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此承上条而言。汗出。咽中痛。阳胜而热上行也。湿则痹。咽中痛而曰痹者。痰亦湿也。厥以得湿为阳回。故发热虽无汗。而利亦必自止。便脓血。亦协热也。
(十)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
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应。平声。厥者必发热。寒极而热复也。前热者。后必厥。阳极而内陷也。厥深热亦深。厥微热亦微。以大概言也。厥应下之。谓邪在里也。口伤烂赤。厥阴之脉。上与督脉会于巅。其支者。
从目系下颊里。环唇内。所以误汗则热散乱。而唇口伤也。
(十一)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
厥五日。热亦五日。阴阳胜复无偏也。当复厥不厥。阳气胜也。阳主生。故自愈可知也。
(十二)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此揭厥而明其义。以申其状。案脉经流注。手之三阴。从腹走至手。手之三阳。从手走至头。
足之三阳。从头下走至足。足之三阴。从足上走入腹。然则手之三阴。与手之三阳。相接于手。
足之三阴。与足之三阳。相接于足。阴主寒。阳主热。故阳气内陷。不与阴气相顺接。则手足厥冷也。然手足为四肢。王之者脾也。脾为阴。阳不与阴相顺接。而手足逆冷。又可知也。
(十三)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为蛔厥也。蛔厥者。
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
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痢方。
乌梅丸方乌梅(三百个)细辛(六两)干姜(十两)黄连(一斤)当归(四两)附子(六枚)蜀椒(四两去汗)桂枝(六两)黄柏(六两)人参(六两)上十味。异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药令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
滑物。臭食等。
脉微而厥。统言之也。肤冷。言不独手足。以见阳气内陷。与上文互意也。躁无暂安时。言热深且极也。脏厥。言非在经。皆互词也。寒。言尚未变热也。桂枝姜附。细辛蜀椒。胜寒而退阴也。
第6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