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 (二)>第139章
菽虽第三,为稼最强;季氏虽幼,强於叔孟,故曰菽者,少类,为嫁强,季氏之象也。注“是时”至“炀宫”。解云:何氏以为定公者,昭公之子,与贾、服异。既为昭公之子而喜於得位者,正以父见放逐,薨於乾侯,雠人秉政有年岁矣,为道亦何可知,忽然而立,宁不喜乎?是以忘其耻辱,欲求福於淫祀,天怪其所为,故示之戒也。旧云定公为昭公弟,立非其次,是以喜之。而谓昭公为父者,臣子一例故也。云故天示以早当诛季氏也者,天戒若曰,等欲劳心作淫祀之时,不如作意早诛季氏。所以然者,虽作淫祀,终竟无福,早诛季氏,可以复雠去患故也。
二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其言雉门及两观灾何?据桓宫、僖宫灾,不言及。不但问及者,方於下及间其文问之,故先俱张本於上。两观,工唤反,下及注皆同。
[疏]注“据桓”至“言及”。解云:即哀三年夏,“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是也。
两观微也。雉门两观,皆天子之制,门为其主,观为其饰,故微也。
[疏]注“雉门”至“微也”。解云:知如此者,正以昭二十五年,传云“子家驹曰‘诸侯僣天子久矣,设两观’”云云者,此皆天子之礼。然则两观既为天子之礼,天恶其僣,故灾之。则知雉门与之同灾者,亦僣明矣,故云雉门及两观,皆天子之训也。若然,昭二十五年子家驹不言雉门为僣者,正以天子诸侯皆有雉门,但形制殊耳。若然,雉门为僣,於辞为负矣。宁知非是主灾两观,因及雉门而巳?故子家驹不数雉门为僣,而何氏必言雉门亦如天子之制者,正以下文“新作雉门及两观”之下,传云“不务公室”,既言不务如公室之礼,则知天子明矣。
然则曷为不言雉门灾及两观?据下“新作雉门及两观”先言作者。主灾者两观也。时灾从两观起。时灾者两观,则曷为后言之?据欲使言两观灾及雉门,若言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不以微及大也。何以书?不复言雉门及两观灾何以书者,上巳问雉门及两观灾,故但言何以书。不复,扶又反,下同。
[疏]注“不复”至“以书”。解云:隐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传云“武氏子来求赙,何以书”,注云“不但言何以书者,嫌主覆问上所说二事,不问求赙”;又七年“夏,城中丘”,传云“中丘者何?内之邑也。城中丘何以书”,注云“上言中丘者何?指问邑也。欲因言何以书?嫌但问书中丘,欲复言城中丘何以书”;僖二十年传云“西宫灾,何以书”。然则彼三传文,皆举句而问之,今此不嫌不以微及大何以书,而不举句而问之者,正以上传巳云“其言雉门及两观灾何”,不能复重言之,故省文也。
记灾也。此本子家驹谏昭公所当先去以自正者,昭公不从其言,卒为季氏所逐,定公继其后,宜去其所以失之者,故灾亦云尔。立雉门两观不书者,僣天子不可言,虽在《春秋》中犹不书。先去,起吕反,下同。
[疏]注“此本”至“云尔”。解云:在昭二十五年。注“立雉”至“不书”。解云:知如此者,正以隐五年秋“初献六羽”,传云“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僣诸公也”,“始僣诸公,昉於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僣诸公,犹可言也;僣天子,不可言也”是也。若然,须更修大还僣天子,而得书之者,但作微辞以讥之,仍自不正言。
秋,楚人伐吴。
冬,十月,新作雉门及两观。其言新作之何?据俱一门两观,如故常。
[疏]注“据俱”至“姑常”。解云:正以所作与旧,俱一门两观,以故常无异,何言新作之乎?
修大也。天灾之,当减损如诸侯制,而复修大,僣天子之礼,故言新作以见修大也。见,贤遍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