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久之乱”
尽管源赖朝和北条氏对皇室贵族都持妥协态度,但皇室还是不甘心于部分权力的丧失而伺机反扑。皇室乘幕府内江之机逐渐恢复了势力,迫使亲幕派的关白藤原兼实下台,免掉源氏功臣之子佐佐木经高的三国守护之职。公元1221年,以后鸟羽上皇为首的皇室贵族发动了倒幕战争,因为这是承久3年的事,所以史称“承久之乱”。
皇室依靠的不过是争取过来的畿内及其附近几国1万几千名武士和憎兵的力量,而主要寄希望于正在内争的镰仓方面的御家人的大量倒戈。然而皇室错误地估计了形势,据《吾妻镜》记载[注7],这时北条政子召集大江广元、北条义时等以下御家人,向他们指出幕府建立前御家人的悲惨情形,歌颂了源赖朝的恩惠,警告大家:幕府方面一旦失败,武士们低三下四地受贵族任意驱使的时代必将重新到来。她声泪俱下的讲话促进了御家人的团结,御家人纷纷率领自己一族参战。北条义时采纳大江广元短期决战的主张,以长子泰时(公元1183-公元1242年)为大将,弟时房为副将,分兵三路(东海、东山、北陆)向京都进发。进军路上,兵力迅速增加到19万人。皇室军队不堪一击,幕府军出镰仓不到一个月就占领了京都。
战后,幕府把后鸟羽、顺德和土御门三上皇分别流放到三个孤岛上,废年仅4岁的仲恭天皇,立后掘河天皇(公元1221年—公元1232年在位);对站在皇室一边的公卿、武士分别处以斩、流之刑,没收他们的领地3000多处,使有战功的御家人充任这些领地的地头,称“新补地头”,以区别源赖朝时的“本补地头”。幕府按庄园11町给免租田1町的比例对新补地头赐田,以这些田地的年贡作为他们的所得。同时还从向庄园领主交纳年贡中按田地1段5升米的比例抽出“加征米”(“新补率法”),作为新补地头收入的另一部分。幕府新设“六波罗探题”取代京都守护,赋予监视朝廷并行使迄今幕府统治力量薄弱的三河(爱知县)以西各国司法和行政权力,监督和指挥西国御家人,北条氏世袭其职。
三、武士政权的建立承久之乱后,幕府的经济基础迅速扩大,在政治上确立了对京都朝廷的绝对优势,甚至皇位继承和朝廷官职的任命都需要帮府同意,京都朝廷的权力大为削弱。元仁元年(公元1224年)北条泰时任执权,在其任职的18年间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制定大规模的武藏野开发计划并付诸实施。[注8]条泰时还不断地完善幕府的统治体制。为加强执权的职能,增设其副职“连署”[注9];为保持统治集团的团结,设置“评定众”,使前此设置的13人协商制度化。“评定众”由北条氏一族、幕府元老及执权、连署等组成,共约十三、四名,研究重要政务,裁决诉讼,成为幕府最高决策机关。北条时赖(公元1227年—公元1263年)任执权后又在“评定众”之下设“引付众”。责成其协助评定众审理诉讼案件。幕府的统治体制由是臻于完善。
贞永元年(公元1232年)在北条泰时主持下,幕府根据源赖朝以来幕府的政策和有关审判、处罚等个别法令精神制定《御成败式目》51条,亦称《贞永式目》。《贞永式目》肯定了御家人的土地所有权,赋予他们守护职、地头职以法律根据,从而巩固了封建武士的胜利成果。但就其阶级实质而言,一如天皇制政府的律令,《式目》乃是一部保卫包括皇室公卿贵族在内的整个封建主利益,维护封建秩序的法典,是强化封建剥削阶级实行对劳动人民专政的工具。它明确规定、:农民必须向封建主交纳年贡,欠交的年贡限期交足(第42条);各国守护的任务是对谋反者、杀人者(“夜讨”、“山贼”、“海贼”、“强盗”)实行监督和镇压(第3条)。另外《式目》还通过有关御家人的规定,巩固幕府同御家人之间的封建主从关系。与京都朝廷的律令比,《式目》有许多自己的特点,例如文字通俗易懂,重视女性地位等。它施行的范围最初仅限于幕府管辖地区,后来逐渐扩大到全国。《式目》作为武家的基本法典,对后来的武家法制影响很大。
四、武士政权出现的意义评价历史上一个政权存在的历史意义时,必须把它同该政权对当时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联系起来。封建武士借助农民群众反对朝廷的斗争壮大了自己,进而建立了政权,并且在同公家政权对抗中不断夺取阵地,扩大政权影响。武士大多数原为中小土地所有者;具有组织和管理生产的经验,作为新兴封建主,他们在精神生活上比较富有生气,与京都贵族那种奢侈、昏庸、腐朽、无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因此,这个政权对日本封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草创这个武家政权的政治代表人物源赖朝、北条义时等采取的一些经济措施,证明了这一点。这说明,在当时的日本历史条件下武家政权和公家政权的一兴一衰是合乎规律的现象。武家政权的出现是日本封建社会发展时期开始的标志。但是,农民没有获得解放,恰恰是武家政权的出现强化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所以此后封建统治阶级同广大劳动群众的阶级矛盾又有了新的发展。
镰仓时代的社会经济
一、庄园制经济的进一步强化庄园制是镰仓时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这个时代虽然也存在着少量国衙领即国有地,但基本上也已庄园化。庄园的统治者是庄园领主(国司)和由御家人担当庄官(在厅官人)的地头。地头拥有“下地”(产生收益的土地)的管理、征税、警察和裁判等职权,因此也就拥有与这种地头职权相应的收益权。收益所产生的对象按当时语言称作“所领”。地头所领按其收益形态计有“给田(上白下田)”、“杂免地”,和“免在家”等。“给田(上白下田)”指地头的宅地及其附属土地,不负担任何年贡、“公事”(劳役、杂税),地头把它作为完全的私有地领有,收益全归自己。“杂免地”亦称“给名”,只向庄园领主交纳少量年贡,年贡以外的赋课(“公事”),成为地头的收益。“免在家”是免除“在家”赋课的意思,即庄园领主免征对农民房屋、宅地、园田的赋课,而将这些转作地头的收益。此外,地头的收益中还有加征米和“检断得分”(从对犯人的处分中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等。
庄园农民大体可分为四个阶层:大名主、小名主(“百姓名主”)、作人(“小百姓”)、“下人”和“所从”。拥有3至10町名田的大名主多将自己名田相当部分交给因失去名田而变成“作人”的佃农耕种,余下的直营地则役使半奴半农身份的“下人”和“所从”。大名主是名主中的少数,他们往往取得御家人身份,爬到地头、庄官的地位。拥有l至2町左右名田的小名主是名主的多数,他们以自家的劳动为基础,以l至2名下人、所从的劳动为辅助进行生产。小名主和作人、下人、所从是庄园里的基本劳动群众,是被统治阶级。
名主向领主交纳的贡租分田租(水田租)和皂租(旱田租)两种。田租包括“本年贡”和“付加米”。“本年贡”相当于产量的30—40%。
第4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