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御纂周易折中>第96章
本义
“剥”,落也。五阴在下而方生,一阳在上而将尽,阴盛长而阳消落,九月之卦也。阴盛阳衰,小人壮而君子病。又内坤外良,有顺时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以有所往也。
程传“剥”者,群阴长盛,消剥于阳之时,众小人剥丧于君子,故君子不利有所往。唯当巽言晦迹,随时消息,以免小人之害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本义剥自下起,灭正则“凶”,故其占如此。“蔑”,灭也。
程传阴之剥阳,自下而上。以床为象者,取身之所处也。自下而剥,渐至于身也。
“剥床以足”,剥床之足也。剥始自下,故为剥足。阴自下进,渐消灭于贞正,“凶”之道也。“蔑”,无也,谓消亡于正道也。阴剥阳,柔变刚,是邪侵正,小人消君子,其“凶”
可知。
集说俞氏琰曰:阴之消阳,自下而进。初在下,故为剥床而先以床足灭于下之象。
当此不利有攸往之时,唯宜顺时而止耳。“贞凶”,戒占者固执而不知变则凶也。
案俞氏之说,是以蔑字属上句读,盖自《象传》“灭下”看出。亦可备一说。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本义“辨”,床干也,进而上矣。
程传“辨”,分隔上下者,床之干也。阴渐进而上,剥至于辨,愈灭于正也,“凶”
益甚矣。
集说俞氏琰曰:既灭初之足于下,又灭二之辨于中,则进而上矣。得此占者,若犹固执而不知变,则其“凶”必也。
六三,剥之,无咎。
93程传
众阴剥阳之时,而三独居刚应刚,与上下之阴异矣。志从于正,在剥之时为无咎者也。三之为可谓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群阴剥阳,众小人害君子,三虽从正,其势孤弱,所应在无位之地,于斯时也,难乎免矣,安得吉也?其义为无咎耳。言其“无咎”,所以劝也。
集说荀氏爽曰:众皆剥阳,三独应上,无剥害意,是以“无咎”。
王氏弼曰:与上为应,群阴剥阳,我独协焉,虽处于剥,可以“无咎”。
胡氏炳文曰:《剥》之三,即《复》之四。《复》六四不许以吉,《剥》六三许以“无咎”,何也?曰:《复》,君子之事,明道不计功,不以吉许之可也。《剥》,小人之事,小人中独知有君子,不以“无咎”许之,无以开其补过之门也。
案王氏、程子,皆以剥之“无咎”连读,言此乃剥时之无咎者也,玩《本义》,似以剥之为剥去其党。
六四,剥床以肤,凶。
本义阴祸切身,故不复言蔑贞,而直言“凶”也。
程传始剥于床足,渐至于“肤”。“肤”,身之外也。将灭其身矣,其“凶”可知。
阴长已盛,阳剥已甚,贞道以消,故更不言蔑贞,直言“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