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九,明夷于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
本义飞而垂翼,见伤之象。占者行而不食,所如不合,时义当然,不得而避也。
程传
初九明体,而居明夷之初,见伤之始也。九,阳明上升者也,故取飞象。昏暗在上,伤阳之明,使不得上进,是于飞而伤其翼也。翼见伤,故垂朵。凡小人之害君子,害其所以行者。“君子于行,三日不食”,君子明照,见事之微,虽始有见伤之端,未显也,君子则能见之矣,故行去避之。“君子于行”,谓去其禄位而退藏也。“三日不食”,言困穷之极也。事未显而处甚艰,非见几之明不能也。夫知几者,君子之独见,142集说
兰氏廷瑞曰:阳刚之君子,居明夷之始,戢翼避祸,见几先遯。
项氏安世曰:“垂其翼”,不言夷,未伤也。“夷于左股”,言已伤也。说者以“垂其翼”为伤翼,非也,敛翼而下飞者,避祸之象也。
邱氏富国曰:初体离明,去上最远,见伤即避,有飞而垂翼之象。君子知几,义当速去。盖可以不食,而不可以不去。去重于食故也。
俞氏琰曰:居《明夷》之初,不敢高飞,遂垂敛其翼以向下,此见几之明,不待难作而蚤避者也。夫知几而早去,此君子独见,主人固不识也,岂得无言?
六二,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马壮,吉。
本义伤而未切,救之速则免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二以至明之才,得中正而体顺,顺时自处,处之至善也。虽君子自处之善,然当阴暗小人伤明之时,亦不免为其所伤。但君子自处有道,故不;能深相伤害,终能违避之耳。足者所以行也,股在胫足之上,于行之用为不甚切。左又非便用者。手足之用以右为便,唯蹶张用左,盖右立为本也。“夷于左股”,谓伤害其行而不甚切也。虽然,亦必自免有道,拯用壮健之马,则获免之速而古也。君子为阴暗所伤,其自处有道,故其伤不甚。自拯有道,故获免之疾。用拯之道不壮,则被伤深矣。故云“马壮”则“吉”
也。二以明居阴暗之下,所谓“吉”者,得免伤害而已,非谓可以有为于斯时也。
集说王氏宗传曰:六二文明之主也,以六居二,柔顺之至文王以之。
案
《明夷》与《丰》卦略相似,然《丰》者明中之昏,《明夷》则昏极而不复明也。两卦皆以上六为昏之主,六二为明之主。既为明之主,岂可不以救昏为急?故此之“夷于左股”者,与《丰》二之“往得疑疾”同也;此之“用拯马壮”者,与《丰》之“有孚发若”同也。盖未至于《丰》三之“折其右肱”,则犹有可为之理也。
九三,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贞。
本义
以刚居刚,又在明体之上,而屈于至暗之下,正与上六暗主为应,故有向明除害,得其首恶之象。然不可以亟也,故有“不可疾贞”之戒。成汤赴于夏台,文王兴于羑里,正合此爻之义,而小事亦有然者。
程传九三离之上,明之极也。又处刚而进,上六坤之上,暗之极也。至明居下而143集说胡氏炳文曰:二之救难,可速也;三之除害,不可速也,故有“不可疾贞”
之戒。
六四,入于左腹,获明夷之心,于出门庭。
第13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