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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这个寓言的要点是,”普遍“问题不只是文字的问题。这个问题之发生是由于想要把事实说出来。
讲到我,我走到了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对于莱布尼茨的研究;另外是由于数学的许多基本概念是需要非对称的关系,这种非对称的关系不能化为有关系的各项的宾辞,也不能化为各项所组成的全体的宾辞。在确信关系的”实在性“以后,我既不能相信主辞——宾辞的逻辑,也不相信经验论的意见,以为只有特殊。
在放弃一元论以后,在我的哲学的发展过程中,我始终保留了一些基本的信条(虽也有一些改变),这些信条我虽然不晓得如何论证,我却无法使我自己加以怀疑。其中的第一个信条是非常明显的,若不是因为还有人主张与之相反的意见,我真不好意思把它说出来。这第一个信条就是,”真理“是有赖于对”事实“的某种关系。第二个信条是,世界是由许多相关的事物所构成。第三个信条是,造句法,也就是说,句子的构造,必是和事物的构造有些关系,造句法的那些不可避免的方面,(而非这一种或那一种语言所特有的),必定是如此。最后,有一条原理我不是那么确信无疑,但是我愿意坚持,除非有极其强有力的理由使我不得不背弃这个原理。
这条原理就是,说明一个复合体所包含的部分以及各部分间彼此的关系,而不提到那个复合体,也就等于说明了那个复合体。
在《数学原理》一书中符号的使用是暗含以上所说那些假定的。这本书里使用的符号是假定有”物“,这些”物“有其属性,而也与别的”物“有关系。最初在句子构造上我所使用的符号有两种是基本的,第一种表示,一”物“是一类中的一项,第二种表示,一个”物“和另一个”物“有某种关系。我用小写的拉丁文字母来表示”物“,用小写的希腊文字母表示类,用大写拉丁文字母表示关系。但是类渐渐为属性所代替,最后,除非是为符号上的方便,就完全不见了。
我的符号逻辑所包含的形而上学上的信仰,我是在《数学的原理》一书的第四章中第一次企图把它说明的,那一章的标题是”专名,形容词与动词“。大致说来,我那时的思想是和变项所指定的值有关的。我用小写拉丁字母代替变项,这些变项所可能有的值是些有属性或关系的实体。一个希腊字母是指一个属性,或具有那个属性的一类事物。大写拉丁字母是指关系。那时我认为,给一个小写拉丁字母定一个值就是用一个专名来代替这个变项。举例来说,我们若是知道,不管X是什么,如果X是一个人,X是不免于死的,我们可以用”苏格拉底“来代替”X“。同样,我们可以用一个属性来代替一个希腊字母;用一种关系来代替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这种用一个常项来代替一个变项就是应用逻辑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逻辑的范围以外的,因为就逻辑学家本身而论,他是不知道苏格拉底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存在的。
那个时候我的意见具有清晨般的那股率真的精神。这种朝气经过白天的辛苦和炎热却消失了。那时我以为,如果一个字对于一句话的意义起作用,那个字必定是有所指。关于这一点,我愿意引《数学的原理》第四十七节中的话:
有些区别在哲学中是司空见惯的,这些区别差不多都是一样的;我是指主语与谓语、实体与形容词、这个与什么之间的区别。
关于这些性质相同的区别我现在要把我所见到的真理指出来。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一元论与单子论,观念论与经验论,之间的争论,以及主张与反对真理是与存在有关的那些人之间的争论,都完全或部分以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所采取的学说为转移。但是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只是因为这个问题对于数的学说或变项的性质的学说是紧要的。这个问题之与一般哲学的关系虽然不是不重要,我却完全不加讨论。凡可以做思想的对象的,凡出现在一个真或伪命题的,凡可以算做·一·个的东西,我统名之曰一个项。这是在哲学辞汇里最广泛的一个字。我还用一些字与项这个字同义,就是,单位、个体、实体。这三个之中的前两个是强调每项是单个,第三个是由于每项有其存在,那就是说,在某种主义上说是·实·存的。一个人,一瞬间,一个数目,一个类,一种关系,一个怪物,以及凡可以谈到的东西,当然都是一项。不承认某某事物是一项,必定永远是错误的。
也许有人认为用得这样极其广泛的字不会有什么多大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