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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三、织、丰政权的统治体制织田信长在其统一过程中,为提高权势,先则利用足利将军家,继则利用天皇权威。丰臣秀吉因自己原有的家臣数量不大,在统一过程中加入家臣队伍的多半是过去的同僚和前辈大名,加之取得政权时间过短,所以并没有创建自己的幕府,没有取得将军衔,而只是以“关白”名义,君临各大名之上。
丰臣政权的中央机构:在关白之下设五“奉行”,执行政务,由前田玄以(公元1539年—公元1602年)、浅野长政(公元1547年—公元1611年)、增田长盛(公元1545年—公元1615年)、石田三成(公元1560年—公元1600年)、长束正家(?一公元1600年)担任,这5人都是丰臣秀吉一手培养起来的亲信。另任命5名实力雄厚的大名为五“大老”,作为他的政策顾问,无疑这是一种怀柔手段。五大老是德川家康(公元1542年—公元1616年)、前田利家(公元1538年—公元1599年)、宇喜多秀家(公元1573年—公元1655年)、毛利辉元(公元1553年—公元1625年)、小早川隆景(公元1533年—公元1597年),后来改小早川隆景为上杉景胜(公元1555年—公元1623年)。
为加强中央集权,丰臣秀吉对大名实行严密控制。他把自己一族和近臣安置在重要地区,如把养子秀次(公元1568年—公元1595年)安置在尾张的清州,弟秀长(公元1541年—公元1591年)安置在大和的郡山,把石田三成安置在近江的佐和山等等,从而把近畿地方巩固起来。与此同时,把那些不可靠的大名调离原来领地,如把原在东海地方拥有巨大势力的德川家康调到关东地方,以便防止大名们盘据原领地独立。作为严密控制大名的办法,他还命令各大名让他们的妻子常任京都、大扳和伏见,作变相人质,并规定大名之间未经批准,不得通婚。
丰臣秀吉的统治
一、土地政策与“兵农分离”丰臣秀吉将全国土地集中在手里后,一部分作为直辖领地,另外大部分土地则封赐各大名,称为知行国(封地),受封者有统治知行国的特权。当时拥有土地的多少是用稻米产量的石数来表示的。天正17年(公元1589年)的全国稻谷总产量为1,580万石(壹吱、对马除外)。那年丰臣的直辖地为46国、产稻200万石,占总产量的九分之一强,封赐各大名的领地则占总产量的九分之八,其中最大的大名德川氏领地产稻约250万石,上杉氏和毛利氏各100万石。在土地领有方面丰臣虽不占绝对优势,但他同时直辖界、京都、大阪、博多等商工业最发达的城市和贸易港,还控制佐渡、生野等金、银矿,因此他的经济实力远远胜过各大名。
由于大名知行制的确立和全国范围内“本百姓”(自耕农)小农经济的出现,从此在,日本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注1]这种单婚小家族—;小农经营体比复合大家族——家内奴隶制经营体优越得多,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丰臣政权对这种小农经济的出现首先加以承认。
这种小农经济是与秀吉实行的土地政策分不开的。织田信长死后不久秀吉就开始施行“太阁检地”,文禄3年(公元1594年)正式规定全国划一的土地制度:将过去不统一的一间的长度定为6尺3寸;960步一反改为300步一反;田地分为上、中、下、下下四等,各规定标准产量——石数,即上田为1.5石,中田为1.3石,下田为1.1石,下下田另行规定;以标准升“京升””统一各地区不相同的旧升;以标准产量的石数的三分之二收取年贡;尽量贯彻“一地一作人”[注3]的原则。以上是“太阁检地”的主要内容。丰臣秀吉对检地的贯彻非常坚决,在给地方的“朱印状”(盖有红色将军官印的执照)中明确指示:不管是城主;土豪还是百姓,凡敢反抗检地者,全部杀掉,即使整个一乡或两乡也当如此。[注4]
太阁检地在兵农分离体制方面是以编成军队为目的的一大土地改革,同时也是根本否定古代封建制即本领(世袭私领)制的一大事业。因为本领是土地私人所有的最强烈的形式,而太阁检地是把本领收为公有,以领主本国为根据,将全国领地集中在秀吉手中,连旧家臣的知行地都属于秀吉所赐的“恩领”。[注5]
在检地的同时,天正16年(公元1588年)丰臣秀吉借口铸造大佛需用钉锯,发出《刀狞令》,没收民间所有的“长刀、腰刀、弓箭、长枪、步枪及其他武器”。下令后一月,仅在加贺江沼郡就没收了长刀1013把、腰刀1540把、枪矛160支。实行刀狩是害怕农民“拥有不必要的武器,一旦难纳年贡,势必发动起义。”[注6]同时也为使检地顺利进行,并通过它达到“兵农分离”的目的。天正19年(公元1591年)8月丰臣氏发布《身分统制令》[注7],进一步明确实行“兵农分离”到确立身分制的政策。这就是禁止农民转变为武士,强制耕作,即使大名领地改变了,农民也不得擅离原村,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还规定手业者和商人也不得变更职业。相反,武士则失掉土著性,须跟随主君移动,集中住在大名城下,成为镇压人民的职业军人。这样,以(武)士为统治阶级,农、工、商为被统治阶级的“四民”封建等级制便确立了。
二、商工业政策织、丰政权的集权统一政策,在商工业领域也有鲜明反映。为促进商业发达和城市繁荣,织田信长曾规定了“乐市”、“乐座”之制。这是战国大名本已采用的政策,织田更予以推进,在建筑清州、歧阜、安土等城下町时,规定凡制定城下町条例必须加进此项。天正5年(公元1577年)6月,他为安土城下町制定《乐市乐座令》13条。该令的基本内容是否定“座”的特权,奖励商人来此定居,免除土木工程的徭役负担,消除对“德政”的不安,保障治安、免除房屋税等等。丰臣秀吉也继承了这个政策,如天正13年(公元1585年)对京都诸座下令废止座头职等中间剥削权,公元1587年下令废止奈良、大和郡山的一部分座,公元1591年下令废止以京都、奈良的座组织为一般原则。但是乐市、乐座并非意味交易上的完全自由,从政治上说,推行这个政策主旨是把商工业者从寺社、庄园领主的隶属下解放出来,使处于织田、丰臣控制下,确保商业利益,加强自己的权力。例如丰臣筑大坂城时曾强制把一部分界和京都市民移住大扳;许多城市变为丰臣氏的直辖地,不承认城市自治,町人的自治组织被统治城市的机关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