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传
既蛊则有复治之理,自古治必因乱,乱则开治,理自然也。如卦之才以治蛊,则能致“元亨”也。蛊之大者,济时之艰难险阻也,故曰“利涉大川”。“甲”,数之首,74集说
马氏融曰:十日之中唯称甲者,甲为十日之首,蛊为造事之端,故举初而明事始也。
孔氏颖达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串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故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
又曰: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
集氏曰:“先甲三日”,殷勤告戒;“后甲三日”,丁宁宣布。
案二体则阳卦居上,阴卦居下;六位则刚爻居上,柔爻居下。六十四卦中,亦唯此卦阴阳刚柔不相交,尊卑上下不相接,则隔绝而百弊生,万事堕矣,亦此卦名《蛊》
之第一义也。坏极则有复通之理,但当弘济艰难,而不可扭于安,维始慎终,而不可轻于动,故以“利涉大川”“先甲”“后甲”为戒。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本义
“干”,如木之干,枝叶之所附而立者也。“蛊”者,前人已坏之绪,故诸爻皆有父母之象,子能干之,则饬治而振起矣。初六蛊未深而事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能治蛊,而考得“无咎”,然亦危矣。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则“终吉”也。
程传
初六虽居最下,成卦由之,有主之义,居内在下而为主,子干父蛊也。子干父蛊之道,能堪其事,则为有子,而其考得无咎。不然,则为父之累,故必惕厉则得“终吉”也。处卑而尸尊事,自当兢畏,以六之才,虽能巽顺,体乃阴柔,在下无应而主于,非有能济之义,若以不克于而言,则其义甚小,故专言为子干蛊之道,必克济则不累其父,能厉则可以终吉,乃备见为子干蛊之大法也。
集说苏氏轼曰: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蛊之灾,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后见,故爻皆以父子言之。
故氏炳文曰:爻辞有以时位言者,有以才质言者,如《蛊》初六以阴在下,所应又柔,才不足以治蛊。以时言之,则为蛊之初,蛊犹末深,事犹《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其考可“无咎”矣。然捐之蛊,则已危“厉”,不可以蛊未深而忽之也。故又戒占者知危而能戒,则“终吉”。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75程传
九二阳刚,为六五所应,是以阳刚之才,在下而干夫在上阴柔之事也,故取子干母蛊为义。以刚阳之臣,辅柔弱之君,义亦相近。二巽体而处柔,顺义为多,干母之盅之道也。夫子之于母,当以柔巽辅导之,使得于义,不顺而致败蛊,则子之罪也。
从容将顺,岂无道乎?以妇人言之,则阴柔可知。若伸己刚阳之道,遽然矫拂,则伤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顺将承,使之身正身治而已,故曰“不可贞”。
谓不可贞固尽其刚直之道,如是乃中道也,又安能使之为甚高之事乎?若于柔弱之君,尽诚竭忠,致之于小道则可矣,又安能使之大有为乎?且以周公之圣辅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然能使之为成王而已,守成不失道则可矣,固不能使之为羲黄尧舜之事也。二巽体而得中,是能巽顺而得中道,合不可贞之义,得干母蛊之道也。
第8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