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 (二)>第105章
[疏]“蒐者何”。解云:正以常事不书,今此见经,故执不知问。
何以书?盖以罕书也。说在桓六年。
[疏]注“说在桓六年”。解云:桓六年“秋,八月,壬午,大阅”,传云“大阅者何?简车徒也。何以书?盖以罕书也”,注云“罕,希也。孔子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比年简徒,谓之蒐;三年简车,谓之大阅;五年大简车徒,谓之大蒐。存不忘亡,安不忘危。不地者,常地也。蒐例时,此日者,桓既无文德,又忽忘武备,故尤危录”。然则为蒐之法,比年作之,今此不然,故云以罕书。
陈人杀其大夫公子过。过,音戈。
大雩。先是公如楚,半年乃归,费多赋重所致。费,芳味反。
[疏]注“先是”至“乃归”。解云:即去年“三月,公如楚”,“九月,公至自楚”是也。
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瑗。
[疏]“杀陈孔瑗”。解云:《左传》、《谷梁》作“奂”。
葬陈哀公。日者,疾诈谖灭人也。不举灭为重,复书三事言执者,疾谖讬义,故列见之。讬义不先书者,本怀灭心。重举陈者,上已言灭,不复重举无以明。谖,况元反。复书,扶又反,下同。见,贤遍反。
[疏]注“日者”至“人也”。解云:《春秋》之义,灭例书月,即庄十年“冬,十月,齐师灭谭”,十三年“夏,六月,齐人灭遂”之属是也。上四年“秋,七月,楚子灭厉”之下,注云“庄王灭萧日,此不日者,灵王非贤,责之略”,是以还依常例书月矣。今而日者,疾诈谖灭人故也。注“不举”至“见之”。解云:《春秋》之义,举灭为重,是以襄六年“齐侯灭莱”之下,何氏云“不书杀莱君者,举国灭为重”是也。今不举灭为重,故须辨之。言复书三事言执者,谓复书三事,又言执者,以疾其诈谖讬义,故须列而见之。三事:放招,杀瑗,葬哀公是。注“讬义”至“灭心”。解云: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徵舒”,“丁亥,楚子入陈”。然则彼乃楚子行义,先书其杀,今此楚子亦是讬义讨贼,书在灭后者,见本怀灭心故也。注“重举”至“以明”。解云:成二年“秋,七月,齐侯使国佐如师。已酉,及国佐盟于袁娄”,不重举齐,此重举陈者,上已言楚师灭陈,若不复举陈,无以明其是陈人矣。
九年,春,叔弓会楚子于陈。陈已灭,复见者,从地名录,犹宋郜以邑录。不举小地者,顾后当存。复见,扶又反,下同;下贤遍反。
[疏]注“陈已”至“当存”。解云:郜者,是文王之子,春秋前宋人灭之,至隐十年夏,“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管。辛未,取郜。辛已,取防”是也。云不举小地,顾后当存者,言陈是总号,当是会时,未必在其国都,所以不举小地而举陈者,正以楚人暴灭,《春秋》欲闵陈而存之,故还举其大号而言也。其存陈者,即下经“夏,四月,陈火”是也。
许迁于夷。
夏,四月,陈火。陈已灭矣,其言陈火何?据灾异为有国者戒。陈火,《左氏》作“灾”。
[疏]“陈火”。解云:《左氏》作“灾”字,《谷梁》与此同。“陈已”至“火何”。解云:所以不言外灾不书,此何以书之义者,正以解言存陈,故书其火,则外灾得书之义亦见矣。
存陈也。陈已灭,复火者,死灰复燃之象也。此天意欲存之,故从有国记灾。
[疏]注“陈已”至“记灾”。解云:即《考异邮》不“陈火之类,未当诛绝,天晓其君,死灰更燃之意”是也。
曰存陈,悕矣。书火存陈者,若曰陈为天所存,悲之。悕,音希,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