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传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人不服,而怨怼悼犯之,如噬啮干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然当《噬嗑》之时,大要噬间而嗑之。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说胡氏炳文曰:肉因六柔取象,腊因三刚取象。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肤之柔。
六三柔居刚,故所噬象“腊肉”。柔中有刚,比之二难矣。二三皆无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本义
“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人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嗑之任者也。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干胏”。“胏”,肉之有联骨者。干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集说陆氏绩曰:“金矢”者,刚直也。噬胏虽难,终得申其刚直也。
86王氏宗传曰:以一卦言之,则九四颐中之物也,所以为强梗者也。以六爻旨之,则九四刚直之才也,所以去强梗者也。肉之附骨者谓之“胏”,而又干焉,亦最难噬者也。
然三之于“腊肉”则“遇毒”,而四之于“干胏”,则无是患者,刚柔之才异也。
邱氏富国曰:《噬嗑》唯四五两爻,能尽治狱之道。《彖》以五之柔为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利用之言,独归之五,而他爻不与焉。爻以四之刚为主,故曰“噬于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吉之言独归之四,而他爻谓之“无咎”
也。主柔而言,以仁为治狱之本。主刚而言,以威为治狱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惩其奸愚。刚柔迭用,畏爱兼施,治狱之道得矣。
胡氏炳文曰:离为干卦,故为“干胏”。“腊肉”,肉藏骨,柔中有刚。六三柔居刚,故所噬如之。“干胏”,骨连肉,刚中有柔,九四刚居柔,故所噬如之。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艰难正固乃“无咎”。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本义
“噬干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程传
五在卦愈上而为“噬干肉”,反易于四之“干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其为间甚大,非易嗑也,故为“噬干肉”也。“得黄金”,“黄”,中色,“金”,刚物。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
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当噬嗑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
第9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