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以上论证中,有一部分只是辩证的。可以最清楚地见到普遍证明更优越的是在一前一后两个前提中,当我们理解了前者时,在一定意义上对后者也会有某种知识,有某种潜在的了解。例如,如果某人知道每个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那么他在一定意义上也潜在地知道了等腰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即使他并不知道等腰三角形是一个三角形。但理解了后一个前提的人却不知道普遍,无论是潜在的还是现实的。除此而外,普遍的证明是理智的,但特殊的证明却终止于感觉。
上面的论证充分表明,普遍证明优于特殊证明。而从下面的论证则可以清楚地看到肯定证明优于否定证明。
(1)假如其余条件相同,那么可以断定从较少的假定、假设或前提取来的证明形式优于其他证明形式。设定它们是同样被了解的,当它们其中少数几个的知识可以很快获得时,这种结论是更合人意的。从较少前提得出的证明较为优越的论证可以用普遍形式陈述如下。设定在这两种情况下,中词都同样可知,而且在先的中词比在后的中词更为可知。让我们设定,A属于E的两种证明;一是通过中词B、C、D,二是通过中词F、C。那么A属于D的命题与A属于E(在第二种方式下)的命题同样清楚。但是,A属于D的命题却比A属于E(在第一种方式下)的命题在先,并比它知道得更多。因为后者要为前者所证明,而证明的途径要比证明的事物更为确定,所以假定其余条件相同,那么从较少前提导出的证明优于其他证明。肯定证明和否定证明都要用三个词项和两个前提进行,但肯定证明只断定某物是这样,而否定证明既断定某物是这样又断定某物不是这样,因而它要依赖于较多的前提,所以不如肯定证明。
(2)我们已经证明,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如果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另一个前提必定应当是肯定的陈述。除此而外,我们必须掌握下列规则。当证明扩展时,肯定的前提在数目上必须增加,但在任何三段论中否定的前提却不能多于一个。让我们设定没有任何B是A,一切C都是B,那么,如果两个前提需要进一步扩展,那就必须在它们之间插入一个中词,让D作为AB的中词,E作为BC的中词,那么很清楚,E是肯定的,D对B的关系是肯定的,对A的关系却是否定的,D必定述说所有B,但A却必定不述说任何D,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否定前提,即AD。所有其他三段论都是同样情况。如果在肯定的三段论中,则中词必定同两个端项发生肯定的关系,但在否定的三段论中,中词必定同两个端词中的一个发生否定的关系,因而就产生了一个否定的前提,而其他的前提却是肯定的。如果证明的途径比被证明的事物更为可知,更为确实,否定命题要为肯定证明所证实,但肯定命题却不能为否定证明所证实,那么肯定证明由于是在先的,更为可知,更为确实,所以是更优越的。
(3)再者,如果三段论的本原是普遍的直接前提,如果普遍的前提在肯定的证明中是肯定的,在否定的证明中是否定的,如果肯定前提先于否定前提,并且比它更被了解(因为通过肯定前提,否定前提才被知晓,肯定前提先于否定前提,正如存在先于非存在一样),那么,肯定证明的本原优于否定证明的本原。而运用较优越的本原的证明自身也是优越的。
(4)肯定证明更具有本原的性质,因为没有肯定证明,便没有否定证明。
因为肯定证明优于否定证明,很明显,它也优于归谬法。但我们必须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让我们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那么A必然不属于任何C。如若前提按这种方式被设定,则A不属于任何C这个否定证明是直接的,但归谬法采取下列形式。设定要证明A不属于B,那么我们必须先设定A属于B,B属于C,从而推出A属于C。但已经认定这种情况不可能,所以A不可能属于B。因此如果承认B属于C,那么A属于B是不可能的。词项的顺序都是一样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当作“A不属于B”或“A不属于C”的陈述时,在哪一种形式中对否定的前提知道得更多。这样,当结论中的否定判断被知道得更多时,我们得用归谬法进行论证,当它是三段论的前提之一时,我们就得到直接的证明。但命题“A不属于F”在本性上先于“A不属于C”。因为结论所从出的前提先于结论。命题“A不属于C”是结论,而“A不属于B”却是结论所从出的前提之一。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如果结论是摧毁性的,那么它就不是结论,其所从出的命题也不是前提。三段论所从出的命题是互相联系的前提,正如整体与部分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一样。而前提AC与BC却不是这样互相联系的,所以,如若从更为可知的和在先的前提出发而进行的证明是优越的,这两类证明都依赖于一先一后的两个否定命题,那么,否定证明就纯粹优越于归谬法,而肯定证明由于优于否定证明,所以很显然也优于归谬法。
同时既关涉事实也关涉有根据的事物的知识,相比于只关涉事实而不关涉有根据的事物的知识来说,是更为精确的、在先的。其对象不依附某一主体的知识相比于其对象依附于某一主体的知识(例如,算术相比于和声学)是更为精确的、在先的。使用较少因素的知识相比于使用附加因素的知识是更为精确的、在先的(例如,数学相比于几何学)。我所谓“附加因素”,意思是,例如一个单位是一个没有位置的实体,但一个点却是有位置的实体,我认为后者就包含着附加因素。
第73章