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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是知其证。非气结而为血结以其表证误下。尚兼太阳随经之热。未尽故以抵当为至当也。若脉数不解而下利不止。乃对假令已下。脉数不解五句之文见已下脉数不解。六七日不大便则宜抵当。若下利不止。又当随其下血不下血而异治。倘血分之热邪不除。必协热而便脓血也。详此条系仲景揣度庸工之设辞。意谓治病。无问表里证但发热至七八日。虽脉浮数。意谓皆可下之。谓其日数即久。邪气已入于腑。可下而已。非实谓。此证有可下也。 仲景立法之至圣。断无脉浮发热表证表脉而教人可下之理。尚论以为七八日。为时既久。势不得不用下法。殊觉昧昧。
太阳病寸缓关浮尺弱。其人发热汗出。复恶寒不呕。但心下痞者。此以医下之也。如其未下者。病患不恶寒而渴。
此转属阳明也。小便数者。大便必硬不更衣。十日无所苦也。渴欲饮水。少少与之。但以法救之。渴者宜五苓散。
寸缓关浮尺弱。发热汗出复恶寒。纯是太阳中风未罢之证。设非误下。何得心下痞结耶。如不误下。则心下亦不痞。
而太阳证必渐传经。乃至不恶寒而渴。邪入阳明审矣。然阳明津液既随湿热偏渗。于小便。则大肠失其润。而大便之硬。
与肠中结热。自是不同。所以旬日不更衣。亦无所苦也以法救之。去其湿热。救其津液。言与水及用五苓法也。今世用五苓。但知水谷偏注于大肠。用之利水而止泄至于津液。偏渗于小便用之消渴而回津者。非仲景不能也。更衣言易衣而如厕也。
病患烦热。汗出则解。又如疟状。日晡所发热者。属阳明也。脉实者宜下之。脉浮虚者。宜发汗。下之与承气汤。
发汗宜桂枝汤。
病患得汗。后烦热解。以太阳经之邪将尽未尽其人复如疟状日晡时发热。则邪入阳明审矣。发热即潮热。乃阳明之本候也。然虽入阳明。尚恐未离太阳故必重辨其脉。脉实者。方为阳明腑证宜下之。若脉浮虚者。仍是阳明而兼太阳经证。更宜汗而不宜下矣。
阳明病。心下硬满者。不可攻之。攻之利遂不止者死利止者愈。
心下硬满邪聚阳明气分证兼太阳也。故不可攻。攻之利不止。则邪气未尽真气先脱。故死。利止则邪气去。而正气犹存故愈也。
脉浮而大。心下反硬。有热属脏者攻之不令发汗。
伤寒以脉浮为表证。胸满为阳邪。此脉浮为热气内蒸达表。必五六日后脉反浮大要非初病表证脉浮之比。心下硬为燥结逆攻。必先腹胀。而后变心下硬亦非初病阳邪。上结之比。故仲景特申之。曰有热属脏。言内有实热。燥屎逆攻脾脏也且戒之曰不令发汗。急当攻之此所谓证书不凭脉也。
属腑者。不入溲数。溲数则大便硬。汗多则热愈。汗少则便难。脉迟尚未可攻。
邪入阳明之腑。必自汗小便多。以其实热内结。津液滂渗。也是以仲景有阳明病汗多。禁利小便之戒。此热邪虽入阳明而未作里实犹宜和解。如小柴胡热服亦能出汗。汗多则邪从汗解而热愈汗少则邪热内结。而便难若脉迟为热尚少。
结水定硬须俟脉数结定然后攻之。二条旧在脉法篇中今归此。
太阳病二日而发汗不解。蒸蒸发热者。属胃也调胃承气汤主之。
本太阳中风。误用麻黄发汗。汗出过多。反伤胃中津液。所以不解。热邪乘虚内入。而为表里之证也。蒸蒸者热则有内胜达于外也。惟热在胃故用承气以调其胃。胃调则病涣然除矣。
伤寒吐后腹胀满者。与调胃承气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