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后说:
有一种意义,按照这种意义,象”甲杀了乙“这个命题可以是真的或是伪的;按照这种意义,该命题之为真为伪并不因其为部分的或不是部分的真理而定。我觉得这种意义是构成全部真理时预先假定的;因为整个真理是由按照这种意义断定为真的命题构成的,因为相信”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这个命题是整个真理的一部分是不可能的(《哲学论文》,第155-6页)。
主张真理一元论的人现在不是很多了。但是我曾在同时批评过的实用主义,现在仍然有人持之甚坚。我写过两篇文章讨论这个题目,第一篇是批评威廉·詹姆士的《实用主义:
几种旧想法的一个新名词》,第二篇文章讨论一般的实用主义,发表在一九○九年四月的《爱丁堡评论》上。
我对实用主义所持的异议的要点是这样:实用主义主张,如果一种信念是有某些效果,这种信念就可以断定是真的。我则主张,如果一种经验上的信念是有某些原因,就可以断定这种信念是真的。引几句原文就可以明白詹姆士的主张。他说:”思想……如果有助于我们同我们经验的别的部分得到满意的关系,就是真的“。他又说:”真理是好之一种,并不是象通常那种想法,以为是与好不同,与好并列的一个范畴。凡在信仰方面证明为好的都可以叫做真理,好也是因为有明确的能够举示的理由的。“我们再引詹姆士的两段,里边的话更为有力。这两段如下:
简单来说,”真理“不过是我们思想上的权宜方便而已,也就正如”正当“是我们行为上的权宜方便。权宜方便是各种各样的;
当然方便是从长远和整体来看。(《实用主义》,第222页)。
我们说明真理是说明多数的真理,是说明引导的过程,在事物中得到实现。真理只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就是它们使人得到好处(同上书,第218页)。
我曾把上边最后这个定义意译为这样一句话:”无论什么,如果相信它就能得到好处,那就是真理。“实用主义者硬说我大大地歪曲了詹姆士的话,但是我总也不能明白他这话会有什么别的意思。
人之所信若有极大的效果就成了真理,撇开总的缺陷不谈,这种见解有一个极大的困难我以为是无法克服的。这个困难就是:在我们知道一种所信是真是伪之前,我们应该知道(甲)什么是这种所信的效果,和(乙)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认为我们必须把实用主义的标准应用于(甲)和(乙):关于究竟什么是一种所信的效果,我们要采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关于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们同样须采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显然这就使我们陷于后退至无穷。我曾批评詹姆士说:
有一种观念,以为一种所信的后果什么时候好,是极容易知道的,事实上是那么容易,一种关于知识的学说对于这样一件简单的事是用不着讲的——我不得不说,在我看来,对于建立一种知识论来说,这种观念是一种最奇怪的假定。我们再举一个例证。
第6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