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款: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执持,方得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贸易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一、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章,由法国在北坼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勷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一、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九日。
直督李鸿章奏和议成后请向法使索还所掳平安弁兵片
李鸿章片:
再,臣鸿章前准左宗棠、杨昌浚电称:’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国兵船在台湾琅(王乔)洋面截夺”平安“轮船,将所载杨岳斌干勇七百余人带往澎湖;闻已分送西贡安置。请向法使追索‘等语。臣面商巴德诺,该使谓’此事尚在两国未停战以前,西国战例”凡彼此伤损人货,均不赔补;若俘获兵民,可互交还。但须和约定后再议。闻广西军营亦有擒获法国宫兵数人,应恳发还互换。又苏州提讯卖给法船食物之人并被控之法馆幕友张志瀛等,均请释放以敦睦谊‘等情。臣查两国和局既定,在交战时掳获弁兵及因战事查拿之人一体释放,皆系“万国公法”所应行。臣因于详约画押之先,备具照会嘱将前次拿获“平安”轮船之官兵全数释回;其携往西贡者即交便船载回澎湖,由闽浙督臣派员往澎湖领取。该使照覆允办,并请将中国军营拿获法国弁兵一律释回;其意即指春间桂军生擒者。又称所有无论何国何色之人与前衅有涉者,乞恩宽免追究;其意即指上海张志瀛等案也。相应请旨饬下左宗棠、杨昌浚等即派妥干大员赴澎湖,会商法国兵官索还前次截掳之弁勇;其由西贡载回弁勇船费若干,如该国兵官求补,可由闽省筹给。并请旨饬下护广西巡抚臣李秉衡,将前次生擒法国弁兵照数押交越境法国兵官查收;仍恳恩饬两江督臣、江苏抚臣将前次因案牵涉之张志瀛等一并宽免追究,以广皇仁而示大信。以上各节,可否均由电报转达俾资迅速?谨照钞臣与巴德诺往复照会各稿,咨送军机处备查。谨奏。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奉旨:’已有旨‘。
直督李鸿章奏中法因战事被掳兵民互相交还片
李鸿章片:
再,帮办福建军务前陕甘督臣杨岳斌所部弁勇前乘“平安”轮船渡台,被法国兵船掳去七百余人。臣于法约定后,与该国公使巴德诺议明全部释回;其中国军营拿获法国弁兵、因案牵涉之人,该公使亦请释放。当经奏奉谕旨允准,着臣迅派妥员前赴澎湖会商法国兵官,将掳去弁兵妥为收回等因,钦此。旋据巴德诺函称:’接该国水师提督李士比电称:‘前截获“平安”轮船弁兵在基隆者百名,已就近释放;在澎湖者四百余名及运往西贡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国委员到日交还。另有拿获台湾、澎湖人二十二名,一并交还。
第5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