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张元素曰。或云。干呕胁痛。小柴胡十枣皆有之。一和解。一攻伐。何也。盖小柴胡。
病在半表里。外有寒热往来。内有干呕诸症。所以不可攻下。宜和解以散表里之邪。十枣症。外无寒热。人
汗出。此表已解也。但头痛。心下痞。硬满。引胁下痛。干呕短气者。邪热内蓄而有伏饮。是里未和也。故与十枣以下热逐饮。以上二症。宜从表症以决之。(要法)有表症而干呕胁痛者。乃柴胡症也。无表症而干呕胁痛者。十枣症也。
【纲】仲景曰。伤寒五六日。呕而发热者。柴胡症具。而以他药下之。若心下满而硬痛者。此为结胸也。大陷胸汤主之。但满而不痛者。为痞。柴胡不中与之。宜半夏泻心汤。
【目】黄仲理曰。此则柴胡汤之坏症也。
【纲】仲景曰。伤寒十三日。下之。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症。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潮热者。实也。先宜小柴胡以解外。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主之。
【目】魏荔彤曰。伤寒至十三日。则过经不解明矣。胸胁满而呕。本为少阳症也。但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则又类阳明矣。何也。邪在少阳无利法。邪在阳明成胃实。有下之而不得利者。
今反利。是症虽在少阳。而阳明有邪未尽。此当以和解者治少阳。以泄下者治阳明如前法矣。医者用非其法。以丸药下之。故于潮热已时微利。利而潮热仍不已也。仲师恐人误认为虚而无热。直指之曰。潮热者实也。谓此热为实。邪在阳明。不同于虚而不烦之治也。此实。指热之虚实而言。非言胃已成实之实。所以仍主小柴胡汤。正以胃不成实。邪已半在少阳。故仍从前法。半治少阳。半治阳明而少变之也。先宜柴胡以解外。使邪在少阳者。从表外而上透也。后加芒硝以涤内。使邪在阳明者。从里以下泄也。此就少阳症中。兼治阳明胃中余热。为太阳病过经不解。阳明有热者言之也。阳明有热。
而不大下之。乃于柴胡汤中用芒硝。则非胃实大下之故也。
鳌按。此应是少阳阳明并病。胸胁满而呕。邪在少阳表里之间也。发潮热。里可攻也。微下利。
便未硬也。此时若以大柴胡分解表邪。荡涤里实。则邪去而微利亦当自止。奈医不识病根。误以丸药下之。徒引热邪内陷而下利。表里俱不得解。此以知本条之误。并不在下而在于用丸药以下也。
【纲】仲景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心下温温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满。郁郁微烦。先其时极吐下者。调胃承气汤。若不尔者。不可与。但欲呕。胸中痛。微满者。此非柴胡症。
以呕故知极吐下也。
【目】韩祗和曰。此条乃明先时极经吐下。中虚而胃不成实之故。以示虚虚之禁也。盖此又太阳传入少阳。不必治少阳。亦不必治阳明。但须扶正补虚。为听邪自止之法也。凡太阳病过经不解者。邪在少阳。则用小柴胡。邪在阳明少阳之间。则用大柴胡。邪在阳明虚而有热。作烦。则用调胃承气。邪在阳明虚而无热。不作烦。则大小柴胡俱不可用。况于调胃承气。故凡太阳病后过经不解。
所当辨其邪在何经。为虚为实。以善其治者也。
柯琴曰。太阳居三阳之表。其病过经不解。不转属阳明。则转属少阳矣。心烦喜呕。为柴胡症。
然胸中痛。大便溏。腹微满。皆非柴胡症。但以欲呕一症似柴胡。当深究其欲呕之义矣。夫此病既不关少阳之半表。见太阳过经而来。一切皆属里症。必十日前吐下而误之坏病也。极吐误下。是太阳转属阳明。而不属少阳矣。故与调胃承气也。
第17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