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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转筋于阳(止)卒刺之
马云。卒、猝同。凡手足之外廉。皆属阳经。若转筋于阳。则治其阳经。凡手足之内廉。皆属阴经。若转筋于阴。则治其阴经。皆当猝然刺之。张云。卒、病也。故不必拘于时日。但随其病而卒刺之。志云。卒、猝同。淬刺者。烧针劫刺。以取筋痹。简案、楼氏纲目亦作淬、盖本于经筋篇。亦当备一说。
徒张云。徒、但也。有水无风。故曰徒水。简案、马云。徒、但也。上文言风水者。有风有水也。
此曰徒水。则有风无水也。若无水。则下文何得云
尽乃止。必是字之误。志云。徒、众也。土为中央之灌溉于四旁。土气虚。则四方之众水。反乘侮其土而为水病也。此解尤为牵强。
环谷
马云。按各经无环谷穴。止足少阳胆经有环跳穴。今曰下三寸。意者风市穴乎。理亦甚的。张同。志云。环谷者。取手足之分肉。以泻其水也。溪谷有三百六十五穴。会肉之大会为谷。大会者。手足股肱之大肉也。简案、据志注。则三寸二字。竟不稳妥。
马云。直也。已刺而直其针以纳之。张云。筒、箭室也。已刺而筒之。而内之。入而复之。
以尽其。谓用针如箭之归筒。出入频复。开通其道。以尽其水也。志云。筒也。以如筒之针而内之。入而复出。简案、筒之义。诸注未明。九针论。圆针筒。其身如是。
筒同。又楼氏纲目载本节文云。筒针、针中有空窍。如筒出水也。今据志以筒释之。盖此似言以筒纳针孔内。使水自筒中泄出者。世有用此术得效者。
然不可妄施。张云。针要曰。凡水气。
惟得针水沟。若针余穴。水尽即死。是又不可不知也。
必坚来缓则烦俯来急则安静马云。必欲尽去其水。水力尽时。其肉必坚。且水来缓。则内必烦闷。来急。则内必安静。张云。
在肤中。其候必坚。志云。水肿于肌肉。则浮而软。水尽则肉必坚矣。余与马同。简案、徒
以下。其义未详。甲乙文有异同。然亦未明晰。录左备考。甲乙云。徒水先取环谷下三寸。
以排针刺之而藏之。引而内之。入而复出。以尽其水。必坚束之。束缓则烦闷。束急则安静。
饮闭药马云。必饮通闭之药。以利其水。防其再肿。志云。谓水乃尽。当饮充实脾土之药。勿使水之复乘也。简案、马为是。
方饮无食(止)百三十五日张云。药食不宜相混。混则难于取效。水肿既消。当忌伤脾发湿等物。
至一百三十五日之外。方保其不复矣。
着痹不去
张云。痹论云。湿气胜者为着痹。谓其重着难动。故云不去。若寒湿相搏。久而不已。当猝取足阳明之三里穴。温补胃气。则寒湿散而痹可愈也。沈亮宸曰。溪谷、属骨。此承上文肌腠未尽之水。流于关节则为着痹。故取阳明之三里。从腑以泻脏也。
骨为干马云。此句与上下文不相蒙。意者乃经脉篇之说简欤。沈亮宸云。此承上文而言。骨之为病。
在骨之髓节也。干者、如木干之坚劲。是故温疟之邪。藏于骨髓。湿痹之气。流于关节。其骨如干。而不受邪之所伤。简案、今仍马注。
肠中不便张云。小肠不便者。不能化物。大肠不便者。不能传道。大肠小肠。皆属于胃。故当取足阳明之三里穴。邪气盛则泻之。正气虚则补之。
疠风者(止)无食他食
甲乙。素、作索。锐针针三字作吮一字。恶气之气作血。马云。疠、癞同。此言刺厉风之法也。按、素问风论云。疠者有营卫热腑。其气不清。故使鼻柱坏而色败。皮肤疡溃。风寒客于脉而不去。名曰疠风。骨空论、长刺节论。皆谓之大风也。张云。食得其法。谓之方食。无食他食。忌动风发毒等物也。
介按、疠风即癞病。又名麻风。属于慢性传染病。故凡传染之后。要过数年。方才显露。其病状则遍体麻木不仁。甚至四肢周身。逐渐毁灭。先由手指。继而足趾。终至鼻柱。均现毁坏。面上状若顽癣。搔破则流稠水。其未破之处。皮肤片片脱落。奇痒难当。此病可分二种。如面部臀部四肢等处。俱发红色结节。继即溃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