炊而共之。
[疏]释曰:郑知炊而共之者,以其饣熙人主以炊米而盛之,共王及后之六食於器,今云“共盛”,明炊而共之。
共王及后之六食。六食,六谷之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