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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虖沱,出代州繁畤县东南,流经五台山北,东南流过定州入海。邓训治虖沱、石臼河,从都虑至羊肠仓。石臼河在定州唐昌县东北。本汉苦陉县,今省入安喜县。《通典》:岚州宜芳县,即汉汾阳县。积粟所在,谓之羊肠仓,石磴萦委,若羊肠焉。《水经注》:按《郡国志》,常山南行唐县,有石臼谷。
《张骞传》:天子案古图书,名河所出山曰昆仑。
汉武帝以于阗山出玉,因名河所出曰昆仑。《博雅》曰:“昆仑虚,赤水出其东南陬,河水出其东北陬,洋水出其西北陬,弱水出其西南陬。河水入东海,三水入南海。”《后汉书》注云:“昆仑山在肃州酒泉县西南。山有昆仑之体,故名之。朱文公曰:“二书之语,似得其实。《水经》言昆仑去嵩高五万里,恐不能若是之远。《通典》:今吐蕃中河,从西南数千里向东北流,见与积石山下河相连。聘使涉历,无不言之。吐蕃自云:“昆仑山在国中西南,则河之所出也。”《尚书》云:“织皮昆仑析支、渠搜,西戎即叙。”《后汉书》云:“西羌在汉金城郡之西南,滨于赐支。”《续汉书》:河关县属金城郡,今积石军。西可千馀里有羌,谓之赐支,盖析支也。然则析支在积石之西,是河之上流明矣。昆仑在吐蕃中,当亦非谬。《楚辞注》:《尔雅》:河出昆仑虚,色白。所渠并千七百,一川色黄。百里一小曲,千里一曲一直。《离骚》吾道夫昆仑,《九歌》登昆仑兮四望。
灵帝光和六年,金城河溢。
金城郡,今兰会西宁湟州积石军。
历代田制考
秦废井田,开阡陌。周显王十九年。
《通典》曰:“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馀,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又以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稠,诱三晋人发秦地利,优其田宅,复及子孙。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兵强国富,职此之由。”朱文公《开阡陌辩》曰:“说者之意,皆以‘开’为‘开置’之开,言秦废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按阡陌者,旧说以为田间之道,盖因田之疆畔,制其广狭,辨其横从,以通人物之往来,即《周礼》所谓遂上之径,沟上之畛,洫上之涂,浍上之道也。然《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又云:‘河南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二说不同。今以《遂人》田亩夫家之数考之,当以后说为正。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而径涂亦从,则遂间百亩,洫间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万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于其外,与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沟洫浍亦皆四周,则阡陌之名,疑亦因横从而命之也。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二轨路,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畜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商君以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见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归授之际,必有烦扰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自私而税不入于公上者;是以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不使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使地皆为田,田皆出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此其为计,正犹杨炎疾浮户之弊,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于此尽矣。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所谓开者,乃破坏剗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置矣。所谓赋税平者,以无欺隐窃据之奸也。所谓静生民之业者,以无归授取予之烦也。”《大事记解题》曰:“决裂云者,唐、虞、三代井田之制,分画坚明,封表深固,非大用力以决裂之,不能遽扫灭其迹也。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使井田不废,何患田之不实乎?”
汉董仲舒请限民名田。
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贫弱之家可足也。武帝时,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胡氏曰:“限田终不能行者,以人主自为兼并,无以使民兴于廉也。”
赵过教民为代田。
代,易也。《周官?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有三等。《公羊传注》: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左传》:晋作爰田。《晋语》云:“作辕田。”辕,易也。《汉?地理志》:秦商君制辕田。“辕”与“爰”同,易也。《食货志》: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盐铁论》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藉一。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
师丹建言限名田。
王嘉奏曰:“诏书罢苑,而以赐董贤二千馀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
新莽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买卖。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核垦田户口。
《通典》曰:“自秦孝公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阡陌既弊,又为隐核。隐核之法,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
后魏孝文太和九年,诏均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