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对也。阴阳相对之物,谓初也。相从则非正而害义,是有“疾”也。二当以正自守,使之不能来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则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集说胡氏炳文曰:《鼎》诸爻与《井》相似,《井》以阳刚为泉,《鼎》以阳刚为实。《井》二无应,故其功终不上行。《鼎》二有应,而能以刚中自守,故“吉”。
案此“疾”字是妒害之义,所谓入朝见疾是也。夫相妒害,则相远而不相即矣。
然小人之害人也,必托为亲爱以伺其隙,故必不恶而严,使之“不我能即”,而后无隙之可乘也。此只据九二刚中能自守而取此象,不必定指一爻为我仇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
本义
以阳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实者也。然以过刚失中,越五应上,又居下之极,为变革之时,故为鼎耳方革而不可举移。虽承上爻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为人之食。然以阳居阳,为得其正,苟能自守,则阴阳将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则初虽不利,而“终”得“吉”也。
程传“鼎耳”,六五也,为《鼎》之主。三以阳居巽之上,刚而能巽,其才足以。
集说
易氏祓曰:三鼎腹,有实者也,“耳”谓六五。正所以运其腹中所容者,唯上无应,塞而不行。实在其中,美如“雉膏”,谁得而享之,然君子处心,要使美实备于我,而不计行之通塞。及其终也,阴阳相济,有至和将雨之兆,此所以亏其始之悔,而终必获吉也。
胡氏炳文曰:《井》《鼎》九三,皆居下而未为时用。《井》三如清洁之泉而不见食,《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为人食。然君子能为可食,不能使人必食,六五鼎耳,三与五不相遇,如鼎耳方变革而不可举移,故其行不通。然五文明之主,三上承文明之腴,以刚正自守,五终当求之,方且如阴阳和而为雨,始虽有不遇之悔,终当有相遇之吉。《井》三所谓“王明并受其福”者,亦犹是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本义晁氏臼;“形渥”,诸本作“刑剭”,谓重刑也,今从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应初六之阴,则不胜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凶也。
程传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岂一人所能独任,必当求天下之贤智,与之协力。得其人,则天下之治,可不劳而致也。用非其人,则败国家之事,贻天下之患。四下应于初,初阴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胜任而败事、犹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则倾覆公上之餗。“餗”,鼎实也。居大臣之位,当天下之任,而所田非人,至于覆败,乃不胜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谓赧汗也,其凶可知。
《系辞》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少而任重,鲜不及矣。”言不胜其任也,蔽于所私,德薄知小也。
集说王氏弼曰:“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体为沾滞,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胡氏瑗曰:夫鼎之实必有齐量,不可以盈溢。若遇其盈溢,则有覆餗之凶。君子之人,虽有才德,亦有分量。若职事过其才分,则有堕官之谤矣。
苏氏轼曰:《鼎》之量极于四,其上则耳矣。受实必有余量,以为溢地也,溢则覆矣。
朱氏震曰:“其形渥”,羞赧之象。泽流被面,沾濡其体也。
易氏祓曰:四亦鼎腹有实,在二阳之上,已过于溢,而又以阳刚之才,下应于初,201胡氏炳文曰:初未有鼎实,故因“颠趾”而“出否”。四已有鼎实,故“折足”而覆餗。
案四之得凶,诸家之说备矣。盖三阳为实,而四适当其盈也,盈则有倾覆之象矣。
又应初为无辅,故有“折足”覆餗之象,凡《易》例,九四应初六,皆有损而无助,《大过》之“不桡乎下”,《解》之“解而拇”,皆是也,“其形渥”,从王氏说为是。《诗》曰“渥赭”,曰“渥丹”,皆以颜貌言之,愧生于中,则颜发赤也。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第17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