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语类》云:《小过》是过于慈惠之类,《大过》则是刚严果毅底气象。《小过》
是小事过,又是过于小,如“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皆是过于小。退后一步,自贬底意思。
俞氏琰曰:《小过》之时,可过者“小事”而已,“大事”则不可过也。
林氏希元曰:《小过》不当以人类言。当以事类言。观大象《本义》曰: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可过于小,而不可过于大,可以小过,而不可以甚过。又曰彖所谓“可小事”,而“宜下”,其意可见矣。“《小过》亨”者,小事过而亨也。曰“利贞”,深戒占者之辞。“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贞”之意。
陆氏铨曰:君子虽行贵得中,事期当可,然势有极重,时须损余以补缺,事必矫枉245案
《大过》者,大事过也。《小过》者,小事过也。“大事”,谓关系天下国家之事。“小事”,谓日用常行之事。道虽贵中,而有时而过者,过所以为中也,当过而过,然后可以通行,故有“亨”道而利于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是申《小过》之义。言此卦之义,可以施于小事,不可施于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贞”之义。“飞鸟遗之音”者,卦有飞鸟之象,卦示以兆,如飞鸟之遗以音也。上下二字是借鸟飞之上下,以切人事。飞鸟相呼云,不宜上宜下,在飞鸟则上无止戾,下有栖宿,在人事则高亢者失正而远于理,卑约者得正而近乎情,是以“大吉”也。
初六,飞鸟以凶。
本义初六阴柔,上应九四,又居过时,上而不下者也。飞鸟遗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虫之孽。
程传
初六阴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应于四,四,复动体,小人躁《易》,而上有应助,于所当过,必至过甚,况不当过而过乎。其过如飞鸟之迅疾,所以凶也。躁疾如是,所以过之速且远,救止莫及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小过》之义,上逆下顺。而初应在上卦,进而之逆,同于飞鸟无所错足,故曰“飞鸟以凶”。
胡氏瑗曰:《小过》之时“不宜上”,位在下而志愈上,故获“凶”也。
项氏安世曰:初上二爻,阴过而不得中,是以“凶”也。以卦象观之,二爻皆当鸟翅之末。初六在艮之下,当止而反飞,以飞致凶,故曰“飞鸟以凶”,上六居震之极,其飞已高则丽于网罟,故曰“飞鸟离之凶”。
龚氏焕曰:《大过》卦辞以栋为象,而三四两爻亦以栋言。《小过》卦辞以鸟为象,而初上两爻亦以鸟言。《大过》阳过于中,而三四又阳之中也。《小过》阴过于外,初上又阴之外也。
胡氏炳文曰:《大过》有栋桡象,栋之用在中,故于三四言之。《小过》有飞鸟象,鸟之用在翼,故于初上言之。然初二五上皆翼也,独初上言之何耶,吗飞不在翼而在翰,初上其翰也。
案
《大过》象栋者两爻,《小过》象飞鸟者亦两爻。然《大过》宜隆不宜桡,则四居上吉,三居下凶,宜矣。《小过》之鸟,“宜下”“不宜上”,初居下应吉而反凶者,何也?盖屋之中栋,惟一而已,四之象独当之,鸟之翼则有两,初与上之象皆当之也。
初于时则未过,于位则处下,如鸟之正当栖宿者,乃不能自禁而飞,其凶也,岂非自取乎。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本义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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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之在上者父之象,尊于父者祖之象。四在二上,故为“祖”。二与五居相应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从于二四,故过四而遇五,是“过其祖”也。五阴而尊,祖妣之象,与二同德相应,在它卦则阴阳相求,过之时必过其常,故异也。无所不过,故二从五亦戒其过。不及其君遇其臣,谓上进而不陵及于君。适当臣道,则“无咎”也。
遇,当也,过臣之分,则其咎可知。
集说王氏宗传曰:六二或过或不及,皆适当其时与分,而不愆于中焉,此在过之道为无过也,故曰“无咎”。
俞氏琰曰:遇妣而过于祖,虽过之,君子不以为过也。遇臣则不可过于君,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彖言“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而六二柔顺中正,故其象如此,其占“无咎”。
张氏振渊曰:“祖”“妣”只作阴阳象,阳亢而阴顺也。过祖遇妣,是去阳而就阴,去亢而从顺。如此则不陵及于君,适当臣道之常矣。“不及其君遇其臣”,宜下宜顺也。
吴氏曰慎曰:六二中正,而爻辞以过不及言之。盖当过而过,当不及而不及,此权之所以取中,而卒无过不及之偏矣。
第20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