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周礼注疏(上)>第153章

第153章

[疏]注“巡守”至“为守”释曰:“夹王车”者,亦在国掌道地图已下之事。郑云“行视所守也”者,此解诸侯为天子守土。云“天子以四海为守”者,此解天子自守天下之义。若巡守之中含此二义。
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说四方所识久远之事,以告王观博古。所识若鲁有大庭氏之库,殽之二陵。
[疏]“诵训”至“观事”释曰:云“掌道方志”者,志即今之识也,谓道四方所记识久远之事以告王也。云“以诏观事”者,谓告王观博古之事也。注“说四”至“二陵”释曰:《左氏传》昭十八年,宋、卫、陈、郑皆火,梓慎登大庭氏之库以望之。注云:“大庭氏,古亡国之君,在黄帝前。其处高显。”殽之二陵,僖三十二年,秦之蹇叔子见师袭郑,哭而送之,曰:“晋人御师必於殽,殽有二陵焉。其南陵,有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并所识久远之事,故引之以证方志之义。
掌道方慝,以诏辟忌,以知地俗。方慝,四方言语所恶也。不辟其忌,则其方以为苟於言语也。知地俗,博事也。郑司农云:“以诏辟忌,不违其俗也。《曲礼》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辟,音避,注同。恶,乌路反。
[疏]“掌道”至“地俗”释曰:诵训又掌说四方言语所恶之事,以诏告令王避其忌恶。所以然者,使王博知地俗言语之事,故郑云“博事也”。注“方慝”至“变俗”释曰:引《曲礼》“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者,上土均云礼俗,注亦引此文。彼谓先王旧俗是礼事,不变之。此引不求变俗,谓不变其乡俗所嫌恶。皆是不求变俗,各证一边之义,故不同也。
王巡守,则夹王车。
[疏]“王巡”至“王车”释曰:此亦与土训同,各以所掌以告王也。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物为之厉,每物有蕃界也。为之守禁,为守者设禁令也。守者,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郑司农云:“厉,遮列守之。”为守者,于伪反,下“为久”同。
[疏]“山虞掌”至“守禁”释曰:案下文,林自有衡官掌之,今《山虞》兼云林者,彼林是竹木生平地者,林衡掌之。此山林并云者,自是山内之林,即山虞兼掌之。注“物为”至“守之”释曰:但山内林木、金玉、锡石、禽兽,所有不同,每物各有藩界,设禁亦不同。云“守者,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者,案下《泽虞职》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彼是其地之民占取泽物者守之,明此山虞所守亦然。是以此下文亦“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明是守山林之人也。
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郑司农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属。”玄谓阳木,生山南者;阴木,生山北者。冬斩阳,夏斩阴,坚濡调。濡,戚如兖反,又音柔。
[疏]注“郑司”至“濡调”释曰:先郑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属”,后郑不从,以为山南为阳木,北为阴木者。案《月令》,十一月日短至,伐木取竹箭。竹箭秋冬生,不用仲夏斩之,故知先郑之义非也。
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季犹稚也。服与耜宜用稚材,尚柔忍也。服,牝服,车之材。忍,音刀。
[疏]“凡服”至“入之”释曰:服谓牝服,即车平较,皆有凿孔,以軨子贯之,故谓之牝服也。耜谓耒耜,随曲长六尺六寸,车人所造者。二木皆须坚刃,故斩季材少木为之。云“时入”者,以其须坚,故须依上文仲冬、仲夏之时也。
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时斩材,斩材之时也。有期日,入出有日数,为久尽物。
[疏]“令万”至“期日”释曰:案《礼记?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彼据万民伐木之时,谓十月之中。此云万民时斩材,亦谓十月时。注“时”至“尽物释曰:郑云“时斩材,斩材之时也”者,正在十月也。云“有期日,入出有日数,为久尽物”者,经直云有期日,郑云有日数,盖当有日数多少,但无文,不知几日为限也。
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抡犹择也。不禁者山林,国之有玻鞗拘日也。抡,鲁门反,又音伦。拘,音俱,本亦作佝,音同。
[疏]“凡邦”至“不禁”释曰:上文云“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彼据坚刃之极时。但国家须材,不要在仲冬、仲夏,故此邦工入山林不禁。又不言时节,须即取足之故也。注“抡犹”至“日也”释曰:此对万民不得非时入,入又有日数。
春秋之斩木不入禁。非冬夏之时,不得入所禁之中斩木也。斩四野之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