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当时农民的地位有如19世纪初幕府执政(老中)松平定信所著《国本论》所说:“至今有五公五民、本公四民、七公三民之说,贡赋之多,更难数计。场圃有赋,家屋有赋……又核布、榷酒、擦、柞、椒、麻之类,悉使上贡……收获时官吏数十百人巡行阡陌,途远必宿民家……民畏之如狼虏……虽在农忙,逢役即弃末箱,负粮稿、经十百里而不得一文,反被杖殴怒骂。”(《日本经世大典》第13卷第336—339页)[25]《落穗集》,《日本经济丛书》第1卷第238页。
[26]“地方三役”是农村中的三种基层官吏,形式上由农民选出,管理村政,实际上是政府在农村基层的爪牙。三役中“名主”(又称庄尾,相当村长),每村1、2名,多半是有财势的地富,初为世袭,后改为选举产生;“组头”,辅佐名主,每村若干人;“百姓代”,代表村民办理交纳租税、指派徭役等事。
[27]“十人组”(以后改为“五人组”):幕藩将村民每10户编为一组,迫使保证组内农民按期交租,取缔“盗贼”。发生欠租、盗窃等事,全组要负连坐责任。有如我国宋代王安石设置的“保甲法”,解放前国民党的“保甲制”。
[28]这一法令发布后,直至幕末统治着日本农民。它强制农民严遵法令、事村长如父母、日夜操作、不得怠惰,它规定“妇女不仅白昼,还须继以夜工。妻子事夫不勤、爱闻谈上街者应退婚。”农民不得购买薪柴、烟、酒、茶叶,不许着用棉麻以外衣料,不许饱食,更不应多食大米,只许吃杂粮。它用如下的话威吓农民:“必须交清年贡,否则借米2袋,5年本息就达15袋,终至卖出妻室子女,直至卖身。凡勤俭致富者,邻里尊重,代代享福。无家产者,同村蔑视,因于饥寒,沦为盗匪则处刑死,双亲悲痛,同族受辱;犯法者本人入狱,还须传询村民。……”(t德川禁令考》卷43)[29]士、农、工、商,总称“四民”。本出于我国周代儒家用语,不完全适用于当时日本的情况。日本封建社会的士就是武士,农包括贫雇农到地主富农,工、商地位差别不大,统称町人(市民)。另外,统治阶级中的皇族、公家(公卿贵族)、僧侣、神官及被统治谢级中最低层的贱民(秽多、非人)等。都不在四民之列。
[30]例如,武士分“侍”、“徒”及“中间”(又作“仲间”,义为“从卒“伙伴”)三等。收入仅5万石的鲫江藩(越前),屑于“侍”的家老到从士就多至63级。“徒”以下分为12级。属于徒以下的人,路上遇见上级的侍,就在雨天也得拜伏路旁。
[31]日本在明治维新前,只有统治阶级(贵族、武士)才有姓,乎民、女子都不许有艘,仅有名。统治阶级中姓氏的使用极为严格。
[32]武士通常佩带双刀,大刀杀敌,小刀(胁差)自裁(切腹)。
[33]长于以下兄弟,除作人家养子或分居外,终身依赖长子,被称为“受照顾者”生活地位都很低。
[34]“高”指登记在丈地册上所有地应交租的收获量。
[35]分附百姓指江户时代后进地区农家第二、三男及同族的名于、下人等依附性强的佃农。
[36]王家烨:《日中儒学之比较》第154—157页,(《东亚中的日本历史》第5卷),六兴出版社,1988。
[37]儒家以孝惮忠倍为四樱,而孝为始(《大戴礼记》)[38]朱谦之《日本的朱子学》,第155页,三联书店,1958。
[39]《藤原惺窝、林罗山》第192页,(《日本思想大系》第28卷),岩彼书店,1980。
[40]昌干簧子公元1692年由林家学塾改为宫立“昌平坂学问所”。宽政2年(公元1790年)幕府从这里发出“禁止异学令”,定朱子学为任宫考试主科,其他学问都斥为异端。明治维新后,学问所改为昌干学校,即东京大学的前身。
[41]《日本教育文库》学校篇第450页,同文馆,1913。
[42]“七出”:本是我国儒学经典规定的“休妻”(丈夫离弃妻子)的七条依据,即妻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条之一,可以离弃。
[43]作者不详,见《日本教育文库》教科书篇第118—120页。
[44]“五障”:佛教认女子成佛有五种障碍,见《法华经?提婆达多品》。
[45]“四息”:佛教认人们应报答父母恩、众生思、国王恩、三宝(佛、法、僧)思。
[46]“八苦”:佛教认人生有生、老、病、死、爱别离(与所爱者别离)、怨僧合(与所怨恨者聚会)、求不得、五盛阴(盛聚众苦)八种苦。
第7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